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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僑眷父母探子女探親假

發布時間:2023-01-20 10:31:52

A. 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規定【全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麼2018年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探親范圍和條件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職工父母死亡或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後,在16歲前的大部分時間,就受其供養,現仍與職工保持聯系,並經公證機關證明,確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辦法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的實際情況確定。

(五)雙職工都具備每4年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後,本四年內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區)本縣(遠郊區、市)區域內的,或者雖跨縣(區、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應視為父親或母親和職工配偶同居一地。這類職工在按規定探望配偶時,能夠同時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職工父母分居兩地,職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八)職工與養父母或親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待遇。

(九)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已經死亡或離婚,職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職工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如原與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當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兩地,當年未探望過配偶的、當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雙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應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親。如其休假期短於探親規定的假期時,可按照探親假期規定給予補足,另一方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但是,如果無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動性大,單位無力解決探親家屬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職工懷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親確有困難的,經其所在單位出據證明後,也可以允許無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雙職工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有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至於探親假給哪一方,可由職工與單位領導商量確定。但不允許「雙探」。

(十三)職工進入大專院校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如本人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可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學習期間停發工資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四)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或者退休、退職後,又應聘重新工作超過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五)職工出國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國家有回國探親的具體規定,在國內的一方不應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也不能改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職培訓達一年以上,並還需繼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由本人利用學習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十七)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後一方借調到外地工作達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並需繼續借調的,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十八)新婚職工,夫妻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職工父母離婚,經法院判定,職工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現隨其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死亡,該職工可以按探親規定探望在世的親生母親或父親。

(二十)本市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間回內地與配偶或父母團聚,因此,職工不再享受進藏探親的待遇。

(二十一)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見習、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二、探親假期

(一)按照《探親規定》,職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條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職工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兩年合並使用,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據路程的實際需要給予探親路程假。

(二)《探親規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在內。

(三)已婚職工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四)職工在結婚的當年已經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應從婚後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職工的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如個別職工因特殊情況申請分期使用,在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單位領導酌情處理,但探親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六)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況,本人自願兩年探望一次,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兩年合並探望一次,但假期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親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結婚,可按婚假規定的天數,另給婚假。

(八)女職工產假與探親假可以合並使用,分別計算。

(九)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職工在探親假期已滿,確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單位的,應及時向原單位請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按照病假處理。但對其搞不正之風,徇私舞弊,無病找醫院開假證明的,一經查實,應作曠工處理。

(十)職工在探親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車禍等意外情況,造成交通停頓,在持有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轉車、候車延誤的時間,不算路程假,應作事假處理。

(十一)職工採取集中公休假日的辦法回家團聚的時間,已經達到探親天數的,如屬於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規定實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職工在此期間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了的,只要他們符合探親條件,仍可享受探親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調休等辦法連續休息的職工,在當年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累計達到探親的天數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各單位要按照《探親規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做到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職工應嚴格遵守《探親規定》,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

(十三)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三、探親假期的工資和路費

(一)職工探親假期間?穴包括路程假?雪的本人工資照發。

(二)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照財政部〔1981〕財事字第113號《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執行。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的探親假工資,本人評定了等級工資的,按照計時工資標准發給,沒有評定等級工資的,按照探親前三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或正常生產期間本人的平均工資計算發給。實行提成工資制的職工,亦按上述規定的原則辦理。

(四)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費報銷原則上可按以下辦法報銷:雙職工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費,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選擇遠距離而不去近距離的探望地點。各單位在給假和報銷探親路費時,要嚴格掌握探親地點和遠近平衡(即以兩個四年平衡計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漢市,第一個四年女方可隨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個四年男方可隨同女方去武漢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選擇北京作為探親地點);如雙職工不是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則可按各自應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計算報銷路費。

(五)職工探望的父母分居兩地,報銷探親路費時,如兩地為順路同方向的,可准予報銷較遠一地探望父親或母親的路費;如兩地不順路不同方向的,可報銷他們實際去探望父親或母親一地的路費。

(六)職工同父母親、配偶分居三地,又順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並使用,並按較遠一地給予路程假,但在報銷路費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報銷。例如:職工在重慶市主城區工作,配偶在黔江縣,父母住秀山縣,重慶市主城區至黔江縣的往返路費全部報銷,黔江縣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只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

如果父母住在黔江縣,配偶住在秀山縣,其重慶市主城區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可全部報銷。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並按其各方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點不固定,職工探望父母的路費和路程假計算應以父母常住戶口的地點為准,給予路程假和報銷其按規定應報的往返路費。如探望父母實際去的地點,近於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則應按實際去的地方報銷路費;反之,超過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路費,應由個人負擔。和父母親同一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病休在六個月以上,其在報銷探親往返路費時,應按超過病假工資30%的部分報銷路費。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在當年或本四年內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人的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或本四年內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職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條件的,由於長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當年或本四年中與父母團聚累計滿20天,與配偶團聚當年累計滿30天的,在當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可分別按探親的有關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因公已報銷出差費的不再報銷),對因請事假回家團聚扣了工資的,可以補發。

(三)職工配偶是部隊幹部的,部隊幹部一方在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後,如果職工一方當年又要求再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內的工資照發,但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隊幹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職工一方探親的,經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職工一方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各單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間的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員的配偶是職工,具有探親條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可准許其職工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當年未享受探親待遇的,在請假回家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不符合探親條件,或者雖符合探親條件,但當年已享受過探親待遇的職工,在請假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不能按探親待遇處理。

