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隨子女落戶成都需要什麼條件
凡男性年滿60周歲以上、女性年滿55周歲以上,身邊無子女(農村指同村同社,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均可申請投靠子女;離退休及主城區(錦江區、青羊區、武侯區、金牛區、成華區)內投靠入戶不受年齡和身邊有無子女的條件限制,但需實際居住。『貳』 成都投靠子女落戶申請條件
成都市投靠入戶根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條件,就比如夫妻投靠入戶的前置條件是與成都市戶籍人員結婚且在成都本市連續居住滿3年的,在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前置條件是外地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叄』 父母戶口隨子女遷入成都
法律分析:1、本區內遷入的,居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2、主城他區城鎮居民到入戶的,應先到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3、主城區外城鎮居民入戶的,應到錦江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戶口《准遷證》,再持《准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持《遷移證》、行政服務中心檔案袋、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肆』 成都父母投靠可以一個人落戶嗎
可以。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的,可以作為單獨家庭在戶籍對應的限購區域購買一套住房。
父母隨遷子女成都戶口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滿足規定條件才行。
『伍』 成都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
成都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備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及留學回國人員、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戶;
2、全國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均可遷入本市落戶、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落戶;
3、專業人才落戶和技能人才落戶;
4、依法注冊登記並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員工和個體經營者可遷入本市落戶;
5、本市戶籍人員,均可申請其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陸』 成都市戶口父母遷入條件
成都市父母遷入子女戶口需要滿足的辦理條件如下:
1、非本市戶籍的男性公民年滿60周歲、女性公民年滿55周歲且身邊無子女,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
2、因購房、投資、納稅、引資、居住期滿入戶本市5年以上的,方可申請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必要條件)
『柒』 成都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
感情是讓人摸不清的,有時候真的不需要理由!有粉絲問過落戶幫父母投靠成都戶口的子女需要什麼條件?雖然不清楚老年父母遷戶口有什麼用,現在拆遷的也很少,畢竟現在拆遷戶真的太少了,但是粉絲有需要了解老年父母落戶子女戶口,落戶邫還是會整理的
父母需要達到條件:非成都市戶籍的男性公民年滿60周歲、女性公民年滿55周歲(已經辦理退休)
子女需要達到條件:成都市居民家庭戶戶口,在成都有住房(有大產權)
①《入戶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填寫)
②成都市戶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
③即將遷戶到子女的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④親屬關系佐證材料(獨生子女證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由檔案管理機關加蓋印章的能反映親屬關系的個人檔案,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判決書等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
⑥子女戶籍地所在地房產證明(子女名下成都房產證明)
落戶邫提醒:若父母需要遷戶口到成都是十分簡單的,滿足年齡要求,就可以區公安辦證中心上戶,沒有什麼其他條件。但是子女戶口沒在成都或者子女在成都沒房子,父母戶口是遷不過來的。有需要了解成年人落戶成都條件和方法、退休養老
『捌』 父母可以隨子女落戶成都嗎
法律分析:不能。父母原系外地戶籍居民,不能投靠子女落戶成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