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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侵犯子女權利

發布時間:2020-12-11 08:26:01

『壹』 家長有沒有侵犯我們的自身權利

前不久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很多爸爸、媽媽可能不是太關心這次會議 ,「我是守法公民,又不犯法,用不著太關注吧。」

哈哈,現代社會,你不懂法就OUT了,尤其是在家庭教育過程中,每位父母都應當明白、了解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基礎知識,尤其要明白孩子在家庭當中都有哪些主要權利。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侵犯了孩子的某項權利哦。

下面帶你看懂「父母不可不知的十一項未成年人權利」。
1生命權(孩子生命得以維持的權利)

一個人沒有了生命,也就無所謂其他權利。一個法律背景是,胎兒是否存在生命權存在爭議。盡管國際和國內立法都以模糊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但毋庸置疑,胎兒是正在發育的生命。胎兒發育至第12周,已顯出成熟胎兒男女外陰的形態;到第28周,已基本具備了人的所有生理機能。所以父母要認識到的問題是,保護孩子生命權要從保護胎兒開始。

為保障孩子的生命權,建議父母不要虐待、毆打孩子,不要使用粗暴、惡毒的語言辱罵孩子。這些對孩子身體或心理的傷害都有可能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對生病的孩子要及時醫治,避免因延誤治療而給孩子帶來生命危險。

由於目前已經可以用B 超等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於是,出現了一些父母私下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發現是女胎就去引產的情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認為,不論是父母主動,還是基於計劃生育原因,對大月份胎兒進行引產侵害了孩子的生命權利。

2身體及健康權健康權是孩子的一項重要權利,父母有責任創造條件使孩子盡可能健康成長,包括孩子生病要及時醫治,給孩子提供足夠營養的食物,讓孩子生活在安全的住房內,不得體罰、侮辱孩子,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要保障孩子的身體及健康權,父母不僅不能毆打、傷害孩子的身體,不能買賣孩子的器官、逼迫孩子獻血等,在孩子生病時還要及時救助。此外,還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孩子的身體不受到外來傷害;在孩子的身體及健康權益受到傷害時,有作為代理人主張獲得賠償的權利。從健康權角度而言,為孩子提供良好的衣食住行是遠遠不夠的。對更多的家庭來說,當前更重要的是要採取科學、人性的教育方式,保障孩子的心理健康。
3身心自由權對孩子身體自由權的侵害主要是指父母隨意限制孩子自由活動。我還清楚地記得多年前中央電視台記者向我咨詢的一個案例:母親強制性地把自己和孩子關在一個小屋裡多年,聲稱如果有人闖進來,她就傷害孩子。我們也多次見過這樣的媒體報道,父母將孩子長期關在屋裡,甚至用鎖鏈拴住孩子。這些都嚴重侵害了孩子的身體自由權。

內心自由權有時與身體自由權相重合,比如限制孩子外出;但有時也有差異,比如強制、逼迫孩子接受某些觀點和做法。如果說教育的本質是尊重孩子的興趣,那麼,這就不僅是一種教育理念了,從根本上說,這是尊重和實現了孩子內心的自由權。
4、姓名權(孩子自主決定姓名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當孩子達到一定年齡,則要尊重孩子選擇姓名的權利。

有時父母離婚以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擅自將孩子的姓改為自己的姓或者繼父、繼母的姓,無視孩子感受,這就侵害了孩子的姓名權。
5隱私權(不希望被外人知道私人秘密的權利)

每個人內心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孩子也不例外,這些小秘密是受法律保護的。為保護孩子的隱私權,父母要注意避免以下做法:私拆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記,採用暴力、脅迫、引誘等方式要求孩子說出內心並不願意被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檢查孩子的物品,對外宣揚孩子的秘密,等等。

6肖像權(自主決定是否製作肖像和對肖像的所有權)

肖像權直接涉及孩子的隱私權和財產權。在當前網路和電子攝像產品高度發達的背景下,父母尤其要注意保護孩子的肖像權,不要擅自發布、公開孩子的肖像。因為這不僅是孩子的一項權利,而且擅自發布,可能給孩子的成長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

7受教育權(孩子接受學校和家庭教育的權利)

