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中針對哥哥姐姐照顧弟妹的條款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解釋:【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於兄、姐與弟、妹之間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我國首次有關兄、姐與弟、妹之間扶養義務的規定是1980年《婚姻法》第23條,但該條只規定了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未規定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於是才有了198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義務的復函》,該復函認為,兄、姐曾給予弟、妹扶養的,當兄、姐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贍養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的義務。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把1980年《婚姻法》第23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9月1日上述《復函》的內容予以歸納,並在詞句上略作調整,成為修訂後《婚姻法》的第29條。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有負擔能力」的含義
本條中的「有負擔能力」與隔代撫養或隔代贍養中的「有負擔能力」的含義是相同的,指義務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餘力)。換句話說,如果兄、姐對弟、妹或弟、妹對兄、姐履行了扶養義務,不會影響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是有負擔能力。反之,就是沒有負擔能力。
(二)「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含義
這里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含義與隔代撫養中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含義是相同的,不再重述。
(三)「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含義
這里主要區別「缺乏」與「喪失」的不同立法用意。兄、姐對弟、妹履行了扶養義務,並將弟、妹扶養長大後,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義務的條件是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而不是喪失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的條件除兄、姐有負擔能力,弟、妹未成年外,就是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前文已述,這里的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之所以在要求兄、姐承擔扶養弟、妹義務時,以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為條件,而在要求弟、妹承擔扶養兄、姐義務時,以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為條件,是因為兄、姐本無扶養弟、妹的法定義務,故對兄、姐承擔扶養弟、妹的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而弟、妹承擔扶養兄、姐義務的前提是兄、姐已經將弟、妹扶養長大,所以在要求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時,對兄、姐的條件只作一般規定。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不同於兄、姐對弟、妹扶養的嚴格條件,也不同於父母對子女撫養的無條件。
二、條文所調整的糾紛范圍
本條所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因弟、妹需要兄、姐扶養或已將弟、妹扶養長大的兄、姐需要弟、妹扶養而引發的糾紛,適用本條的規定。
1.兄、姐扶養弟、妹糾紛,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統一為扶養糾紛。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這類糾紛主要解決弟、妹是否符合由兄、姐扶養的條件以及兄、姐是否有負擔能力。
2.弟、妹扶養兄、姐糾紛,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統一為扶養糾紛。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這類糾紛主要解決兄、姐是否符合由弟、妹扶養的條件以及弟、妹是否有負擔能力。
【實務難點】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否有扶養的義務?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指弟、妹已年滿18周歲,只是因上學或待業而尚不能獨立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情況,兄、姐對弟、妹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因為「弟、妹未成年」是兄、姐有扶養弟、妹義務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弟、妹已經成年的情況下,即便出現了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情況,兄、姐也沒有扶養弟、妹的法定義務。但如果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情況出現在弟、妹未成年時,兄、姐已經將弟、妹扶養至成年,弟、妹因上學而尚不能獨立生活的,兄、姐有義務繼續將弟、妹扶養至完成高中學業。,
2.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因病、殘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單身成年兄弟姐妹,是否有扶養的義務?
因病、殘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單身成年兄弟姐妹,是指已成年,未婚,因患智力疾病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肢體殘疾而沒有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兄弟姐妹。對於這樣的兄弟姐妹,當出現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情況時,有負擔能力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應承擔扶養義務,法律並未作規定。不過,我們認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應承擔必要的扶養義務。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也肯定了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有病、殘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養義務。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未將這一批復精神吸納進來,我們認為並不是因為不認可這一精神,而是因為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未予明確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義務的復函》(1981年9月1日)(節錄)
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見。李荷秀過去對其弟妹盡過扶助義務,現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贍養,參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李培沉、李莉對李荷秀應承擔撫養義務,但不宜用「類推」的提法。在處理中,要依靠李培沉、李莉等所在單位組織,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並主要根據他們的經濟條件,爭取調解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1985年2月16日)(節錄)
程秀珍自1958年患精神病以後,即喪失勞動能力。因她無直系親屬,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長程心釗、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給撫養,直至1981年程心慈去世。據此,本院同意你院關於程秀珍應繼續由程心釗撫養,並從劉鳳秀及其子女所繼承的程心慈遺產中,分出一部分,作為程秀珍的生活費的意見。處理時請盡量採用調解方式解決,並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程秀珍今後的生活。
Ⅱ 我幫父母撫養弟妹長大應該有回報嗎
你父母怎麼沒養,你是男是女,
Ⅲ 兄弟姐妹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嗎
馮朝年與石靜(女)與1962年結婚,婚後生育兒子石學山、石學良及女兒石梅英。石學山和石梅英成年後各自成家單獨居住,馮朝年夫婦和小兒子石學良同住。1991年,馮朝年因病去世。石靜和石學良(尚在校就讀)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生活日益困難,於是石靜要石學山和石梅英給付贍養費和撫養石學良的費用。石學山認為自己剛成家不久,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擔母親的部分贍養費,無力承擔弟弟的撫養費。石梅英認為自己已經出嫁,贍養母親、照顧弟弟的責任應由其兄承擔,拒絕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
石靜認為自己對石梅英、石學山均盡了撫養義務,在生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將他們撫養成人,使他們安家樂業,但他們反過來在自己年老的時候卻不盡贍養義務,看著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於是便將他們兄妹倆告上了法庭。
問題: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義務嗎?
