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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斷絕後父母需要支付費用

發布時間:2020-12-15 00:14:55

A. 父親要與女兒斷絕父女關系,並要求女兒賠還18歲之前的撫養費,這合理嗎

不合理。因為女兒是她生的,你想冠絕關系是不可能的。因為女兒沒要求她生。他要能讓時間倒流的話,她完全可以不生女兒,但是時間不能倒流,所以他也要不來撫養費,他也沒有辦法斷絕關系,因為女兒是她生的。

B. 成年子女如何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

依據現行的法律,無法斷絕。
要想從法律上斷絕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只有一種辦法: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養,形成了一種擬制血親的收養關系,此時,法律上會承認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的一切關系解除。但是鑒於上述題目的限制是成年子女,根據收養法,被收養人只能是14周歲以下。故,無法斷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C. 成年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嗎法律允許嗎

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系不能自認而解除。

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3)成年子女斷絕後父母需要支付費用擴展閱讀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D. 父母能和成年子女斷絕關系

從法律上講是允許的,因為成年人了可以獨立了,但仍需承擔撫養老人的義務。從道德上講不允許因為要承擔孝敬老人的責任,特別是對沒有經濟來源的老人更應該負擔去生活,不可不孝。

E. 和養父母斷絕關系,要支付他多少錢

我覺得真不必斷絕關系,個人認為養父母比親生父母更值得孝敬。
當然也排除沒愛心的養父母。
至於錢,我不知道,這個沒法論價。

F. 子女如果和父母斷絕關系,還要履行將來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贍養老人答疑

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唐若愚 李華

贍養老人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產生家庭糾紛的熱點問題。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下面刊登3個案例,看法律是如何解析贍養問題的。

[案例] 無血緣關系就無贍養義務嗎

75歲的郭老漢,共有7個子女,其中4個是他再婚的妻子帶過來的,一個女兒是他與前妻所生,兩個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這7個子女都是郭老漢和再婚的妻子帶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後,郭老漢先後與上述幾個子女簽訂了贍養協議,但子女都沒有最終履行。2004年5月,除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外,老人要求其他6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給他70元的贍養費。而4個繼子女以他們自己不是郭老漢親生、沒有血緣關系等理由,不同意贍養郭老漢。為此,郭老漢只好來到人民法院為自己討公道,法院依法判決上述6個子女(包括4個繼子女)每人每月分別支付郭老漢贍養費50元。

[解析]

4個繼子女之所以也被人民法院判決應無條件贍養原告郭老漢,原因是這4個繼子女都是由郭老漢和他們的母親共同撫養大的,這些子女與郭老漢之間早已形成了繼父與繼子女關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就是說,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間雖然不存在自然血緣關系,但是,已形成了擬制的血緣關系,這種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就要與真正的父母子女關系一樣來對待。

[案例] 不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遺產

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某村的劉、焦夫婦二人,有子女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結婚成家。老兩口長期隨三子劉平和四子劉鐵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時,長女、二女兒、小女兒和二兒子時常來看望、照料,並均攤了二老的醫療費用。但是,身為大兒子的劉生卻以兄妹多,先讓兄妹照料父母為由,有意逃避贍養老人的義務。1996年,劉、焦夫婦為此去找大兒子說理,將其告到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大兒子劉生同意贍養老人。可劉、焦夫婦萬萬沒有想到,大兒子在法庭上的承諾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內心根本沒有把贍養父母當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裡後,沒過多久就又把他們趕了出來。這樣,老兩口只好再到三子和四子家輪流吃住。
2001年l月,劉老漢去世,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輪流居住生活,看病住院的醫療費大兒子從來不管。2004年3月,焦某也因病而故。喪葬費絕大部分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擔,大兒子基本上不理不問。然而,當他得知老母去世後留有5000餘元遺產存在銀行,便想全部侵吞,並與妻子偷偷到銀行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發覺。在他不願交出其母遺產時,其他六兄妹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劉、焦夫婦的三子和四子輪流照顧父母起居,時間最長,盡贍養義務最大,應分別繼承母親遺產1200元;大女兒與二女兒、小女兒和二兒子時常看望、照顧老母,並與三子和四子共同負擔了母親的醫療費、喪葬費,應分別繼承遺產650元;而大兒子劉生除老父去世時支付了一點喪葬費外,很少對二老盡贍養義務,因此,他雖然沒有喪失繼承權,但只能繼承母親遺產100元。法庭宣判的同時,又判決本案受理費214元由大兒子劉生負擔。

[解析]

此案不僅涉及《婚姻法》,而且還涉及《繼承法》等其他法律。母親焦某的5000元遺產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分別判給了她的7個子女,且所得份額有所不同,這是人民法院除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根據《繼承法》的具體規定來判決的。比如,《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案例] 贍養人的配偶可不盡贍養義務嗎

80多歲的張老太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長子、次子另立門戶,她跟著小兒子夫婦生活。2004年5月,小兒子出公差拉貨不小心出了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此,政府部門按撫恤政策發給小兒媳婦撫恤金3萬元,其中有1.2萬元是作為扶養張老太的費用。錢到手後,小兒媳婦不但不將婆婆的1.2萬元送給,而且,還以丈夫已經去世為由,要與婆婆分開過,說自己從今往後沒有再贍養公婆的義務了。看到這種情況,張老太的長子與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轉意。可是,任憑怎樣規勸,弟媳不但不答應,連政府發給婆婆的l.2萬元撫恤金也不願交給婆婆。為此,張老太與兩個兒子只好將她告上法庭。通過法院審理,法官擺事實、講道理,進行教育規勸,終於說服了小兒媳婦,使她認識到兒媳贍養公婆原來也有法律規定。

[解析]

兒媳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這不但對大多數公民來說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麼,具體在哪些法律中有規定呢?筆者通過查找資料和咨詢有關法官,得知這些規定不僅在《婚姻法》中有體現,而且也體現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同時還明確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這就是說,贍養老人不但是贍養人本人的義務,而且,其配偶也責無旁貸,應依法盡到協助贍養義務。本案中,張老太小兒子雖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對公婆盡贍養的義務。

G. 高分求教: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可以要求賠償撫養費,教育費嗎怎麼算

1.要不要斷絕來往,雙方可以自願決定,但血源關系是永遠割不斷的.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兩個義務是憲法和婚姻法都規定的,後義務的履行不以在先義務的履行為前提條件,也不可以進行等價交換.這不但體現了道德和倫理的要求,而且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制社會成員遵守.
3.因此,即使斷絕來住,子女仍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即使斷絕來住,父母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子女賠償撫養費和教育費.
4.女兒為了追求幸福,不應傷了父母心;無庸置疑,父母永遠是為女兒好的,若注意方式方法,也許會得到不同的結果.可以讓親戚,朋友,同學或同事幫忙參考一下,若男的確實不行,他們的話女兒也許更願意接受.
可憐天下父母心.血濃於水,家和萬事興.
祝你們家庭幸福!

相關規定:
《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H. 親生父母沒有養過子女後來斷絕關系把子女趕出去現在要求贍養費怎麼辦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版務。
父母不履行權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這條規定是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所以子女,依法應當支付父母的贍養費。

I. 親生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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