當前尤其對很多農村父母而言,首先一定要保障孩子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有些父母出於眼前利益,過早讓孩子外出打工,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而且因孩子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在打工的過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傷害。我們曾經接觸過多起孩子斷臂、被電擊傷等惡性案件,受害者都是年齡僅為十四五歲的外出打工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即使夫妻離婚,父母雙方也都要擔負孩子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孩子上高中,父母必須為其支付必要的教育費用。

父母不能只寄希望於學校教育,孩子的受教育權不僅指學校教育,父母也要擔負起家庭教育的責任。以往我們的普法宣傳更多強調了學校教育,而相對忽視了家庭教育。其實,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現實需要來看,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都扮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8與監護人共同居住權孩子不僅有居住權,不滿16周歲的孩子還有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權利。與父母共同居住不僅是保障孩子安全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子女間溝通情感、父母對子女及時教育引導的需要。然而,對於我國目前近六千萬的留守兒童來說,這項權利眼下還很難實現。

令人遺憾的是,當前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我們沒有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居住權。盡管在分配財產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能多獲得財產,但在撫養費構成比例中,卻沒有包括居住的費用。假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租房居住,因為有孩子,必然要租賃較大的房子,支付更多房租。我認為不論是居住自有房屋,還是租賃房屋,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中,都應當增加居住的費用,以有效保障孩子的居住權益。
9休息娛樂權我國1991 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未規定孩子的這項權利,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孩子的這項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閑暇,有權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游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我國2006 年頒布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增加了孩子的這項權利。法律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正如瑞典救助兒童會一位專家所言:「兒童作為人類無異於成年人,平等共享相同價值。確認兒童有游戲的權利,亦即表明童年有其本身的價值,童年時光並非純為長大成人提供訓練。」父母們那種讓孩子節假日、周末甚至晚上都去上補習班的做法,不僅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也嚴重侵害了孩子休息娛樂的權利。
10繼承權(無償取得近親屬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往往意味著孩子不幸的開始,也就是父母中有人去世。父母一方去世後,孩子失去的不僅是關愛,往往還面臨著經濟困難。

我們曾經為一名億萬富翁的七歲孩子提供法律援助。父親中年早逝,留下多個公司和大量房產,價值過億;孩子七歲,其母早已與父親離婚,孩子隨母親生活。父親立下遺囑,將所有公司股份和房產無償轉讓給弟弟,每月給孩子5000 元生活費,等孩子結婚後,叔叔要將5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侄子。但問題是,對盈利的公司,股權意味著財富;對虧損的公司,股權則意味著債務。所以,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十幾或二十幾年後的所謂50%的股權可能就是大量的債務。因此孩子母親作為孩子的代理人提起了訴訟,我們為此提供了援助,希望通過訴訟來主張孩子的繼承權。

坦率地說,這個案件背後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律中的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從父母角度而言,為保障孩子的繼承權,應關注以下問題:

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有法定繼承的權利。

如果父親不幸去世,孩子還未出生,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如果父母輩去世,對祖父母輩的遺產,孩子可以代位繼承,也就是擁有代表去世的父親或母親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的權利。

父母死亡後無人撫養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孩子,在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遺產。
11獨立財產權孩子的財產權往往受到忽視,父母或者社會一般認為,未成年人的吃、穿、住、行等所有花費都是父母負責,那麼孩子自己哪還能擁有獨立的財產?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將孩子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由父母自由支配。這不僅侵犯了孩子的權利,也不利於培養孩子獨立成長的理念和習慣。孩子獨立的財產一般來源於以下渠道:接受親戚、朋友的贈予,如新年的壓歲錢、生日的禮金等;接受繼承或遺贈;稿費、表演費等收入;16周歲以上的孩子打工或勤工儉學的收入。

『貳』 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如何界限父母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緊密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