答: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兄、妹在一定條件下對弟、妹的撫養義務。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承擔供養責任。在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家庭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更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論婚否,都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許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學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兒,不願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是違法行為。
其次,兄、姐對弟、妹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的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一般沒有撫養義務,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發生撫養,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麗兄、姐又有負擔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兄、姐對弟、妹就要履行撫養的義務。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石學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讀,而其父已經死亡,母親又無力撫養,其兄、姐均有負擔能力,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石學山、石梅英應對石學良盡撫養義務。
Ⅳ 法律明文規定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那麼為什麼有的父母生了二胎就偏心,偏愛弟弟妹妹,這是怎麼回事
偏心與撫養的義務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偏心不是不撫養,而法律也沒有規定要公平公正內不容偏心地撫養。
偏心是一個人的自我感覺,你現在看到父母對年幼者的照顧多了覺得偏心,但你不知道你同樣年幼時父母是怎麼照顧你的。所以比較要放在相同的年齡段,並考慮當時的經濟條件和客觀原因。再說,沒有絕對的公平,你對弟妹也要發自內心的愛才對。
Ⅳ 父母不經過成年子女同意生孩子,要求自己養弟弟妹妹,拒絕可以嗎
父母再生孩子不需要經過子女的同意。當然法律意義上也不要求哥哥姐姐來撫養弟弟妹妹!
Ⅵ 22歲女孩拒養2歲弟弟,如何看待成年兄姐撫養未成年弟妹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麗麗是一個剛走出大學校門的女孩,才22歲,如此的花樣年華里本應該盡情的享受青春帶來的美好與快樂。但此時的麗麗卻無論如何都高興不起來,因為在這樣的年紀當中,她就已經攤上了官司,告自己的不是別人,正是自己的親生父母。
有人說親情不僅僅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感情,同樣兄弟姐妹之間也屬於親情的一種,畢竟血濃於水,姐姐照顧弟弟是天經地義,但是我怎麼想這事情都不對勁。
Ⅶ 父母沒有能力撫養弟弟妹妹,擔子都落在我這個做哥哥的頭上。
雖然是自己的家人,做事不要活稀泥。如果弟妹跟老婆有矛盾了,不要你好我好。專誰對誰錯,你屬要站穩立場。說話上講究方法。
做為大哥,撫養弟妹是應該的,如果撫養只是拿錢的話,你就直接把錢給你的父母,不要給弟妹,這點很重要。女人,不喜歡自己老公老給別人錢,當然父母除外的。有事跟老婆多商量。話要好好說,沒有不講理的,你勸服老婆一起伺奉父母,不是更好嗎
Ⅷ 當父母去世時家裡未成年的長子有義務承擔撫養弟妹的權利嗎
如果你們的父母都去世了。有的孩子都未成年,當然長子有義務來撫養幾個弟弟妹妹啦。
Ⅸ 如果父母離婚,只有爸爸,他不供弟弟妹妹上學,姐姐要供嗎
其實姐姐本來沒有義務供弟弟妹妹上學,只不過姐姐是最大的,父親又是個不靠譜的,只有姐姐可以擔起照顧弟弟妹妹的責任。當然,你可以找你們的母親要上學的錢,因為她有責任。
Ⅹ 父母健在哥姐有義務撫養小弟小妹嗎
不管父母是否還在,哥姐都沒有撫養弟妹的義務。但是同理,不管父母是否還在,哥姐都有照顧弟妹的責任。但在實際日常生活中,這個責任和義務的界限很難劃分,只有上了法庭才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區別。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而言,贍養和孝順父母是必須的義務,這個義務很多時候也是以經濟上的支持來體現,如果家有弟妹,父母將你的支持給予了弟妹,你說這算是你盡了義務還是責任呢?清官難斷家務事!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太過分,只要是還能夠支持,還是幫助多多照顧弟妹吧,畢竟親情是無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