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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取得生父母遺產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0-12-14 20:06:00

『壹』 被事實收養是否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專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屬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被收養人自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被收養人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收養人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並同時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地說,養子女應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下,養子女是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這種情況,《繼承法》的規定是:「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就是說,養子女如對生父母撫養較多,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得適當的遺產。

『貳』 為什麼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因為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而繼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而消除。
兩者具體區別為:
1、養子女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繼子女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除非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基於上述原因,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叄』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肆』 養子女繼承親生父母遺產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版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權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伍』 養子女的遺產,親生父母能繼承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回的答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陸』 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現實問題

許某和何某婚後生下兒子許男和女兒許女,由於生活困難,兩人決定將女兒許女送給同事何某收養,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相關收養手續,之後何某帶著許女到外地生活,大家漸漸就沒了聯系。許某和何某經過數年的打拚,生活漸漸好了起來。不料許某卻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許某去世後,許女突然出現,要求繼承遺產。那麼,養子女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收養人分得生父母遺產的前提是對生父母扶養較多。

在這則案例中,許女被收養後,與生父母幾乎沒有聯系,也沒有對生父母進行扶養,因此其不能分得許某的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柒』 養女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編輯同志:我姐5歲時被伯父母收養後,很少回家看望生父母。前不久,父母不幸遇車禍雙亡,處理完喪事,姐姐提出要與我和弟弟共同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我認為她已被伯父母收養,再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請問我的看法對嗎?丁軍丁軍同志: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因此,你姐已被你的伯父母收養,從她5歲那年被收養起,她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就消除了。因而一般來說,她已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有兩種例外的情況,養子女可有權分得生父母遺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讓已由他人收養的子女繼承,那麼養子女就有權取得遺產;二是養子女如果在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同時,又對生父母有較多的贍養,那麼養子女還可以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本文共計1頁) [繼續閱讀本文]

『捌』 養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財產

可以。養子制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玖』 被送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收養子女須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或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收養關系才能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在此之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收養關系。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認定收養關系的標準是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本案中賈某自1973年就由賈氏夫婦撫養,對外以父母子女相稱並共同生活,賈氏夫婦所在的基層組織出具證明證實了賈某1973年被二人抱養的事實。且賈某與李某間一直未有往來。由此可知,賈某與賈氏夫婦間成立事實收養關系。
在賈某與賈氏夫婦事實收養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其與生母李某在法律上是何種關系呢?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見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是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贍養其親生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繼承其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遺產部分或全部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被收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情分得生父母部分遺產。他種情況下已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具體到本案中,賈某未扶養李某,二人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1973年就已消滅,賈某可在賈氏夫婦去世後依法定繼承取得二人財產,但其已非李某的繼承人,無權利繼承李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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