⑴ 兩個女兒,二女兒是政策內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你都說了是2個女兒,辦什麼獨生子女證?
就算是雙胞胎,也不能算獨生子女的
再說,現在獨生子女證有啥用處?
⑵ 二婚女方有兩個孩子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都有兩個孩子了怎麼辦理。辦理獨生子女證是需要男女雙方只有一個小孩。
⑶ 兩個女兒能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你連基本的常識都不懂!什麼叫「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
不是說你沒生兒子只生了女兒就是獨生子女。
⑷ 生了兩個孩子一個因不幸死亡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可以的。一對夫妻生育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其子女死亡現只存活一個子女,按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獨生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生育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其子女死亡現只存活一個子女,按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因離異未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方,不再結婚和不再收養子女的。
本條第(四)、第(五)兩項不受年齡限制。
⑸ 我一胎生了兩個孩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按規定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辦理獨生子女證。因為你生肓的是2個孩子所以不符合規定。
⑹ 獨生子女證辦一個還是兩個
只能辦一個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是通用的哪個單位都應該承認。
⑺ 兩個孩子一個是腦癱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從去年開始,全國全面放開二孩生肓政策,同時取消了獨生子女的有關規定和待遇。因此,不再辦理獨生子女證了。
⑻ 我有兩個女兒能不能辦獨生子女證
不能辦理,獨生自女證是只生一個孩的家庭辦理。
⑼ 少數民族二孩證和獨生子女證有什麼區別
鑒於你提問中的表述,很難在此讓你得到准確的答案。這是因為你在表述這個問題的內時候沒有明確容表達清楚。比如說,「二孩證」,指的應該是當時(特指「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時期)由當地計生部門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准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二孩生育證」;比如說「獨生子女證」,其全稱應該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如果以上我對你提到的「二孩證和獨生子女證」(這與持有該兩種證是否是「少數民族」無關)的理解沒錯,那麼,「二孩證和獨生子女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證」,其持證的對象和該證的性質及使用范圍也完全不同。
「二孩證」,是在2016年1月1日前,由當地計生部門根據本省市(自治區)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規定、在當事人夫妻符合法定二孩生育條件的情況下,經審批准予生育的證明,憑證生育第二個子女。
「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在當時夫妻雙方在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情況下,不要求再生育子女而由當地計生部門核發給該夫妻的證明,憑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相關的優先優惠政策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⑽ 兩個女兒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可以的。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才能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