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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子女房產還錢

發布時間:2023-01-31 10:08:04

A. 父親欠債法院能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嗎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況。

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的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的。

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B. 父母欠債,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成年子女名房產嗎

俗話說父債子還。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成家立業,並且已經分開單獨過日子,那麼就跟父親沒有直接關系了。這時候法院強制執行的話是不能夠執行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這是非法的。

C. 法院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房產可以執行嗎

法院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房產可以執行。但是未成年子女擁有自己的單獨營收,或者是他人主動贈予,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孩子的私有財產,其父母沒有支配權,這部分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未成年子女房產法院是可以執行的,但也需要考慮父母是否有支配權,如果沒有則不能執行。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執行主體是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D. 父母欠債是否可以執行子女房產

法律分析:1、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2、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 父母有欠債,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不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父母欠債的只能執行父母的財產,子女的財產與父母的債務不存在任何關系。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子女有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就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並且只能在子女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最後補充一點就是訴訟時效,在履行期滿後可以三年內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債權。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您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對方當事人在起訴過程中可以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畢竟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F.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現在因為房價的水漲船高,很多的小年輕們是沒有經濟能力自己買房的,所以就會讓自己的父母幫忙,但是也會發生一些矛盾導致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的情況,一起來看看。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1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是以買賣方式過戶,有了子女名字房產證,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住房產權。如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可以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錢款。

如果父母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與過戶給子女的房產。

《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2

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兒子兒媳想要購買村裡的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餘萬元,並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該筆錢始終沒有著落,洪女士認為該筆款項屬於兒子兒媳借款,應當償還。兒子兒媳卻認為該筆房款是父母贈與自己的,不應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該購房款是出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未提供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據,二被告兒子兒媳就其主張贈與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審法院綜合相關事實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款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

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該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子女成年後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的關心和幫助,子女應當感恩,但此關愛和幫助並非父母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故對本案購房款應當認定為借款,二被告負有償還義務。

被告兒子兒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款項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款項性質。在法律意義上,鑒於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成家立業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贈與。

綜合分析該筆款項支付的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結合曾經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形,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的情形下,涉案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而不是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3

老母起訴兒子 要回兩套房產

88歲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兩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遺囑,兒子小李想獨佔大房子,不願與母親和妹妹分割遺產。83歲的陳婆婆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無奈起訴維權。

今年2月,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李辯稱,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這一說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兩套房產均歸陳婆婆所有,陳婆婆補償兒子、女兒各40萬元。

爹爹病故留下遺產紛爭

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爹爹與妻子陳婆婆,結婚半個多世紀,膝下有一兒一女。兩人共同擁有兩套房產,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一套約60平方米。

20XX年,88歲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陳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兒子、女兒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將兩套房產進行處置和分割,免去日後子女的繼承麻煩。

但是,這一提議遭到兒子小李的拒絕。他說,父親生前,全家就已達成共識,大房子留給他,因此自己應當享有大房子的繼承權,妹妹繼承小房子,此事用不著再討論。

婆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於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陳婆婆將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處置李爹爹的遺產。

今年2月中旬,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原告陳婆婆、被告小李外,陳婆婆的女兒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爺子在世時就已達成家庭共識,將大房子給我,小房子歸我妹妹。」他說,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過兩套房子的處置問題,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

這一說法遭到妹妹的反對。她說,父親生前與母親住在大房子里,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則在外租房居住。父親去世後,她將母親接到自己身邊,以免母親孤單。對於父親的遺產,她應與哥哥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陳婆婆一臉沮喪。她說:「今天跟我的一對兒女坐在法庭上,實在丟面子,讓人傷心。老伴留下的這兩套房子,我希望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兄妹倆因為房子的事情矛盾鬧得太深,非常影響兄妹感情。從內心講,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們兄妹倆都過得好!」

婆婆獲得66%繼承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爹爹和陳婆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兩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50%應歸陳婆婆所有。

對於李爹爹的財產,由於他未立遺囑,因此按法定繼承辦理,即陳婆婆、兒子、女兒各享有三分之一繼承份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婆婆擁有兩套房產66%的所有權,剩下部分由兒子、女兒平分。由於她的份額明顯多於被告及第三人,兩套房產均歸她所有。按照房產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價1.4萬元/平方米計算,兩套房產市值總計240餘萬元,由陳婆婆向兒子、女兒各支付繼承份額補償費40萬元。

法官三條建議避免遺產紛爭

為了爭奪遺產,家人對簿公堂,難免傷害親情。如何避免遺產紛爭?洪山區法院法官給出了三條建議。

一,訂立遺囑。財產擁有人生前對自己名下財產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說明,這樣不僅方便繼承人,也能避免因訴訟等導致的社會資源浪費。

二,進行婚前財產登記。如果婚姻雙方都擁有婚前財產,隨著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極易導致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混同、融合,難以區分,一旦這部分財產進入繼承程序,極易引起紛爭。所以,夫妻雙方特別是喪偶老年人再婚時,應積極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三,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作出明確的分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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