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哪個關系更近
按道理應該是夫妻,夫妻算是法律上能當作共同體的,父母子女都是獨立人。但實際上大部分人應該是子女第一
②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夫妻關系,哪個更重要
這個問題,如果從人生的整個過程來看,應該是同樣重要,只是在幾個時專間段,會有各自的側重:屬
1、在嬰兒期幼兒期少年期,當然是父母親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這很明白:
2、青年期中年期壯年期,通常來說是夫妻關系更重要(事實上大多數家庭都是如此),因為這段時期,夫妻合力協同維持家庭生活取得物質基礎的來源,是必須做的;
3、到了老年期晚年期,老年人需要得到晚輩的照顧,子女應該承擔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這段時期,應該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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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父母和一個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後代所組成的家庭屬於什麼類型的家
.主幹家庭:又稱直系家庭。主幹家庭是指由父母、有孩子的已婚子女三代人所組成的家庭。在我國,主幹家庭曾為主要家庭類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此家庭類型已不再佔主導地位。主幹家庭特點是家庭內不僅有一個主要的權力和活動中心,還有一個權力和活動的次中心存在。
但是要是有孫子孫女什麼的,比較復雜的家庭成員就是.聯合家庭了
聯合家庭:指包括父母、已婚子女、未婚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幾代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聯合家庭的特點是人數多、結構復雜,家庭內存在一個主要的權力和活動中心,幾個權力和活動的次中心。
④ 關於配偶和子女對父親的遺產繼承權
這個復是你朋友姥爺的財制產我就不再給你引法條了。但是問題我有一個,那就是這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買的。是在他跟配偶的婚姻持續期間買的嗎?同時他們買房子時是否已經退休了?聽你這么說好像,你朋友的姥爺是再婚的,所以這個涉及到的有很多問題。不是給你引幾個法條就能說清楚的。
因為如果確實能夠證明這個房子是你朋友姥爺個人出錢買的。而且當時你姥爺和他的配偶都已經,退休那麼可以認定這個房子只是你姥爺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如果能的話,而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買的,雖然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應當算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你朋友姥爺的配偶是有一半的所有權的。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適用 上面這一條。
如果是共有的話,當然先要析產也就是先析出你朋友姥爺配偶的一半,再繼承人平均分配(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你朋友的姥爺也是繼承人。
⑤ 淺談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為人子女37年,為人妻10年,為人母9年。信主之前,覺得自己還行,過得去:在父母眼中還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個獨立的女人;在女兒心中也覺得還是愛她。信主之後,發覺這三方面均是失敗:沒有好好孝敬父母;不會順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愛女兒。
被聖靈光照,這樣的認識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給父母買衣服、保健品,也常打電話回家。但當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煩惱帶給二老,使他們不得不為我操心和擔憂,突然明白,那是怎麼樣地一種不孝啊!
婚後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難免陷入婆媳關系的旋渦當中。婆婆對兒子的百般寵愛和對媳婦的挑剔,總是引起「戰爭」的導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對這個家的辛勞付出,只盯著婆婆的「短處」,只為爭個「理」,使本應是充滿愛的家變得如銷煙般的戰場。唉!這又是一種怎樣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順服、尊敬丈夫。
這點完全是信主後的認識。信主前自己屬於「女王」類型,喜歡指導、改造丈夫。差一點兒就趕上「紅太狼」的節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過程中,內心其時並沒對丈夫的尊重與愛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擁有的慾望,甚至不知不覺已產生了藐視。
以弗所書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於是靜下心來學這門最讓我不喜歡的順服功課。(說實話:害怕從「欺負」地位跌落到「被欺負」地位。)沒想到完全慵人自擾,因著肯那麼一點點的順服,夫妻間的關系反而更進了一步!甚至變和諧而更加甜蜜!
三、愛子女。
以弗所書6:4
你們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以前覺得自己很愛女兒。給她吃,給她穿,給她受各樣的教育。信主後思想這個問題:我是真的很愛她嗎?希望她成績好,希望她聽話。我照著自己的私慾在要求她。甚至當我很生氣責罵或打她時,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嗎?我發現更多的是在發泄自己的憤怒!
詩篇127:3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
唉!我是不管理、荒廢這份產業呢?還是用自己的私慾霸佔這份產業?
