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贍養費標准2022
一、老人贍養費標准2. 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4、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贍養老人是中華兒女每個人應盡的義務,但是,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免除贍養人的給付贍養義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 父母可以不讓子女繼承房產嗎
父母完全可以不讓子女繼承房產,當然要在父母在世的時候就到律師事務所去擬一份遺囑,等父母百年之後他們的遺產可以充公或者捐給貧困山區或者做公益都可以。
4. 父母放棄子女房屋遺產繼承權後由誰繼承
父母放棄子女房屋遺產繼承權後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製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5. 父母有權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父母有權剝奪子女對其財產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專,繼承開始後,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定立遺囑或跟子女之外的人簽訂扶養協議,指定子女之外的人為繼承人,剝奪子女繼承權。
6. 父親可以取消兒女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取消兒子的繼承權,遺囑繼承高於一切,也就是說遺囑中可以選定除兒子以外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7. 2022年起發生哪些情況子女將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第一種是爸爸媽媽一共有的房產。這樣的事情比較常見,舉例子:倘若很高兩口子有兩個兒女,老婆離開後,未留下遺書,很高自此與其中一名兒女日常生活,之後,很高立過遺書後也走了,遺書確立房地產歸一起生活的兒女A,那是不是代表著兒女B就沒有繼承房產的權利了呢?回答是否定的,由於老婆那時候未自書遺囑,依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標准,很高、A兒女、B子女均分妻子的1/2房地產,即3人各分到1/6房地產,而很高的遺書只有確定2/3(自己本身的1/2+從愛人那邊分到的1/6)房地產。看得出,就算很高自書遺囑特定了唯一繼承人A,A也無法承繼房產共有一部分。
例如,老謝的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由家庭保姆李阿姨伺候生活起居,老謝充分考慮李阿姨一個人在外無住所,就給她備案設置許可權終生居留權,那樣的話,就運算元女繼承了這一套房子,也不能把李阿姨趕跑,只有直到李阿姨過世之後才能做到真正取回房子,從這個角度看,承繼配有居留權的房屋,流動性受到影響,使用權並不完全。對於此事,你了解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