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如何界限父母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緊密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
人身權 right of the person
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型大小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系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一部著作或一件發明的創作權和榮譽權永遠屬於作者或發明者,一般不因他們的死亡而變更。親權、監護權只要不被法律剝奪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屬於具有親權和能行使這一權利的人。人身權受行政法、刑法保護,也受民法、勞動法、婚姻法保護,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有保護親權的專章規定。不少國家對著作、發明的創作權通過民法或者行政法、勞動法等法律保護。中國1980年《婚姻法》、1978年《發明獎勵條例》和1979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等,對姓名權、發明權和發現權等都作了保護的規定。
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人身權的對稱。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一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准物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在婚姻、勞動等法律關系中,也有與財物相聯系的權利,如家庭成員間要求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財產權,和基於勞動關系領取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財產權是一定社會的物質資料佔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不同的社會,有不同性質的財產權利。在資本主義國家,奉行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會和國家裡,對作為財產權客體的財物種類的限制也不同。在資本主義國家,除已宣布為國有的財產外,幾乎所有的財物都可作為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在中國,則財物依其屬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依其地位與作用,分別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一、概念與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願,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暴力與口頭阻止或暴力相威脅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於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分暴力嚴重與暴力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據我國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並非使用暴力即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嚴重,阻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才構成犯罪。如果暴力輕微,對被干涉者爭取婚姻自由的威脅不大,或者暴力行為對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輕微,則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區分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於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問女方求婚,遭到拒絕,於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嚴重或引起嚴重後果的,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並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別,所以是容易區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本條第二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定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於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人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暴力不嚴重,由於被干涉著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於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況,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行為人出於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並過失地造成被告人身體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則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姦汙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並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將本犯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等群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都不能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Ⅱ 父母限制兒女人身自由觸犯了什麼法律
年滿18周歲且無精神疾病具有中國國籍的人稱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駛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你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也就是說你對你的財產和人身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同時具有抗辯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你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部分參考來自於《民法學》王利民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的確像2樓所說你父母只要不是限制你上學、吃飯、求醫等權利,就沒觸犯法律。
18周歲之前家長是你的監護人,比如你打架傷人了別人,家長必須賠錢,責任不在你而在你的家長。同樣,他們有權利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因為你不能對你的行為負責,那時候的你是未成年人,總之,家長沒有放重大的錯誤(比如強奸你),你只能順從了。注意看法律上的說法,那是「年滿18周歲」的情況下說的,其他的法律上有賦予家長權利。
Ⅲ 家長可以隨隨便便的侵犯孩子的人身自由權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家庭保護中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Ⅳ 父母隨意銷毀子女私人物品能否構成侵犯人生財產權
沒有那麼嚴重,子女如果是成年的話,也許還嚴重一點,但是子女是未成年人的話,你這些財產也是父母那裡得來的,即使去報案什麼的,也只是當成家庭糾紛來調解一下
Ⅳ 父母怎樣算侵犯孩子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Ⅵ 當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受到父母的侵害時,我們應該怎樣做
首先問一下你多大了?
如果你還未成年,那麼告訴你,父母對你有監護權,回別想著自己想怎麼樣就能答怎麼樣。沒那麼多自由可講的。
如果你已經成年,那麼這個問題就有些復雜了,
是因為什麼父母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是因為你要做經天緯地的大事業?還是因為你要去做其他什麼事情?
是因為你的感情問題?還是因為其他問題?
相信天下的父母沒有一個不希望兒女過的好的。
所以,得知道你的人身自由權是為什麼受到父母侵害的。
父母是誰?那是生你養你的人。
你要搞清楚問題的本質所在,先想辦法和父母溝通。
別動不動就說法律,好傢伙!
和父母動用法律的時候,你會發現你可能得到了一些,你也會發現你失去了很多。
你以為法律那麼好玩啊??!!
Ⅶ 想問:父母有權侵犯孩子的人生自由權嗎
你知道答案的,為復什麼還要問。很制遺憾,在中國,父母什麼權都有。人生(身)自由權是什麼鬼?他們不當你是個獨立的人,也不當自己是獨立的人,這輩子都是為孩子活的,你敢不聽我的?好,你敢出這個門我就敢死,你能怎麼辦。當然這是極端現象,也不是沒有,要真攤上這樣的只能算你倒了血霉,又不是你要求被生下來的。
Ⅷ 家長可以隨便侵犯孩子人身自由權嗎
哪個家長會侵犯自己的孩子人身自由權呢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法律保護人
對孩子的教育是一種更好的保護
Ⅸ 父母不讓子女出門,算是侵犯人身自由權嗎
如果復你是個為老婆想的男制人的話。就不能告,因為就算以後在一起了。因為你告過她的家人,邊上的鄰里怎麼看,?會給你傳出去,XX的女婿以前把XX給告了,,。你和她們家怎麼相處??。何至。。你也不想讓你以後的老婆一想到娘家就是心疼吧。所以要理智一些辦,,大人對你們沒辦法的。。。老兄給你出個「苤點子」,只要那妹子心中有你,大不了先上「車」後「補票」。
Ⅹ 親生父母毆打未成年女兒是否侵犯其女兒的人生自由權
一般性的毆打,那是父母行使監護權,履行教育的責任;
嚴重的毆打那是版家庭暴力,可以報警權,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警告或拘留;
如果是經常性毆打的家庭暴力,那是虐待,構成犯罪,虐待罪!這是親告罪,由當事人自已向法院自訴!此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