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購房兒子超過18歲登記在父親名下屬共同共有嗎
你好,父母購房在父親名下屬父母夫妻共有財產,不屬於兒子。但是一般都會讓兒子繼承。
如果兒子沒有經濟基礎,由父母出資,掛在兒子名下,也屬於父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可以追回。如果父母不予追回則是兒子所有。
㈡ 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買房,新法是否成夫妻共有了
在結婚之後,如果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買房,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的。假如父母在給子女買房子的時候,加上了子女夫妻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當然是屬於夫妻共有的。當然就算是沒有加上子女夫妻的名字,但是父母明確的表示這套房子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也是可以認為新房是屬於夫妻共有。
畢竟父母在購買的時候,並沒有明確的表示將房子送給夫妻雙方,可能僅僅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不過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很多年輕人由於經濟實力不足,在買房子的時候,通常都是需要父母出資。如果家裡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在子女結婚之後,父母都會大方的出資給子女買房,贈送給小夫妻居住。
㈢ 父母買房給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全資買的房如果是婚前買的,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買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㈣ 父母買房給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㈤ 父母出資買房,寫的子女雙方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是的,父母給子女買房是一種贈予和法定繼承關系。如果房產證上市子女雙方的名字,那麼房產的產權以及收益是子女兩個人的權益,是子女兩個人共同財產。
㈥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 買房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旦出於一種原因需要轉讓該房產或者是想用該 房產抵押貸款 等,都會遇到麻煩。因為房產是未成年子女的,要想轉讓或者處分,必須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或者經法院判決允許 監護人 處分孩子的財產。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㈦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房產權利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房產權利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㈧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確認房產權屬,但當事人另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