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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費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2 20:18:12

❶ 上海獨生子女證辦好之後,到老了會一次性給多少補貼

市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16〕4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❷ 上海退休後領取獨生子女費需要什麼材料

一、受理條件:

1.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

2.《條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

二、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5、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人員,還需提供《光榮證》;

6、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

7、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2)上海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費的規定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❸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3)上海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費的規定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❹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7發多少

2018年,獨生子女家庭補貼最新政策,如下:

一、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在孩子18周歲之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

二、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需要說明的是,領取這項補貼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條件請詳詢當地部門。

三、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周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四、國企工人們所熟知的退休補助,即獨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

五、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購買新農保時,給予必定補助,有的處所還是全免的。

六、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時,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獎。

❺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發放的5000元計劃生育獎勵費,具體如何發放

辦理退休的時候一起也辦理(前提要獨生子女證),可以問居委會計劃生育幹部的

❻ 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是如何規定的

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同。有的是在退休之後一次性給予多少額度的補貼。有的是按工資額度的百分比給補貼,具體情況請你咨詢當地的計生部門,或者你的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

❼ 上海退休領多少獨生子女費什麼時候補發

如果你問的是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現在的標準是:5000元。如果是婚後無子女的,為10000元。一般在辦理退休當月同時申請,次月隨養老金一同發放到退休人員賬戶上。

❽ 關於新修訂的2011年6月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問題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勵標准僅2.5元,30年沒變;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獎勵標准僅2300元,15年未變……這些問題在去年引發關注。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昨天在中國上海網站與市民見面,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到父母雙方每人每月30元,而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獎勵標准也提高到每人5000元。市人口計生委主任謝玲麗表示,目前本市計生部門正在針對新修訂的《若干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月獎勵費提高11倍

據了解,1979年推出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為每人每月2元,1981年調整為2.5元,此後30年未做調整。去年,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時發現,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措施存在最大的問題是標准長期未作調整,不再具有激勵作用。

新修訂的《若干規定》終於將這一標准大幅提高了11倍。根據《若干規定》,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於到何處領取該獎勵的問題,《若干規定》提出,有用人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由用人單位支付獎勵費,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退休一次性獎勵翻番

在去年市人大的檢查中,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獎勵2300元的標准15年未變也曾引起熱議。新修訂的《若干規定》對這一標准也進行了大幅提升。

《若干規定》規定,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獨生子女父母,不論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在辦理退休手續或是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時,都可以獲得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

記者了解到,原來15年未調的標準是: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可再獲得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300元;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無子女者一次性獎勵翻番

此外,新修訂的《若干規定》中,對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的補助也作出了大幅提升。根據規定,不論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婚後無子女的市民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或是在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時,均可獲得1萬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而該規定修訂之前的標準是: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可獲得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4600元,未參加社保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2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在此次修訂中,《若干規定》對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且父母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補助標准未做調整,仍為發生傷殘一次性補助不少於3000元,死亡一次性補助不少於5000元。

○記者|吳迪迪|報道

❾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7發多少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版10塊錢的保健費權。

2.在職職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❿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晚婚晚育獎勵)
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並連續使用。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並且應當退回《光榮證》: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
(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
(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補領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八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 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 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十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後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葯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並發症。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三條(過渡性規定)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條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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