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繼父或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受哪些法律限制
法師可以根據法律進行規定,讓繼父和繼父母進行處理相關的一些問題。
B. 哪些情形是特殊收養,收養近親子女有什麼限制
一、哪些情形是特殊收養
(一)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國內公民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
2、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須有40周歲法定年齡差的限制;
4、被收養人不受須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齡以上亦可被收養。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三)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條件: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母雙方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3、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5、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二、收養近親子女有什麼限制
國內公民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不受以下限制:
1、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須有40周歲法定年齡差的限制。
2、被收養人不受須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齡以上亦可被收養。
3、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
4、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C.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除了徵得繼子女和其親生父母的同意以外,還有什麼硬性要求嗎
<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不需要繼子女本人同意。<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法》第十四條)<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法》第四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第六條)<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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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D. 收養的問題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修改之前,曾規定收養人必須滿三十五周歲,這一規定比世界上許多國家規定的年齡都高。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來計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後十多年才能收養子女,因此,收養人需三十五歲的規定年齡偏高,不能滿足人們收養子女的要求,也不利於對子女的撫養。收養法修改後降低了收養人的年齡,將收養人的年齡從滿三十五周歲改為滿三十周歲,以更符合有撫養能力又願意收養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否則,一方收養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於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也不利於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②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
③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養法對於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更為寬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舉的三項條件的限制外,還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作為收養人的華僑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個子女,也可以作為收養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由於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系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系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系單一化,有助於穩定家庭關系,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①繼子女的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
②繼子女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繼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繼父母可以不滿三十周歲。
⑤繼父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不影響其收養繼子女。
⑥繼父母可以收養兩個以上的繼子女。收養法修改之前,曾限制繼父母只能收養一名繼子女,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繼子女不止一個的情況,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促進家庭的和睦,修改後的收養法放寬了條件,允許繼父母收養一個以上的繼子女。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由於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了一定判斷事物的能力,因此,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願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包括: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以及與孤兒的父母親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監護人送養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的,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變更監護權。對於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慮到其父母不能准確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此,收養法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得將其監護的未成年人送養。同時,為了確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其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的空間,又作出了一項例外規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情況下,比如,對該未成年人進行毆打、虐待等行為,使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不經其父母的同意將該未成年人送養。
(2)社會福利機構。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社會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撫養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遺棄的嬰幼兒;
②公安部門暫時無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
③父母雙亡,其他監護人又無力撫養的孤兒。因此,在收養人自願收養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時,只能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是現實中可能由於天災、人禍或者經濟狀況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無法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比如,有一母親在其丈夫去世後獨自帶著兩歲的女兒生活,但該母親在一場車禍中不幸下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其女兒更好地成長,應當允許該母親將其女兒送養。因此,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也是可以作為送養人的。
E.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具備下列哪些條件選哪一項
繼父母復收養繼子女是需要制具備一些條件的,
首先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以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
而且收養人必須是無兒無女,
且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
不能患有精神方面等疾病、
以及承諾不能虐待繼子女等等。
F.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G. 我國收養法規定,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受哪些法律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回收養:
(一)喪答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H. 繼父母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只要經過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繼父母就可以收養繼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不受法律對收養人條件的種種限制,被收養人也可以在十四周歲之上,收養人也可以收養不止一名孩子。 參考法條:《收養法》第十四條。
I.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最主要的規定是兩復個:一是收養制人必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二是辦理好合法收養子女的相關手續。
收養孩子,必須要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
具備收養條件的,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私自收養的,即為非法收養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J.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登記如何處理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