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將財產名下登記給成年子女,幾年後,父母欠債,能否用此資產來抵債
登記不代來表財產轉移源屬於子女生效。舉個例子:房產證是在婚後購房的,雖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實際上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處置權是兩個人。也就是說,你們現在的財產有成年子女一部分話語權。父母有各自的一部分話語權。除非當初明確了(證據)時效,父母放棄並贈予了所有許可權。
⑵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的財產父母有權分配嗎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財產父母無權分配。
不管孩子是否成年,孩子名下的財產只能歸孩子所有,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父母的婚後共有財產。夫妻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並不復雜,其關鍵在於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於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父母可以取走子女名下財產擴展閱讀
父母給孩子買房,是登記在孩子名下的,那就是對孩子的贈與。
房地產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自願承擔將房地產贈與對方的義務,而不享有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地產的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贈與人把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地產之後,該房地產贈與合同才生效。房地產贈與合同一旦生效,贈與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贈與。
(3)房地產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地產贈與合同依法應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其次,該贈與合同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系涉外房地產贈與,還須認證);最後,房地產贈與和房地產買賣一樣,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贈與無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里的扶養是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扶養、撫養和贍養三種類型。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願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
⑶ 父母的錢給子女,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父母的錢給子女,如果有約定為贈與子女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這筆錢屬於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和證據表明這筆錢是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個人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夫妻倆一人一半權益,離異,對方可以主張得到一半。
對與婚後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婚姻法有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⑷ 父母給子女的財產算不算共同財產
父母贈予子女一方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約定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定的出台有利於糾紛的公平解決。
⑸ 法律新規:父母欠債,可以執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憲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不僅僅保護家庭的名內義,關鍵是還保護容現在仍然合法有效的家庭事務以及處理處置方式方法。家裡的每一個人都有為家庭發展做貢獻的責任,法律上越表明東西屬於這個人,這個人為家庭發展做貢獻就顯得更有機會了,這種情況下貢獻出來還債吧。另外法律上的某些登記不適用於家庭,登記了個人名字也不是這個人的,本來就是家庭的
⑹ 以公司名義拿的攤位起訴前父母把財產轉移到子女個人名下法院可以執行嗎
你好: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撤銷一些民事行為、追繳財產的。
⑺ 父母的低保與子女名下的財產有關嗎
當然 ,子女必須盡到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如果子女的條件也不好,父母符合低保條件的才可以享受低保 。否則 ,首先要由子女贍養的。
⑻ 父母一方的拆遷房在子女婚後登計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來妻共同財產。源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註:http://china.findlaw.cn/
⑼ 如果父母坐牢了,那其名下財產子女是否可以買賣
請問名下財產是什麼?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此處子女是否成年?
買賣這種內法律行為若在實施必須容由成年(年滿十八周歲)以及心理健全的人方能實施。
如果是父母名下不動產,且產權為父母之名,子女肯定無權買賣,理由是產權非子女之名義。
如果是動產如:傢具、電器、珠寶等這些不記名的財產,子女也無權處置,但子女執意要處置,並且購買者出於善意,且不知實情,購買者可以善意取得,但子女要對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記名的動產,如:機動車,因產權不是子女本人,故無法處置,理由同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