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和老公都是再婚,雙方各有一個孩子,老公的孩子撫養權判給他前妻了,請問我能為自己孩子辦獨生子女證嗎
每個省的計生條例都有不同。廣州關於「獨生子女」如何理解的問題。條例中的「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既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沒有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也沒有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其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該子女可視為獨生子女。如果你前夫沒有再婚生育,或者再婚後沒生小孩,而你的小孩,年齡又不超過14歲,就可以領證吧。
㈡ 撫養一個子能領獨生子女證嗎
自從二孩政策出台後,已經停止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前已經發放的仍然有效。這意味著國家鼓勵合法地多生育,只生一個已經不算光榮了。
㈢ 離婚後孩子判給對方撫養,在婚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離婚可以辦獨生子女證,但需要滿足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回後不再生育,並且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㈣ 孩子離婚後一人一個,各自撫養的可不可以辦獨生子女證
什麼叫「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就是「本人是父母的唯一的子女」。
什麼叫「獨生子專女證」?該證的全稱應屬該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你們夫妻生育了兩個子女,即使根據以前的政策,你們夫妻也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領條件,這與你們是否離婚無關。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對相關政策的了解有所幫助。
㈤ 獨生子女證可以繼承遺產嗎
一、遺產繼承有幾種方式?
在我國《繼承法》中,關於如何將死者生前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規定了三種制度,分別為:
法定繼承:即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先後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而發生的繼承關系。
遺囑繼承:即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繼承遺產。
遺贈繼承:即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遺產。
二、遺囑繼承有幾種方式?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最高。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
自書遺囑:即由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要註明年、月、日,並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代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錄音遺囑即以錄音的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一般在危急情況下設立。以上三種遺囑形式均要求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到場見證,見證人也要在遺囑上簽字。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要將錄音帶封存,並在封面上由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然後,由立遺囑人交給見證人保管。錄音遺囑要必須在製作遺囑的見證人和繼承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設立口頭遺囑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管是何種形式的遺囑,都應具備下列五項內容:遺產的名稱和數量,遺囑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份額,明確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遺囑執行人。
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㈥ 獨生子女被要求證明是唯一繼承人才能繼承,你怎麼看
您好:
平常我們會看到一些關於繼承的新聞,比如兄弟姐妹幾個人為了爭奪父母遺產而鬧得不可開交,或者保姆與僱主子女爭奪遺產等等。看來,兄弟姐妹多了,在繼承這個問題上還真有不少麻煩。那如果是獨生子女,是不是就可以沒有這些煩心事呢?
那可不一定!
最近,媒體報道了成都的一位陳女士作為獨生女,但是在繼承母親去世前存在銀行的存款時卻遇到了問題:銀行以陳女士僅憑其是獨生女不能確定她是否有繼承權為由,拒絕將存款支付給陳女士。也就是說,陳女士要想拿到母親的存款,就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查閱了一下相關資料,發現繼承存款的話,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憑公證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不過,這不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重點。我們要討論的是,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是否需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以及遺贈扶養協議。這四類繼承的順序是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優先,遺贈次之,這三種都沒有的話,就適用法定繼承。也就是說,法定繼承是效力最低的一種繼承方式。我們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就是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獨生子女並不一定能夠直接繼承父母遺產,主要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一、父母生前立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如果父母立遺囑將遺產給獨生子女,那獨生子女在父母去世後,可直接憑遺囑繼承父母遺產,也就不會出現上述要求陳女士提供自己是唯一繼承人的證明了;但如果父母立遺囑或者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給其他人,那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二、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遺贈。這種情況下,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先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獨生子女父母去世時,沒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贈的,先由其父母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若陳女士的父親已經早於母親去世,那其母親的遺產由陳女士和陳女士的外公外婆繼承,若外公外婆也不在世,那陳女士就是唯一繼承人。此時,陳女士提供相關證據,比如獨生子女證、父母的相關信息、外公外婆的相關信息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陳女士是唯一繼承人,就可以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然後憑公證書到銀行就可以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若陳女士的父親或者外公外婆在世,那陳女士自然不是唯一繼承人。這個時候,對遺產的分割就要由有權繼承的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就可以通過打官司來解決。打繼承官司,需要由有繼承權的一人或數人作為原告起訴,其他有繼承權的人作為被告。這里要提醒一下,一般打官司,有人可能會覺得做被告不吉利或者不好。但是繼承官司做原告還是做被告,是沒有關系的,因為需要這樣一個法律形式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
好了,說了這么多,你明白了嗎?也許我們看到過很多「奇葩」證明,但從法律嚴謹的角度來說,證明自己是唯一繼承人的證明,並不奇葩。
㈦ 請問離婚後獨生子女證歸誰呢聽說孩子撫養權給誰,證給誰。關於這條有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嗎
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㈧ 離婚一方,沒有撫養孩子,能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1,你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望採納謝謝
㈨ 夫妻離婚後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夫妻離婚後以下兩種情況是可以辦獨生子女證的
1.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9)獨生子女證可以證明撫養關系嗎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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