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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界定

發布時間:2020-12-14 06:01:43

『壹』 繼父母繼子女撫養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繼父母繼子女撫養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1、未成年的繼子女是否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
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系的撫養事實,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二是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系的撫養事實。當然,在撫養事實的認定方面,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認識還不統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2、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是否持續一定時間。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貳』 法律如何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②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③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可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相互遺產。同時根據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4)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不能使繼子女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時也保障繼父母能老有所養。

『叄』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否解除

第一抄,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肆』 繼父母與繼子女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

推薦閱讀: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彼此身份是否認可 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後,有些繼子女不稱呼繼父母為父親、母親,繼父母也不將繼子女作子女看待。這種情況下,即使繼父母對繼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認定為撫養行為。 撫養教育時間長短 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短,則繼父母的付出與將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付出要小得多,對繼子女來說顯失公平。所以,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但不應少於3年。低於3年的,如果繼子女成年後,雙方的身份依然持續,應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如果雙方的身份解除了,撫養教育關系就沒有形成。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於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在5年以上。 健康成長有無積極作用 有些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物質撫養,但也經常打罵、虐待繼子女。在這種環境長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會或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只撫養,不教育,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給財物行為是撫養還是贈與 撫養教育關系一般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當雙方不在一起生活時,要認定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就要注意撫養行為和贈與行為之間的區別。撫養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為,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對於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王啟軍

『伍』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5)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界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陸』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與繼承問題

繼子女和繼父母由於在法律上與親父母、親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撫養與贍養的關系;繼子女和繼父母是否能相互繼承,要看之間是否有撫養與贍養關系,形成關系的,相互作為第一法定繼承人擁有繼承權,沒有形成關系的,沒有繼承權。與之相對的是養子女,純粹說一下讓題主了解一下,由於養子女與養父母經過法律的領養關系,養子女和親生父母斷開了撫養、贍養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為第一繼承人擁有法定繼承權。

『柒』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

目前,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生活多長時間,撫養關系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就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理論而言,在我國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制,采約定財產制的比較少。在大多數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親生父或母承擔了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教育費用,則繼母(夫)也應當認為是承擔了繼子女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可以說,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會與其建立撫養關系。
如此解釋,法律就等於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就「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而言,也沒有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意思,而是將共同生活等同於撫養照料。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些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間並沒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開交,故很難用共同生活的標准來認定撫養關系的形成。

『捌』 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版見》第十三條權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消滅。《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因此,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關鍵不在於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於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玖』 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根據《來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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