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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子女和父母的繼承比例

發布時間:2020-12-16 05:26:41

Ⅰ 離異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財產繼承問題

父母婚姻關系與子女與父母間的繼承是不影響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依照法定繼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囑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定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

Ⅱ 離婚後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如果復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制囑,按照法定繼承,離婚後孩子是有繼承權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Ⅲ 離異子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離婚父母與子女的繼承關系有幾種情況

1.離婚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

2.養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系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另外,如果養父母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基本上已將養子女、繼子女扶養長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夠獨立謀生,此後,即使出現了其養父母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離婚的情況,均不影響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或扶養關系,並且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相互繼承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

Ⅳ 父母離異的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即使其生父母沒有遺囑她也是有繼承權的,和再婚後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Ⅳ 父母離異,孩子遺產繼承問題。

父親再婚後,其與新妻子構成一個新的家庭,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其財產應該與新妻子的財產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若父親死後,應先分割夫妻財產,妻子獲得共同財產的1/2.
餘下的1/2財產開始展開法定繼承,由新妻子及其孩子與前妻的孩子等均進行分配。

Ⅵ 子女繼承權和父母離異的關系

父母離異,解除夫妻關系,並不影響子女對他們的財產繼承權,也不因此使父內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滅失,容子女有權繼承父母財產,除非繼承權被剝奪、自動放棄或者是遺囑、遺贈排除。
另外,子女被收養的,喪失對生父母的財產繼承權。

Ⅶ 離婚女人去世後她房子兒女和父母怎麼繼承

女人已離異,去世後,房子怎麼繼承:
1,如果當事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內容為准;
2,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當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果已再婚的)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同一序位繼承人間,原則上平分被繼承人的遺產(房子);
4,如果發生遺產繼承爭議的,參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處理;
5,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房屋遺產繼承後的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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