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子女父母 >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監護人是誰

發布時間:2023-02-02 16:08:09

⑴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一般不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權仍然屬於雙方,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但無論由哪一方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的內容如下:
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基本相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⑵ 父母離異,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都是。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⑶ 父母離婚後孩子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離婚後,父母雙方均仍然為孩子的監護人,不因離婚而發生變化,父母與孩子之間仍然存在親子關系、監護關系,只是撫養權由父母一方所有。監護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監護關系只有在監護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或怠於履行職責等情況時會被撤銷。在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被監護人成年或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終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⑷ 父母離婚後孩子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 離婚 後孩子誰是孩子的 監護人 離婚後,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如果父母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父母可以把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行使,但在法律性質上父母仍是 法定監護人 ,在委託監護的情況下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如果受託人確有過錯的,由受託人和監護人一起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有協議的,從其協議,但是協議的內容不能對抗被侵害的權利人。被侵害的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基於其跟受託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把責任轉由受託人承擔。 父母離婚的情況下,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由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一要自己願意,二要單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注意:第一,在這種情況下,第(1)(2)中的人員擔任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第二,第一順序的優先於第二順序的,同一順序的平等,通過指定監護人的方式確定;第三,第二順序中只包括兄、姐,而不包括弟、妹。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有單位來指定,對單位指定不服的,才能夠訴至法院。也就是說單位的指定是法院的裁決的前置程序。) 我國法律上對於父母離婚後孩子,孩子的監護人的有著相關的條例規定。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就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無論父母是否離婚,父母都還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除非父母雙方協商將監護權交給對方或者其他有著資格的人,對於離婚來講, 撫養權 一直都是父母雙方爭執點之一。

⑸ 父母離婚後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一、父母 離婚 後誰是孩子的 監護人 ? 離婚後,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 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離婚 孩子撫養權 的處理辦法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對 子女撫養 問題,應當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有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我國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就是父母, 監護權 可以被剝奪的情況當中並不包括離婚失去孩子的 撫養權 ,沒有孩子的撫養權只能代表著孩子日常的飲食起居是由對方來照顧的,但是,在相關重要的文書當中如果要填寫監護人的話,孩子填寫父母雙方或者父親母親的名字都可以。

閱讀全文

與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監護人是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養老保險轉移報告 瀏覽:265
已婚女性體檢昆明哪個醫院好 瀏覽:964
搜索如何養生 瀏覽:691
網購的長壽花苗收到後該怎麼處理 瀏覽:425
歐美長壽節目 瀏覽:861
秋季養生按什麼穴位 瀏覽:578
熬夜需要休息多久才能去體檢 瀏覽:557
老年痴呆活動專業小組 瀏覽:498
邯鄲養老保險怎麼辦理流程 瀏覽:339
上海電網體檢是哪個醫院 瀏覽:604
農村老年公寓盈利模式 瀏覽:793
養老金為什麼多了650元 瀏覽:505
宜賓有哪些敬老院 瀏覽:503
父母怎麼那麼喜歡催婚 瀏覽:630
長壽花怎麼修剪什麼時候開花 瀏覽:724
中老年人不吃早餐有什麼壞處 瀏覽:870
深圳什麼時候可以體檢報告 瀏覽:452
體檢表眼位怎麼怎麼寫 瀏覽:995
想長壽喝綠茶 瀏覽:357
賀州市養老保險查詢 瀏覽: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