(六)參加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的,如果家中(或寄養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職工本人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節假日和輪休假日團聚的,各單位可參照探親規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顧處理,給予探親待遇,假期每年為20天,並報銷往返路費。

(七)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響對疾病治療的情況下,可享受探親待遇。但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病傷假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標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並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也不能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八)職工曠工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取消其當年應享受的探親假待遇。

(九)職工本人在受開除留用察看或勞動教養處分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

(十)雪職工被判刑監外執行而在原單位勞動的,不享受探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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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慶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是如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下文是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歡迎閱讀!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和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經公證機構證明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縣級以上人民 *** 僑務部門依法確認。

華僑、歸僑去世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確認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的,其僑眷身份自行喪失。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並將僑務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自治縣***公安、工商、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歸僑、僑眷的特點,依託社群服務網路,綜合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做好本轄區內歸僑、僑眷的權益保護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對經批准來本市定居的華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屬於本市緊缺人才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對來本市工作而不落戶的華僑,憑有效證件,在購房、子女入托、入學、升學、乘車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一定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第七條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是代表歸僑僑眷利益的人民團體,應積極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對其工作應當給予支援幫助。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所擁有的合法權益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八條各級人民 *** 應當鼓勵、支援和引導歸僑、僑眷以各種形式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興辦的企業,其中境內外幣和非貨幣投入的折價等總額占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僑務工作機構確認,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歸僑、僑眷將其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本市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其中以智慧財產權投資興辦企業的,按照投資比例取得收益,承擔風險。

第九條歸僑、僑眷在本市長江三峽庫區及貧困地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投資,或者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各級人民 *** 應當在資金、土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

歸僑、僑眷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歸僑、僑眷引進外資在本市興辦公益事業,當地人民 *** 應予支援;貢獻突出的,應予獎勵。

歸僑、僑眷接受***親友捐贈的物資用於公益事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興辦該項公益事業的組織或捐贈物資使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改變捐贈用途,不得變賣、挪用捐贈財產。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捐贈標志,侵佔捐贈財產。

歸僑、僑眷***親友向境內捐贈財產的,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捐贈人的請求應當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專案提供幫助,並依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歷史遺留的歸僑、僑眷私房問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必須依法簽訂和履行租賃合同。

非法佔用歸僑、僑眷私房的,佔用者應當無條件歸還,並賠償產權人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確需徵收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歸僑、僑眷的合法外匯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延遲支付、強行借貸、非法凍結和沒收。

第十六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在本市升學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一***華僑子女在本市監護人居住地入托、讀幼兒園、小學、中學的,在辦理手續和收費上應視同本市市民子女對待。

***二***報考各類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學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對失業的,特別是夫妻雙方失業的歸僑、僑眷職工,當地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錄***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各級人民 *** 應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各社會保險機構必須按時、足額發放歸僑、僑眷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金。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扶持農村歸僑、僑眷脫貧工作納入本級 *** 的扶貧計劃,並在專案、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各級 *** 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經市 *** 僑務工作機構和市民政部門稽核認定的早期歸僑,其生活確有困難的,當地 *** 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各類慈善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給予扶助。

第十九條歸僑、僑眷與***親友的聯絡和通訊往來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制和干涉。嚴禁毀棄、隱匿、盜竊和非法開拆歸僑、僑眷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講學的,或者因經商出境的,在取得前往國入境簽證前,所在單位或學校不得要求其退職或退學;在獲准離境後應當允許其保留公職或學籍至少一年。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定居,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不得無故阻撓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國入境簽證前,不得以出境定居為由予以辭退、解職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探親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歸僑、僑眷在境內與海外親人會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歸僑、僑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國家有關探親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檔案。

歸僑、僑眷退休***離休***後出境定居又回國就醫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及相關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應歸屬其本人的費用,並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參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四條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在出境前已購買的住房受法律保護;房屋需出售、出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離休***、退職的歸僑職工出境定居後,其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公房管理規定的,可繼續使用原租住的公房,租金按當地統一房屋租金標准繳納。

第二十五條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自費留學等,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在接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通知申請人;對申請出境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辦理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侵犯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歸僑、僑眷和歸僑僑眷聯合會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當事人。

歸僑、僑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確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縣級以上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援、幫助。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對涉僑案件應當及時、優先受理。並將有關處理決定同時告知同級人民 *** 僑務工作機構、歸國華僑聯合會或歸僑僑眷聯合會。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其眷屬,外籍華人居住在本市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歸僑僑眷身份證辦理
歸僑、僑眷為維護其某一項合法權益或落實其某一項僑務政策,有關部門或單位要求其提供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的,須由歸僑、僑眷本人依法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交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有效身份證明材料進行稽核,確認其身份並開具歸僑、僑眷身份證明書。

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歸僑申請身份確認,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管理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影印件***影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並附檔案影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僑眷申請確認身份,需提供關系人系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及街道、鄉鎮或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僑眷與歸僑的親屬關系證明也可由雙方任一方所在單位根據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親屬關系的證明。

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管理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影印件***影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並附檔案影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關系人系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出生證、戶籍管理或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親屬關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辦理身份證明程式

申辦人攜上述有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格,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C. 求問父母探望子女是否享受探親假

國家對假期有相關的規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版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權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父母探望子女則不屬於享受探親假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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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重慶僑眷父母探子女探親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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