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㈡ 未成年子女是否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小漢未與繼母共同生活,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只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才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才有贍養義務。結論是長大後小漢對繼母沒有贍養義務。
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一般從以下來認定:是否共同生活,繼子女依靠繼父母的經濟供養成人,也就是繼父母提供了繼子女大多數的或全部的撫養教育費用;還有雖然不具有上述情形,但是繼父母子女長期生活
,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了生活上的照顧與撫育,也認定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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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請問未成年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專義務。屬
1、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
父母子女間撫養贍養是相對應的,但不是同時對應。父母的撫養義務是在子女未成年時(只要是未成年不管子女是否能獨立生活)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不管是否成年,只要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對於未成年人,只有父母有撫養義務,子女是沒有贍養義務的。退一步說,如果未成年人有贍養義務,則會存在生活困難的父母與未成人之間訴權沖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子女要求父母撫養)。
所以,未成年人是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應從嚴把握,有勞動能力(包括法律規定的參加勞動資格,排除童工等)或者有收入來源的未成年人,對於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父母具有贍養義務。
㈣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種說法正確嗎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㈤ 我國兵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說明了什麼
一、我國沒有「兵法」,只有《兵役法》。在現行的《兵役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也不會有這樣的規定,這不屬於《兵役法》所調整的范圍。
二、對於父母的義務與權利、子女的義務與權利在《婚姻法》中進行了規定。
三、這樣的規定,將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上升到了法律(法定)責任義務與權利。使之受法律的規范與調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㈥ 父母有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為什麼不能反映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法治觀念。由於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影響,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認真對待權利,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確對待義務,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不強。不少人僅僅是出於對懲罰的畏懼或服從權威的習慣來履行法律義務,因而往往處於消極、被動狀況,不履行法律義務、規避法律義務的現象目前還比較嚴重。因此,全體公民樹立正確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
正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關系密切的概念,應當以相互聯系的眼光看待它們的基本性質,而不應當孤立地理解它們各自的性質。從這一前提出發,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從來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一般都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後一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
從范圍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及范圍,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制約,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其次,每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定界限。無論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在法定界限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正確把握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
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復雜關系。一般說來,可以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概括為結構上的相關關系、總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等三個方面。
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一個表徵利益,另一個表徵負擔;它們是法律這一事物中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又相互依存、相互貫通。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可以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懂得如何適當行使法律權利,正確履行法律義務
(1)權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是不得發表違反憲法原則的言論,不得通過言論對他人進行侮辱和誹謗,等等;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謂絕對的自由,自由作為一種權利,不僅要受到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限制,還要受法律的限制。因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群體之中,絕不能不顧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誰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應當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不是忍聲吞氣自認倒霉,也不是採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決。
(3)義務的履行要自覺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不僅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而且規定了公民應盡的義務,每一個公民必須以國家主人翁的姿態,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培養社會主義公民意識,自覺履行義務。
公民履行義務的要求是自覺。怎樣才能做到自覺呢?如果僅僅是出於對懲罰的畏懼或服從權威的習慣,那必然是消極、被動地履行義務,一旦無人監督或者可能逃避處罰時,自然就會產生不履行法律義務、規避法律義務的現象。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樹立一種新的守法觀念,那就是,履行法律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守法的自覺性。
權利義務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在實踐中,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是公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環節。公民如何正確看待自己的權利,如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這是從公民守法的角度,說明法治國家每一位公民樹立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
㈦ 父母有贍養扶助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父母的義務對錯
錯了,應該反過來。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㈧ 什麼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在繼承法章節中有這一條規定。不按照法律辦事,會受到法律制裁。
㈨ 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有贍養扶助義務
子女對父母來履行贍養扶源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
㈩ 未成年人有沒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所以不論子女是否成年,其對父母均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比如很多童星其雖未成年,但是其有足夠收入贍養扶助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