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情況下可以收養子女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收養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來撫養。在農村,收養子女回也是一個答廣泛存在的現實。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收養子女的,《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周歲。
根據《收養法》的上述規定,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尤其是被收養人,需要是沒有子女,年滿30周歲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人。要是單身男子收養女童,還要保證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年齡差距在40周歲以上;要是有配偶的人收養,則要夫妻二人共同收養,而且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說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的,可以不收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收養人也不受40周歲年齡差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棄嬰,也不受沒有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的限制。
②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有什麼要求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根據《收養法》第回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答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又稱,系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系。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制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③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這種自然的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但從法律關繫上來講,一個人只能有一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父母或者多個父母,否則社會關系將會變得十分混亂,而且缺乏應有的穩定性,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全面保護。當一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便產生了兩種血親關系,一種關系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關系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面臨這兩種血親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一種關系具有法律意義,受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相關當事人之所以要擬制出一種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目的就在於否認或者說是「迴避」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法律承認並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並賦予相關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否認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在內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割斷」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至於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經濟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照顧等,法律則不予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