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是否能夠為未成年的精神病子女購買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您好,不可以的,他的身體實際上不是健康 的身體的,所以不能購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倒是可以購買以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但是沒有身故保額的!
② 能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
一般不可來以。無民事自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法》第33 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③ 小孩子買保險買哪種好些
奶爸覺得每一個家庭條件不同,對於孩子的保險配置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奶爸建議小孩保險配置順序為:少兒醫保>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壽險,兒童保險攻略可以查看《兒童保險最全攻略:下次不用跟風買保險了》,或許你會有所收獲哦。
為什麼是這樣的排行順序,接下來奶爸給大家詳細分析:
孩子的第一份保險應該是少兒醫保,請大家在給孩子購買商業保險之前,先確保孩子的少兒醫保是已經上了的。說到少兒醫保,可以理解為小孩的社保。
根據數據統計,目前意外傷害已經成為我國14歲以下兒童的第一死因。奶爸先給大家看一下目前市面上熱門的少兒意外險,我們做一個簡單的對比測評
④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父母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
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4)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能理解為是指單純的死亡保險(即僅以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而是指含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的保險,而不論險種是什麼。
本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如果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並將其殺害,比較容易。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法律禁止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此種保險。
本條第二款同時規定,父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承保。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父母不會為賺取保險金而有意製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險事故。
但為以防萬一,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限制了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即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以降低道德風險。
《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90號)為此有相關規定:
「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