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親癱瘓子女如何取父親工資卡錢和存摺錢
如果存摺到期,請父親告訴密碼,
子女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帶著父親的身份證就可以辦理。
工資卡只要知道密碼到銀行就可以取
② 父親工資6千,繼母工資2千多 父親查出胰腺癌後,繼母掌管著父親工資卡,所有的醫療費用由子女承擔,甚
說了半天不還是錢鬧的嗎?一切親情在錢的面前都是那麼醜陋不堪。
③ 未婚子女的工資卡,到底該不該上交給父母
應該上交,盡管父母並不需要你那點兒錢。這只是愛的回饋。提這個問題內就帶著很大容的私心。父母為你付出的愛用多少錢都買不來,更何況你才有多少錢。你還未婚,你今後需要錢的地方多著呢。最聰明的做法就是回饋你的所有。你才能夠收到父母的傾其所有。最大的利己是先利他。說白了,父母養育子女也算是一份投資。如果看不到回報,誰還願意再投資呢?想告訴天下所有未婚的女孩兒。如果有男朋友了,一定要讓他們婚前的收入交給他的父母。別還沒有結婚就搞分裂。這對你們將來的婚姻家庭都是極大的陰影。都說娶了媳婦兒忘了娘,還沒娶媳婦呢,就忘了娘。當然如果結婚後倒是可以自己另立賬戶,經濟獨立了,因為你們有自己的小家庭要經營了。結婚後父母也更願意付出所有幫助你們。
④ 父母有權利知道子女的開銷嗎 未經允許私自查子女的工資卡流水允許嗎,不要按親情,按法律的角度來講
從法律上講,子女有隱私權,父母不得侵犯,所以,父母也不能擅自查看子女的工資卡流水。
⑤ 父親欠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會叢子女工資卡上扣款還嗎
父親個人的銀行貸抄款逾期未還,是沒有法理依據支持債權方可以從其子女的工資收入或個人存款中劃扣還款的,即使是法院審理也無法律政策依據。但是有一點要說明,如果父親貨款是用於公司經營,而子女也在公司中享有利益,那麼有某些經濟收益的子女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如果是父親的貨款主要用於子女的經營活動或消費行為,那麼子女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代償還款責任。當然,這兩種情況都需要法院審理認定並作出判決。
⑥ 老人的工資卡被外甥拿走,老人的子女可以報警嗎
首先抄這是老人的意思,還是你外甥自己偷拿的,另外就是你外甥拿走了,是否對老人進行照顧,如果都沒有的話,也不會老人的意思,這個已經構成偷盜罪了,不但可以起訴,這個會進行判刑的。所以為了孩子,你們還是選擇,內部分解吧,讓他把工資卡交匯來,實在不行再報警。
⑦ 父母工資卡丟啦子女可不可以代為補辦
可以去派出所辦理身份證、戶口本掛失手續,重新辦理。要是走法律渠道追究,反而麻煩。還有一種辦法,請派出所民警來協調,一般也是可以的。但是,個人認為,去辦理掛失,既不會把家庭矛盾外揚,效率又會高。
⑧ 子女欠錢上班可以用父母工資卡嗎
要和工作協商好,單位同意的話,是可以的。
⑨ 為什麼說退休老人不要把工資卡交給子女保管
很多退休老人在猶豫著,要不要把工資卡交給子女保管,若是子女孝順還好,若是子女不孝順,或者很會裝那就麻煩了。
可是不把工資卡交給子女好像又說不過去,畢竟年紀越來越大,身體機能,記憶力也一天不如一天,自己又是跟子女一起居住、養老的……
但若是我說啊——
不能!不能!不能!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工資卡也好,值錢的物件也好,絕對不要交給子女保管!那不僅僅是一張工資卡,那是一個人的財務自主權。
我認識的一個老人,把什麼都交給子女保管,開始老頭身體好的時候還行,後來身體失能,子女就把老人往老人院一扔,一次性交了三年的費用就不再管了。相當於老頭這會兒就在那兒等死。
其實老人藏錢藏卡這種事,只是個形式,一般的子女一見父母再藏錢,通常是不會下手偷竊的,最多隻是厚著臉皮啃。因此不需要藏的太隱秘,表現出這個意思就行了。
其實銀行保險箱是個不錯的選擇,只是會產生一些費用。
另外有的老人擔心,若是不把工資卡給兒女,兒女不管養老怎麼辦?
其實只要捨得花錢,會動腦子,沒有子女養老,一樣可以過得下去。
我們這兒有個小老頭兒就是聰明,老伴兒去世後,他借口喜歡清靜,平時也和子女來往的少,有時候只是每月有電話聯系,另外他和一家負責殯儀用品的老闆很熟,於是就約定好,每兩天給老闆打個電話或者發個簡訊閑聊幾句,如果有一次超時沒發,老闆就回去找老頭兒的子女拿鑰匙,然後一起去老頭住的地方看。
此方法廣大老人可以借鑒,使用的時候視實際情況做變通即可。
其實工資卡也好,其他什麼貴重物品也好,只有拿在自己手裡時,你才算是有所依仗,有所依靠,在子女面前才有話語權。相聲《化蠟扦》雖然說是不孝順的子女,但是真正孝順的子女也不會在乎老人把錢捏得緊不是?
如果非要把工資卡和貴重物品交給子女保管,那也得把規矩立起來,並且嚴格執行,老人該花多少錢,該拿多少零花錢,都得有賬目,正所謂:親情誠可貴,財務要分清。
⑩ 子女以借口強行保管父母工資卡屬違法行為嗎
子女以借口強行保管父母工資卡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主張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