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對父母全款給已婚子女購房,如何保障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想法保障孩子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指定贈予的方法,這樣就能保障孩子的權益。
㈡ 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割財產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專
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產權登記屬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離婚時按份分割。
如果登記夫妻雙方名下,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父母為自己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離婚時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但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應當按照借貸關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但提出存在這一關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是借貸的相關證據,法院對此應嚴格予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該條規定事實上是將不動產的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了銜接,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依據。即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該條規定就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了區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資屬於部分出資,這種情形下,必須有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對雙方贈與。因而審判實務中,有必要對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作出准確界定,進而才能准確適用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
㈣ 一方父母出首付給已婚孩子購買的房子,離婚後房子也只歸屬這方孩子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內置房屋出資容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中「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主要針對全款的情況,另外,從實操角度講,共同還貸,肯定會認為是共有,即使出資方父母表示其出資是針對自己子女的,後期真的離婚,只是針對首付款有部分債。
㈤ 新婚姻法下,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求答案
區分不同情況而論
一、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三、雙方父母都有出資的,登記在子女一個人名下的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㈥ 父母給已婚子女的購房款運算元女的夫妻共有財產嗎
可以明確說明這復個房子制是只贈與給兒子一個人,則就只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㈦ 父母已退休想貸款買房,如果用已婚子女的名義買房,子女以後要是離婚,會分割此房產嗎
其實,如果你要簡單化,也可以不公證的,你們四個簽個協議,就行。
只是在協議中明確該房屋的產權雖然是兒子的,不過以後該房屋的使用權不管兒子是否健在或者兒子或兒媳婦發生什麼意外,該房屋都保證歸你父母使用,兒子或者媳婦或者他們的繼承人未經父母同意,都不得使用或者出售該房屋。否則,屬兒子或者媳婦違約(如果兒子死亡,媳婦或者他人繼承,則是繼承人違約)。如果兒子或者媳婦或者其他繼承人違約的,可由你父親或者母親的意願在任何地方挑選購置同等面積以上的新房屋或者二手房。另加需要再豪華型全新裝修的的價值,賠償你的父母,並且補償父母違約金,上述各項資金和違約金均由兒子或者媳婦或者其他繼承人全額承擔。
如果,父母自願出售該房屋,或者作一個老人去世,即孤老自己願意出售該房屋的,兒子或者媳婦或者兒子的繼承人必需同意並協助出售該房屋,金額歸父母使用,否則,視兒子或者媳婦或者兒子的繼承人違約,違約人承擔該時期同等條件下房屋市場價價值的賠償,並支付1.5倍的違約金。
上述房屋兒子或者媳婦或者兒子的繼承人,在該房屋還貸款結束後,不得再將本房屋作抵押。
如果,該房屋因政策原因拆遷(搬遷),其待遇歸父母,新搬後的房屋的使用等及其它的權利和義務保持與本協議同等。
上述協議的有效期限自父母雙方均死亡為止。
這樣,你們四人都簽字就行。
這樣可以省了公證了。因為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這樣以後,等於你父母擁有了比單個房屋產權更多的保障。
備註:這個方案對父或母親有個不足,就是,由於產權是你的,萬一父親或者母親一個先亡後再娶,本來再婚後,父親(或者母親)再婚後,如果先於後來的老伴死亡的話,那老伴本可以和你一樣參與繼承權屬你父親或者母親的遺產,但現在不行,因為該房產的產權人是你。
我看到,本案回答中,好多人說婚內指定贈送你個人的,進行公證,就是你個人財產,離婚時就歸你了,這是似乎合法。不過,這忽略了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你萬一死亡,該財產由於是你的個人遺,就應當歸你的愛人和你父母共同分享。
而我的方案,則避免了這個不足,萬一你不在,還只保證你父母的權益。應該是較優方案。
㈧ 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寫了兩人的名字想改成一個人可以嗎
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並且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贈予關系。除非子女夫妻兩人同意,否則是不能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