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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房產多難

發布時間:2020-12-12 19:05:09

⑴ 原來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這么復雜!

近期有一則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註:已婚的鄭女士父母先後去世,母親生前留下遺囑,把名下的一套房產留給鄭女士。鄭女士在母親去世後前往房管部門要求繼承房產並辦理過戶登記,但房管部門以無法確認鄭女士的繼承權為由不予辦理。

無奈之下,鄭女士選擇把自己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准許其按遺囑繼承房產。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女士的老公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格被告,鄭女士只好撤訴。針對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問題,本期《解密維權》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苟凌律師、陳楊律師、范雲雲(實習)律師為你詳細解答。

問題一、鄭女士若要將所繼承的房產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應該怎麼辦?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苟凌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及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之規定,遺產可通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以及依據遺贈撫養協議繼承。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即對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享有物權,即使未辦理遺產所有權過戶登記。

就上述新聞涉及案例而言,鄭女士的母親將名下的房產以遺囑的方式留給鄭女士,根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如其母親所立遺囑真實有效,則鄭女士自其母親去世時即享有所繼承房產的所有權。若鄭女士要求將所繼承的遺產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則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明、母親所立遺囑、死亡證明等證據要求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若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鄭女士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方式要求房管部門辦理所繼承房產的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鄭女士將其老公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其對母親遺產的繼承權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二、 如果獨生子女是已婚,那父母留下的房產和子女的配偶是否有權繼承?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陳楊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之規定,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無論其是否再婚。除此之外,父母留下的房產,子女配偶沒有繼承權。

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之規定,除非被繼承人所留遺囑或遺贈協議確認遺產只歸子女享有,否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繼承的父母遺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懷孕,男方後來反悔,該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范雲雲(實習)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 「李雪花、范洋訴范祖業、滕穎繼承糾紛案」中也明確認定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無論是與夫妻雙方還是與其中一方沒有血緣關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法院判定:「無血緣關系的另一方反悔在遺囑中不給該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懷孕所生子女應當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6-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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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獨生子的我為什麼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我國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回繼承,第一順答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可能存在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為了使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律師建議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將其全額贈與給獨生子女。

⑶ 案例:獨生子女難繼承房產 建議父母早做公證

近日,有常州市民咨詢關於房產繼承的事情。父母過世,原本以為屬於自己的房子,卻無法繼承。具體應該怎麼辦,我們看看律師的解答,也給其他類似情況的朋友一些提醒。


案例回顧:

李小姐家住西安市錦江區,她的父母2016年先後過世,本是獨生子女的她心想繼承家裡的房產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

然而事實卻沒那麼簡單,據李小姐說,公證處要求她把父母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辦公證。

「可我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兒去找他們?」李小姐一下子就懵了。

據了解,李小姐家裡的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母過世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想著這房子肯定該是唯一的女兒了,哪知拿著房產證和父母死亡證明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她辦過戶手續。

李小姐要麼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麼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然而,到了公證處,又遇到要求找全親戚的麻煩,李小姐感覺繼承之路遙遙無期。

律師解答:只需證明是唯一合法繼承人即可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李小姐能夠證明她是唯一合法的繼承人即可。

辦理這類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等基層組織)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以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並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的證明)。

因此,李小姐應當補充提供能夠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關系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另外,司法部已於2016年7月5日廢止了關於繼承房產必須辦理強制公證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具體還要看各地的落實情況。

建議:父母生前應辦理遺囑公證

如果是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此外,遺囑受益人辦理遺產繼承手續,不僅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遺囑公證書」,在父母去世後還得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當然,在已經設立「遺囑公證書」前提下,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應提供的材料和程序更簡便。

所以,建議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應當辦理遺囑公證,避免將來子女陷入繼承遺產障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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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

由於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80、90後這一代人以獨生子女為主。作為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遺留的房產,大部分中國人都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從實際操作上講,即便沒有其他繼承人,房產繼承遠非大家想像的那麼簡單。只有親身經歷過這種事的人,才知道有多難。那麼,獨生子女真的不能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嗎?千真萬確!
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千真萬確
一、獨生子女為何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按照法律,法定繼承關系中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這就意味著,在祖孫三代關系中,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如果他們生前未立遺囑,祖輩也沒放棄繼承,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產(房產)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
舉個例子來說,小明的父母先後過世,一段時間後,奶奶也過世,父親有兄弟四人,留下的房產登記在他父親名下,那麼,小明在法律上能獲得多少房產呢?
計算方法:
1、小明父親過世後
其房產的1/2屬於小明的母親,1/2屬於父親遺產。此時有三個繼承人:小明、小明母親、小明奶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三人平分1/2,即:小明母親有1/2+1/6,小明有1/6,小明奶奶有1/6。
2、小明奶奶過世後
奶奶的1/6由小明父親四兄弟繼承,每人分1/24,因父親已經過世,小明繼承其1/24。
3、小明母親過世後
小明繼承其之前的2/3房產。
綜合來看,小明共得到了1/6+1/24+2/3=7/8的房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小明如果想繼承全部房產怎麼辦?這就需要除了小明外的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並進行公證,之後再帶好所需證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二、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
依據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言、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台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必公證了。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請求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資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資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資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1、遺囑繼承或遺贈
提供被繼承人逝世證明、遺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資料申請房子過戶登記。
2、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又有三種途徑:
(1)協商繼承
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逝世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請求房子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
也就是被繼承人逝世後,繼承人請求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請求處理房子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
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請求房子過戶登記。

⑸ 獨生子女繼承房產容易嗎

1:古往今來,子承父業,父母親的遺產往往都是由他們的子女繼承。

⑹ 父母過世 獨生子女繼承房產有多難

案例

家住錦江區的李小姐打來熱線詢問,她的父母2016年先後過世,本是獨生子女的她心想繼承家裡的房產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公證處的人說,讓我把我爸媽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辦公證。可我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兒去找他們?」李小姐一下子就懵了。

據李小姐介紹,家裡的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母過世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想著這房子肯定該是唯一的女兒了,哪知拿著房產證和父母死亡證明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她辦過戶手續。李小姐要麼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麼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然而,到了公證處,又遇到要求找全親戚的麻煩,李小姐感覺繼承之路遙遙無期。

解答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李小姐能夠證明她是唯一合法的繼承人即可。辦理這類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等基層組織)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以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並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的證明)。因此,李小姐應當補充提供能夠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關系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另外,司法部已於2016年7月5日廢止了關於繼承房產必須辦理強制公證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具體要看各地的落實情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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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新政策

2020年並未出台新的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政策,事實上,在父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本就不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2020年6月網上流傳的一條不實消息稱「2020年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盡管已經辟謠,但人們對於獨生子女繼承問題的關注熱度卻仍舊未減。

而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與獨生子女同為第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們都有繼承權。若父母希望確保獨生子女完全繼承遺產,立遺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7)獨生子女繼承房產多難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不等於唯一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和《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房產繼承為例:若房產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假如父親去世後,該房產父母各擁有50%,屬於父親的那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有四個繼承人:母親、兒子小王和爺爺、奶奶,四人分別繼承父親房產的25%;

若此後爺爺、奶奶去世,他們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則會由小王父親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繼承。若母親過世亦同理。此外,如果小王的母親在其父親死後改嫁,則小王的繼父作為其母親的配偶,也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影響著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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