人身權 right of the person

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型大小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系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一部著作或一件發明的創作權和榮譽權永遠屬於作者或發明者,一般不因他們的死亡而變更。親權、監護權只要不被法律剝奪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屬於具有親權和能行使這一權利的人。人身權受行政法、刑法保護,也受民法、勞動法、婚姻法保護,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有保護親權的專章規定。不少國家對著作、發明的創作權通過民法或者行政法、勞動法等法律保護。中國1980年《婚姻法》、1978年《發明獎勵條例》和1979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等,對姓名權、發明權和發現權等都作了保護的規定。
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人身權的對稱。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一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准物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在婚姻、勞動等法律關系中,也有與財物相聯系的權利,如家庭成員間要求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財產權,和基於勞動關系領取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財產權是一定社會的物質資料佔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不同的社會,有不同性質的財產權利。在資本主義國家,奉行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會和國家裡,對作為財產權客體的財物種類的限制也不同。在資本主義國家,除已宣布為國有的財產外,幾乎所有的財物都可作為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在中國,則財物依其屬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依其地位與作用,分別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一、概念與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願,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暴力與口頭阻止或暴力相威脅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於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分暴力嚴重與暴力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據我國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並非使用暴力即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嚴重,阻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才構成犯罪。如果暴力輕微,對被干涉者爭取婚姻自由的威脅不大,或者暴力行為對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輕微,則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區分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於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問女方求婚,遭到拒絕,於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嚴重或引起嚴重後果的,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並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別,所以是容易區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本條第二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定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於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人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暴力不嚴重,由於被干涉著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於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況,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行為人出於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並過失地造成被告人身體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則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姦汙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並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將本犯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等群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都不能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叄』 父母侵犯子女隱私權怎麼處理

侵犯到什麼程度呢?雖說父母侵犯子女的隱私權是犯法的,可是,如果你還未成年,他們同時又是你的監護人,法律只會警告,不會判他們獲罪。但你若告到法庭,你們的關系也就完了。以後自己注意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吧。

『肆』 父母侵犯子女肖像權是否可以上訴

侵犯肖像權是有嚴格的標準的,要求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將權利人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

『伍』 家長有權利侵犯小孩的選擇權嗎

主要是因為你的選擇是否是成熟和理智的,一般與智力狀況相聯系,擔不是決對小孩沒有選擇權的,比如10歲以上的未成年你可以從事與其智力狀況匹配的民事活動,這就是說未成年人的這些活動或選擇,法律是認可的。

『陸』 父母侵犯孩子的隱私權犯法不

侵犯了。
法是一個組織合理運作的總章程,有法比有國更重要,有國比有家更重要,所以,固然法比之於家,那是重中之重,不能以個人情理和所謂的公眾標准來評論法,法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平,社會秩序安定和諧不被破壞,組織合理運作而存在的,怎麼能說按自己想法小孩子沒有隱私權就說沒呢?這是極度自以為是的表現,父母雖然生你養你,但感情是感情,不能以感情來衡量法的偉大,感情只是說說而已,法是總章程,必須遵守,你想告就告吧,不勝訴估計都是那法官有問題(證據確鑿情況下),愛是愛,但不能過度自以為將孩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孩子為自己而活是極度對孩子未來不負責任且對自己不負責任的,孩子的夢想就應該是孩子的夢想而不是父母的夢想,如果你父母侵犯了你隱私權,你最好把每次的證據都偷偷留下來,例如錄音視頻什麼的,別讓父母和老師發現,然後直接跟父母討論,然他們不要再侵犯你的隱私權,如果他們不相信什麼的,或者還繼續干,甚至變本加厲,就直接去購書中心買本《未成年人保護法》或者甚至直接拿初中思品書該他們看,讓思品老師跟他們商量,再不行,就麻煩你忘記所謂的什麼情,忘記「法不外乎人情」這個弱智的道理,想告就告,如果他們報復那就是家庭暴力,前提是你能自己照顧自己,自立,而不是自己獨立。謝謝。

『柒』 岳父岳母想叫孩子入他們戶口上侵犯親生父母什麼權利


這是
婚姻法裡面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另一方面,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如果您不願意,可以拒絕
但是法律上並沒有對此有很詳細的規定
就算您上訴,法院最多隻能庭外調解。

『捌』 父母侵犯孩子的自由權是否有權報警

不要多想了,畢竟小孩子只要沒有成年 父母具有監護的絕對權力 只要對孩子進行正常的管理,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小孩子還是聽父母的話吧

『玖』 父母侵犯孩子權利

不要把問題想復雜了。父母是為你好,怕你玩手機耽誤學習,也怕你用手機上網,和一些壞孩子聊天,把你帶壞了。這里沒有侵犯之說,你和父母多溝通吧,全都聊開了,父母對你放心了,也就不動你的手機了。

『拾』 父母侵犯孩子隱私怎麼處理

父母並不是故意要這么做的,如果吵鬧會把問題擴大的,我覺得找個大家心情都好的時候好好談一談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法律;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父母有法定義務關心學習與生活,看看考卷
但隨意翻書包不一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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