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戶口投靠子女需要哪些條件
父母投靠子女審批條件: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或夫回妻雙方退休,一方年齡達答到標準的;
2、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退)休的人員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需提交的材料:
1、被投靠人申請及單位或街道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含復印件);
3、投靠人戶籍證明;
4、投靠人離、退休證明(件)、結婚證。
B. 父母跟隨子女遷戶口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父母投靠子來女戶口遷入,需要源一定的條件,如子女已成年、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等,以福建省為例。
《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范》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父母可以根據本人意願投靠子女落戶。
(一)子女已成年;
(二)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
C. 父母戶口投靠子女需要哪些條件
父母投靠子女審批條件: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或夫妻雙方退休,一方年齡達到標準的; 2、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退)休的人員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需提交的材料: 1、被投靠人申請及單位或街道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含復印件); 3、投靠人戶籍證明; 4、投靠人離、退休證明(件)、結婚證。
D. |農村父母投靠子女戶口能遷移嗎要什麼條件
能夠辦理戶口遷移,具體情況咨詢當地派出所戶籍科。
E. 父母隨子女遷入戶條件
父母隨子女遷
入戶條件
申報材料 1、 申請人申請、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被申請人退休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無業的由街道辦事處 或鎮政府出具無業證明證明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 址、無業) 3、 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需證明戶口性質、夫妻 關系)(一方去世的由注銷戶口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若戶籍證明 中出現婚姻狀況、應將婚姻狀況變更為現在實際的婚姻狀況。) 4、 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當地無子女證明。 5、 被申請人雙方單位證明(證明夫妻兩人姓名、出生日期、一生 中共有幾個子女、都在哪裡居住工作,戶口在哪裡)(無業的由街道 辦事處或鎮政府出具證明)(夫妻中一方去世的寫明死亡日期) 6、 申請人單位證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從人事檔案 中證實共有幾位兄弟姊妹,都在哪裡居住工作、戶口在哪裡、父母的 情況)、人事檔案復印件蓋單位章(需證明檔案的年代) 7、 申請人的其他兄弟姊妹戶籍證明、單位證明(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從人事檔案中證實共有幾位兄弟姊妹、都在哪裡居住工 作,戶口在哪裡,父母的情況) 8、 若申請人非戶主,需戶主寫同意其何種關系人落戶於其戶口 內,戶主身份證 9、 父母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若實在無法辦理結婚證的鄉鎮級婚 姻登記處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10、 材料中的檔案復印件,均需註明檔案的年代。
F. 父母戶口能隨子女遷嗎
可以。
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其他相關證明。
(6)父母戶囗投靠子女條件擴展閱讀:
1、凡老人申請來時投靠子女的,需向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屬證件的,可經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驗核後,提供復印件)交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核。
2、凡被批准來廣州市落戶的,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戶人員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後,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再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被投靠人的戶口本,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G. 戶口投靠父母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所需手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
6、民警調查報告;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申請人備齊材料後交派出所戶籍窗口審核,派出所審核後,市內遷入由派出所審批,10個工作日審批,審批同意後,由入戶地派出所通知居民辦理落戶;
市外遷入報分局審批,25個工作日審結,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派出所自接到審批決定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7)父母戶囗投靠子女條件擴展閱讀
戶口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H.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手續
辦理條件:
1.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子女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2.凡是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人員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從計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遷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辦理流程:
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I.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你好!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回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答。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復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