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和子女共同出錢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子女的名字,私下簽定和父母共同擁有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
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並簽字按指印了,就是有效的協議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滿意回答請採納,謝謝)
Ⅱ 關於父母子女共同出資買房後如何避免糾紛的問題
這種情況是比較復雜,又親情又利益。首先要說的是如果房子是商品房的話就回好辦的多,直答接在辦房本時加上孩子的名字,辦共有權人,出三個本,每人各佔1/3就可以,但現在是經濟適用房,只能下她父母的名字。如果想保證各自的利益,可以等產權證下發以後去公證處做個公證,把處置此房的權利平均分攤到三家身上,對各自都有保證。或者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公證處能不能做合同公證,如果可以那就在買房時簽個協議,完了把此協議做個公證。不過這有點傷感情就是。
Ⅲ 子女和父母共同出資買的門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歸誰所有子女未婚
按照繼承法來說,父母如果沒有明確的遺囑說明,那就是幾個子女共同擁有。如果現在來說,就是按照門臉購買時出資比例來計算擁有權
Ⅳ 子女和父母共同勞動共同出資的房產被登記在父母名下,如何訟訴維權
首先那是共同出資的房產,被登記在父母名下,而生父去世後,母精神房產這種你需要跟當事人進行溝通,或者說私下維權,如果說沒有作用的話,那麼就可以在法律上申請維權。
Ⅳ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資建房,產權可否變更
可以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即可由父母與子女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確定要購買的房屋後,買方需要與賣方協商、簽定合同。在合同中應根據您與賣方協商的內容,詳細、清楚地寫明買賣雙方及有關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付款方式、辦理產權過戶的時間、房屋交付的時間和方法以及安全交易條款,合同中還應明確規定對於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發生糾紛後的法律解決途徑。由中介公司代理買賣的,買賣雙方還應與中介公司簽定居間擔保合同,並明確中介方應承擔的居間擔保責任以及中介方在交易過程中應提供的服務內容。該合同在房產交易中心和中介處均可免費領取。
在簽訂合同之後,需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辦理銀行的申請貸款手續。銀行會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以衡定可放貸金額。在銀行確定放貸金額並與買方簽訂合同之後,購房者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房價繳納相應的稅費(評估公司可在房產交易中心二樓國稅窗口抽簽選定),繳稅後,買方和房主到房交易中心一樓辦理過戶事宜,並辦理房產證。之後到二樓土管部門辦理土地證。領證後,到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完畢後銀行接收資料錄入及發放按揭貸款。
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房管所根據房產檔案資料核實房屋產權狀態是否清晰,在房屋產權狀態清晰的情況下,房管所受理辦證申請,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出證。
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需要檢查中介的證件、房屋產權屬性等方面內容。在辦理房產交易手續時,可以向鄞州區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附:二手房交易的當事人雙方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賣方需提供的材料:
1、產權人身份證(非北京戶籍人士還應提供暫住證)
2、戶口本
3、房屋所有權證
4、原購房發票(復印件)、原購房合同
5、共有產權人聲明
6、結婚證復印件
7、產權人印章
8、土地使用權證
9、已購公有住房、成本價購房、優惠價購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出售轉讓時還應提供相關的審批和申請手續。
10、買賣合同
買方需提供的材料:
1、買方本人身份證件(非北京戶籍人士還應提供暫住證)
2、戶口本
3、本人印章
4、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居留證、工作單位證明
5、港、澳、台人士需提供身份證、回鄉證、外批單
6、買賣合同
7、如需要貸款購房,還應提供貸款銀行所需的相關手續
參考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網站,http://www.nbyz.gov.cn/art/2015/4/3/art_366_138604.html
Ⅵ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為父母子女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婚後財產
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回獎金收入及各種答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按照以上的規定,保險並不屬於財產分割的范圍,而且離婚後,購買的保險依然有效
Ⅶ 一個子女與父母共同出資建房,父母去世房產算遺產嗎其他子女怎樣繼承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其出資份額,房產證又沒有他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只能作為遺產由所有子女繼承。
如果有證據表明其出資份額,但沒有借款協議,房產證又沒有他的名字,那麼該房產仍然是全體子女繼承的遺產。
Ⅷ 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婚後購房,記在父母名下,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資購買的,離婚時怎樣分割
去掉父母出資部分算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具體怎麼分割是你們協商,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如果走法律程序,原則是平分,或有過錯的一方少分,不分。
首先,你要確定你想怎麼離婚?是要去法院起訴嗎?
Ⅸ 出資糾紛,四子女共同出資
要看證據。四復個子女出資制購房,但房屋是落在父母名下,那麼無其他證據證明子女只是出借給父母的話,則默認是四個子女共同出資購房贈予父母。贈予從登記時即已完成。此後該房就是父母的。父母有權再把它處分給其中一個子女。
好比你送我一樣東西,那就是我的了。我隔手送給你仇家,你也無權索回
Ⅹ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屬於子女雙方共有財產嗎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不屬於子女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父母子女共同出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