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家析產糾紛起訴狀
法律分析:分家析產糾紛起訴狀主要內容有: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情況;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Ⅱ 析產起訴書
法律分析:1、標題
標題為民事起訴狀。
2、原被告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要寫明分家析產訴訟的參與人基本的信息,原告被告屬於基本訴訟主體,如果有第三人,同樣列明第三人。
通常情況下,分家析產訴訟參與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來進行填寫。
3、訴訟請求
應當寫明需要自己的訴訟請求,如對方給付的具體標的、房屋的分割等,分點進行描述。
4、事實和理由
說明事實情況,內容應當全面完整,但語言應簡潔,不能過於繁瑣。一般來說是按照時間的順序來敘述。事實與理由的最後一段一般是寫被告的某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5、結尾
另起一行空四格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法院名稱。落款寫具狀人名稱、時間。需要具狀人手寫簽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Ⅲ 分家析產糾紛起訴狀
法律分析: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號面積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蘇xx系被告之父,原告蘇xx及蘇xx系被告之妹。原告蘇xx為城鎮戶口,年,彭xx民辦教師轉正,戶籍性質轉為非農業戶口。原告蘇xx及蘇xx和被告蘇xx共一戶,系農業戶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戶主的身份在原告蘇xx、蘇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請建房,當時在冊人口有原告蘇xx及蘇xx及被告三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四原告共同出資下,於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間,原告及被告共同遷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與被告不和,被告將原告逐出家門,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認為,訴爭房雖以被告名義辦理建房證,但系原告共同出資,系家庭共有財產,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訴爭14間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如何寫析產起訴書
民事起訴狀的內容需要根據發生爭議 糾紛的情況來確定,其格式只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Ⅳ 父母不在了 三個子女分房產的起訴書範文
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同上)
被告:(同上)
訴訟請求
1、要求依法繼承遺產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父母有三個子女,2011年月日父親(或母親)去世,留下遺產 ,我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要求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0年月日
Ⅵ 父母過世留下房子一套 被其中一子女佔有 我想起訴分割 怎麼寫起訴書
標題是起訴書而後是原被告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專位及職務、住址。屬
第一,說明房子是父母的,身為子女,關系要明確;
第二,說明父母沒有說清楚遺產歸屬,並要點名遺產的現狀;
第三,說清楚,該子女佔有房產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效應;
第四,說清楚你們的關系,無不正當得交易。
口頭協議必須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作證才有效,如果你僅憑口頭協議,沒有證據很可能達不到你訴訟的目的。如果口頭協議不能舉證,你只能按照法定繼承去分割遺產了。如果按照法定繼承去起訴,當然起訴標的是全部遺產的分割,並提出你應繼承的份額,請法院判決歸你的份額就行啊。如果你說的有協議分割好了,就不需要去起訴分割了,就到公證處去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就 OK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