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兒女強行索要父母財產能向法院訴訟嗎
兒女無權索要父母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兒女未成年時,父母有利用個人財產撫回育子女的義務。但是,子女成答年後,除非父母處於親情無私的繼續拿出自己的財產支持子女成家立業以及消費,否則,父母沒有繼續給與子女財產的義務。即|:給是親情,不給是本分。
說句更實在的,如果子女不肖,父母臨終前將個人的財產全部另行處理、一分錢都不讓子女繼承,也是法律支持的。比如,你讓你的父母傷透了心,他們臨終前將財產立遺囑贈送給了外人,你是無權索要的。
因此,子女還是要好好孝順父母,一家人和和美美過好日子,父母才會心甘情願的為子女付出。
B. 去法院起訴兒女不贍養老人該走什麼程序
如果兒女在一個地方的,到兒女所在地法院起訴,不在一個轄區的,可以在老人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追索贍養費的,需要將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由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訴訟立案流程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2)子女能告父母上法庭嗎擴展閱讀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
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C. 父母起訴子女不孝,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院受理了就調查事實,根據當初的事實相應處理,法律是比較健全的,應該有相應舉措
D. 子女可以代替父母向法院起訴別的子女要瞻養費嗎
父母可以委託子女作為代理人去起訴
需要授權委託書
子女拿委託書以父專母名義去起訴屬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E. 兒子應不應該將母親告上法庭
事實勝於雄辯!清者自清,積極應訴即可!
F. 子女可以為父母在法庭上做代理人,作為父母的律師或代理人而辯護嗎
1、子女當然可以作為父母的代理人,但是需要父母出具授權委託書,當版然最重要的是權子女已經成年。
2、代理人,就是代理人,在法庭上可以發揮與律師同樣的作用,但不會是作為父母的律師。
3、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聘用辯護人,民事、行政案件中都被稱為代理人。
G. 子女可以以損害父親的名譽權去法院起訴嗎
除非父親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否則父親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只能由父親起訴,子女可以作為代理人。
H. 父母狀告子女不贍養老人,但是情況不屬實,子女上法庭需要請律師嗎
子女當然要請律師了,雖然你們不請律師的話,法律會判給你們一個律師的,但是你們做錯了的話還是要去探測潤的。
I. 子女替父母保管的錢不願還,父母單方起訴子女可以嗎
父母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主張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