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錫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隨著城市化深入,大部分城市人口流動非常頻繁的,於是國家出台了居住證,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流動人口。那麼居住證的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小編以無錫為例,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一、無錫辦理居住證條件
1、年滿16周歲的公民,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應在當地申請居住證。
2、在無錫本地探親、旅遊、求學、培訓、出差的流動人口,可根據意願,自行申領居住證。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證(需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身份證明)。
二、無錫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根據申請人情況不同,辦理的材料有所區別,一般分為以下五類。
1、本地擁有所有權房屋
申請人到所在轄區公安局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
2、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掛靠形式)
申請人需提供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說明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
3、居住在租賃房屋
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效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管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居住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
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住宿證明、有效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居住在就讀學校集體宿舍
申請人提供學校的居住證明和學習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文章結語:在無錫辦理居住證總的來說,還是比較簡單的。帶著上述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等待公安內部審核。審核通過,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即可。
2. 無錫居住證怎麼辦理
一、無錫居住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1、無錫居住證辦理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以下居住地住址證明之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未取得產權證的出具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3)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後申領居住證。
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居住證辦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核:公安內部審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3. 無錫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無錫居住證辦理流程是:提交身份證、照片圖像、居住地住址或就業就讀證明至居住證受理點,受理點初步核對列印居住證申請表,申請人簽名確認領取受理回執。外地人在無錫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證。到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申領表》並填寫提交給受理人員。辦理的材料需要有辦理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人的居住時間證明,辦理人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連續就讀證明,辦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一、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本人相片。
3、能夠證明居民本人居住地址,就業單位,就讀情況的證明文件。攜帶這些資料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即可辦理。
二、辦理居住證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4. 無錫居住證怎麼辦理
1、年滿16周歲的公民,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應在當地申請居住證。
2、在無錫本地探親、旅遊、求學、培訓、出差的流動人口,可根據意願,自行申領居住證。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證(需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身份證明)。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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