覺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經如:「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養不教,父之過。」道出了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職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規如:「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說出了為人子女者該有的態度和行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婦隨。」古代人結婚時女人頭上的紅蓋頭,都在告訴我們當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時,「男人是頭」這一秩序問題。(其實無論是古代的「紅蓋頭」,還是今日的「白頭紗」,都提醒女人若讓男人當頭,那真的會很蒙福!)
這些寶貴的古訓與聖經上的教導如出一撤。也許我們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啟示,代代相傳,使我們能擁有如此文化瑰寶!(出埃及記20: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但是我們卻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沒有好好傳承它……
這個?
⑥ 父母,子女,配偶誰最重要
提出問題的人是一位基督徒,他最終給出了「正確」答案——也就是上帝的答案:配偶第一、子女第二、父母第三。理由是:上帝創世紀時製造了一個亞當,因為亞當一個人在伊甸園太孤單,於是上帝給亞當做了一個小手術,抽出了亞當的一根肋骨,製造了一個女人夏娃。後來,因為夏娃經不住蛇的誘惑,偷吃了禁果,與亞當產生了愛欲,成為人類起源的第一對配偶,人類從此而繁衍,說到底男人女人原本是一體的,所以,配偶是第一位的;子女是你生命的延續,所以排第二;父母給了你生命,已經完成了他們的使命,所以排第三。 按上帝的旨意,似乎有著非常宿命的味道,女人是男人的一部分,不是心臟,也不是大腦什麼的,而是肋骨,更像是附屬品——斷一兩根,照樣活;父母放在最後,也很符合信奉基督教的西方人的價值觀。但是,配偶真的是最重要的人嗎?為何本是一體、最親近的配偶,會相互傷害,變成仇人?!為何男人不再珍惜自己的肋骨,當她如雞肋般拋棄?!那些愛的死去活來又鬧的雞飛狗跳的配偶,又是哪根筋骨搭錯了?!可見上帝的意願和出發點是好的,但人類在繁衍過程中漸行漸遠,忘了根本。 東方人大多信佛教,而佛家的教義是百善孝為先,敬老愛幼,所以父母、子女理應排在先,配偶是外姓人,最多算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自然放最後。 而在現實中,無論你快樂還是憂傷,第一個想要和他分享或分擔的那個人,就是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人。 突然記起老公對兒子曾經說過的一段話:父母對你付出很多,並不求回報,你一生給予最多的還是你的另一半,有最好的東西,首先想到的是老婆,而不是父母。這是老公的答案嗎?女人不該去求證。 孰是孰非?見仁見智。
⑦ 關於配偶繼承與子女繼承
配偶與子女同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法定繼承時,一般平均分配遺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說的房產為再婚前存在的房產,應當歸為父親的個人財產。然後若父親百年之後,且未立遺囑,則根據《繼承法》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再婚妻及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為各種一半。
⑧ 對配偶的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須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用的行為回,即承擔一定的答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里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兒媳,即法律沒有規定女婿對岳父負有贍養義務。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雖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
⑨ 夫妻間關系重要,還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重要
三者都重要,三方都是自己的直系親屬。如果要排順我認為好的夫妻關系,二人同心協力,才會願意孝敬父母,與兩邊老人好好相處。教育出來的兒女知理懂禮,孩子從小樹立正確的三觀,長大成年才會願意承擔責任。
夫妻與子女關系大道理不講,我們通常最該注意與子女講話內容,不要隨意評價別人,父母淺移默化的表達,最容易影響孩子,會形成一種認知。所以父母在小事上注意言行,孩子才會有好的品行,未來在重大事務才能作出正確判斷。父母要用積極樂觀的心態,面對生活,這才是給孩子最好的教育,與孩子進行良性互動,可以提升孩子自信,讓孩子敢於接受挑戰,比任何說教都有用。
⑩ 父母和一個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後代所組成的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法律常識。A項直系家庭是由兩代或兩代以上夫妻組成,每代最多不超過一對夫妻,且中間無斷代的家庭。如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B項,父母和兩個或多個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後代所組成的家庭,稱為復合家庭;在這種家庭中除縱向的直系親屬關系外,還包括橫向的旁系親屬關系(這一分類不涉及未成年的兄弟姊妹)。C項,雙親家庭是指孩子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家庭。D項,核心家庭是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由上述定義可知,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