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單位房改房和父母一同購買與其它子女單獨購買的,父母去世後其它子女有無繼承權
房子是你和父抄母一同構買的,襲當時你父母拿了多少錢?你又那了多少錢?如果你父母沒有了工作能力需要養老的時候,你是不是自己給他們養老?是,你就能繼承你父母的遺產,不是,其他子女都參與了給父母養老,父母的遺產就由參加給父母養老的子女共同繼承。不過你自己花錢買房應有的除外,也就是說,你父母當時拿了多少錢,你和其他子女共同平分。
Ⅱ 父母的房改房的房產證上寫子女的名字,房子歸屬問題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改房,房產證寫了你的名字,則房子應該是子女的。房改房不同於商品房,買房者在實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產權,因為並不是所有房改房都可以自由買賣的,比如軍隊、保密單位、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房改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Ⅲ 爺爺有套房產是父親單位給的房改房,其他子女有繼承權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版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權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爺爺過世之後,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先由奶奶獲得繼承權,再到他們的子女,再到他們的父母。在以上這些人都不具備繼承條件的時候,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開始繼承。
Ⅳ 子女和父母共同參加房改補貼的房改房,應如何繼承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子女和父母共同參加房改補貼方式,方應如何繼承?如果是沒有老人了,那麼兒女士可以到繼承的
Ⅳ 是兩個子女在同一單位工作期間,得到的房改房產權,有單位分房文件規定為證,可以向法院起訴分割嗎感謝
由於法院通知,大概是應用程序執行的判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可以! - 請採取這樣的滿意度!
Ⅵ 父親過世子女能享受父親原單位房改房政策嗎
這位知友,父親過世後,和原單位已經脫離了從屬關系。按現行政策,子女是不能享受原單位的房改政策的。目前單位和職工只是僱傭關系,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單位不再出台所謂的房改政策。
Ⅶ 父母與子女同單位同住,父母已享受單位房改房,子女有權繼續租用單位的公租房嗎
你的問題應該咨詢單位,同一個單位的政策應該適合大家,所以是不是子女應該沒有什麼影響。
Ⅷ 父親單位的房改房他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房改房70%的產權是母親遺產
房改時,根據房改政策母親劉b基於對訴爭房屋的公房承租權,而作為特定購房對象購買70%的產權份額,母親享有70%的產權;因此,房屋繼承開始時,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的70%的產權份額屬於母親的遺產范圍。
二、另30%的產權仍作為遺產處理
母親對另外30%的份額享有的是承租權,母親死亡時對房屋30%並不是產權,問題是剩下的30%的產權份額是否納入遺產范圍?這一問題困惑著很多人,甚至很多專業房地產律師和法官意見也不統一。
靳律師從法理上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靳律師認為:房改房是我c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房改房兼具有人身專屬性和財產性的特徵,人身專屬性在於承租人必須是在房屋所屬單位具有一定資格條件的職工,該職工對該房應享有永久的廉價承租權,財產性即是承租人對該房屋間接享有經濟利益。因此,對房改房的承租權,它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房屋承租權,可以納入遺產范圍考慮。核心理由就是公房承租的職工可依據房改政策規定,繳納極少數額的資金而將該公租房購買為產權房,如果沒有這種特定的承租權,就沒有資格和機會通過付極少的資金而購買,這說明只有特定的公房承租權人才享有這種財產性權利。
雖然我c《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不包括承租權,公民生前對公共財產的使用權或承租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這只能理解為老人去世時,如果沒有房改,繼承人不能對承租權進行繼承。但是老人去世時,因承租權而派生的將來房改時購買為產權的期待權是一直存續的,一但單位房改,這種期待權就演變為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這種期待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債權。《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這里的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就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可見財產性權利是判斷遺產是否具有可繼承性的關鍵,而公房承租權以及基於該承租權所具有的期待將來可以購買為產權的期待權也是一種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也應納入遺產范圍。本案中,在作為繼承人之一的趙c,未明確放棄該項權利的情況下,趙d獨自行使該特定承租權派生出的期待權,顯然侵犯了趙c的權益,其所購房款應視為墊資,可由趙c按繼承該房屋的份額比例給付趙d。但是房產權仍應作為遺產予以繼承。換下角度講,如果趙c通過不正當途徑與單位簽訂購買合同,交納了3000元錢,該產權就歸趙c嗎?實踐中,關於公房,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房屋產權的現象很普遍。
三、另,雖然趙d也是c棉廠的職工,但是訴爭房屋並非是c棉廠分配給他居住的福利房,其居住此房的依據是行使父母遺留房產的權利,其購買該房產的30%並行使自己作為職工享有參與房改購房的權利,仍然是行使其父母所遺留房改房的期待權,所以不能因為趙d是c棉廠職工,就視為產權歸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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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雖然房屋產權證已辦理到趙d名下,但法院在處理此類繼承案件時,不僅以房產證為定案依據,主要還是看房屋的由來。趙d購買時,房屋70%的產權已屬於其母親,已足以證明房屋當時的權屬狀況。
Ⅸ 父母同一單位,原有一套屬於單位福利住房。母親去世後10年左右,父親通過房改房買下,屬於母親遺產嗎
你說的情況房子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你父親,你父親死專後變為遺產,應當有你母親屬和你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房子以你母親的名義購買不改變一半屬於遺產一半屬於你母親個人財產的性質。這個房子是從你父親分配到的公房而來,所以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辦理房產證前房子屬於你父母共同財產,轉化成新購房屋就有一半是你母親管理的你父親的遺產,領一半屬於你母親。如果你母親要把房屋給你,就要你母親你的兄弟姊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