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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

發布時間:2020-12-16 06:26:11

❶ 什麼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是來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源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❷ 怎麼在法律上和父母斷絕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符合收養條件,通過收養解除的除外),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對於自然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沒有辦法解除的,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但是,有一種例外的情形,那就是收養,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除特殊規定外必須是未滿14周歲,對於收養人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過收養,解除了和親生父母的關系,但是又進入一段擬制的血緣關系。


還有一種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❸ 擬制血親是怎麼回事

擬制血親不是真正的血緣關系,它是指通過法律而確定的與血緣關系相同的親版屬之間的關系,如權養父母與養子女就是基於收養法律關系關系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它與生父母子女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相同。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關系人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❹ 擬制血親的解除

【摘要】現行婚姻法從優生學和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而對於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沒有明文的規定。從立法原意去考察,擬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不同輩的擬制旁系血親不宜結婚,而且在收養關系解除以後,曾經因收養而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仍不宜結婚。而對同輩分之間,主要是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社會普遍持贊成的觀點。 [正文] 【親屬關系】是指由血緣和婚姻連接起來的人際關系,依據親屬的發生根據,一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是指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即基於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姻親】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一般可以分為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配偶的血親,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連襟等。【直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直系血親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屬於自然直系血親關系(真實的血親關系)。在廣義上,直系血親不僅局限於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自然血親),還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又稱准血親)。【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創設的,收養就是形成擬制血親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養法》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法律擬制血親關系(虛擬的血親關系),都是直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與母親或繼母與父親結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多種原因使得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只是姻親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系可因收養關系的(依法)解除而終止,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擬制血親關系隨之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失。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關於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出於兩個目的。目的之一是出於對優生的考慮。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親,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後果。立法的第二個目的則緣於倫理道德的約束。從倫理上講,為父母者與為子女者之間的通婚與人倫道德相沖突,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這必然會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社會效果上產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來說,擬制血親之間無血緣關系,因而不存在因血親結婚而產生的優生障礙,是可以結婚的。然而,依我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輩分不同的擬制血親即擬制直系血親之間不宜結婚。因為擬制直系血親之間,有等同於直系血親的地位,允許其結婚,則有違社會倫理,會造成他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和法律關系的混亂。擬制直系血親間不宜通婚,也是出於維護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考慮。養子女、繼子女處於受撫養的地位,易受養父母、繼父母的脅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對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侵害。至於同輩分的擬制血親,即擬制旁系血親之間,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只要他們之間無近親的血緣關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在實踐和學理中普遍認為不法律應禁止他們結婚。與自然血親相比,擬制血親有兩個特點:一是其血緣的虛擬性;而是關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是無法解除的,擬制血親可以因構成擬制血親的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終止而結束。養父母與養子女、辦理了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如解除了收養關系;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再婚的結束(包括離婚或一方死亡),他們之間的擬制的血親關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那麼,解除了擬制血親關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或者將來的民法典應明確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對於解除了擬制血親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對於旁系擬制血親間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應予以限制。類似的,對於直系姻親間和三代以內的旁系姻親間不同輩分的,我國法律也應該規定禁止結婚。且解除姻親關系後仍不宜結婚。由於同輩姻親間結婚並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可以允許結婚。 【擬制血親兄妹可以結婚嗎】我妹妹小莉原是一個棄嬰,20年前我媽媽收養了她。我和小莉從小一塊長大,可以說是青梅竹馬。請問,我能同收養的妹妹結婚嗎? 律師評說: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屬於擬制血親。關於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同輩姻親間結婚並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因而在民間和法律理論界都普遍主張允許結婚。從實踐的角度,若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姐弟要結婚,最好先解除撫養關系。 【擬制血親父女、母子可以結婚嗎】我單位退休職工王某夫婦年輕時收養了一個孤女,現在這個養女已經36歲,該養女離異後跟養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喪妻,全靠養女照顧生活,最近他們提出要結婚。請問,法律是否允許? 律師評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系,由於收養關系的成立,從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是一種擬制血親,又叫准血親。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不能結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據有三點:1、收養人(養父母)和被收養人(養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是一樣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國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第23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中國、德國、日本、瑞士、義大利等多數國都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2、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和權利。養子女長期受養父母的撫養,處於被撫養被教育的地位,為了防止收養人利用收養來和被收養人結婚,維護被收養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們之間結婚。3、依據我國的倫理道德和社會風俗,養父母子女之間結婚有違社會倫理。解除收養關系後,養父母和養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關系,沒有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是否可以結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子女能否結婚,但從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結婚。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❺ 什麼是擬是血親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內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因收養關系或容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於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雖然是兄弟姐妹,但是是可以結婚的。 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愛了,還是有一方脫離父母關系,然後跟對方結婚,這樣會好一些。也會杜絕外界的輿論壓力。雖然表面上是脫離了父母關系。其實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讓父母離婚孩子結婚。父母做親家。只要生活在一起幸福美滿就行了。不用在意人家說三道四的。

❻ 血親和擬制血親的相同不同

血親想必不用過多的解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 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種,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二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1)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形成的。夫對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稱繼子女。子女對母或父的後婚配偶,稱繼父或繼母。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對不能隨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的繼子女要像對親生子女那樣加以照顧。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為他人的繼子女,但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由生父母一方或雙方負擔,而不是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的。另一種是,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在經濟上承擔了撫養責任,繼子女是在繼父母撫養教育下成長的。由於具體情況不同,雙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並無撫養關系;在第二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有撫養關系的。為了保障繼父母與繼子女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不論在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問題上,還是在遣產繼承等問題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2)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人稱養父母,被收養人稱養子女。我國《婚姻法》指出:「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❼ 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嗎

人的歲數再大,即便是本人及其家屬都同意可以擁有個人東西,也得符合實際情況並且不違背法律規定,否則仍然是為家庭發展做貢獻,屬性性質是家庭級,只不過其擁有很大的掌控權利

❽ 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指的是什麼盛d_page_type=1

這個是針對撫養關系來說的.

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即繼父養育繼版子女或繼子女撫養繼父母,那麼,在法權律上就形成了只有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才具有的撫養權、繼承權這樣的義務與權利,這就是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反之,如果相互間無撫養關系,那麼就不存在撫養、繼承這些義務和權利,那麼,這樣的繼父母子女,就是直系姻親繼父母子女關系.

所謂直系,就是指直接傳承血緣關系的人.往上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往下是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因此,直系姻親就是說和自己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他(她)的配偶那邊的親屬關系.

對應的概念還有直系姻親的繼兄弟姐妹關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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