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
一、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是什麼?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是,獨生子女不一定可以繼承到父母的房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在我們國家,獨生子女並不一定會繼承到父母的房產,應當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有遺囑的情況之下,那麼就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遺囑來執行房屋的繼承方面的問題,之後才按照法定繼承來完成。
Ⅱ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嗎
不是,沒有這樣的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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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農村戶口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22
八大補貼政策:
1、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孩子成年18歲之後,每月能領5元補貼;
2、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滿60歲之後,每人每年可以領到不低於600元(每月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補貼;
3、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子女傷殘了,父母每個月可領到傷殘輔助金270元;
4、如果獨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父母上了年紀無人贍養,父母雙方可以每人每月領取死亡補助金340元;
5、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推行過程中,應當優先為獨生子女父母辦理;在招聘、安排工作、分配宅基地、生產扶助、子女入學、就醫等等方面,獨生子女家庭都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6、夫妻雙方和子女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孩子在中考時可以加10分;
7、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如果高考考上了二本以上的大學,可以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獎勵;
8、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會以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財產繼承有第三順序繼承人嗎
沒有,民法典中只有第二序位繼承人。一般到了第二序位繼承人就足夠遺產的分配了,如果沒有繼承人的,死者生前可以留遺囑指定繼承人,或者捐贈等。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財產繼承的原則是什麼及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的財產繼承有五項基本原則,即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權利義務相一致和互諒互讓,和睦團結。財產繼承應注意的問題有:
(1)繼承人支外的人遺產適當分得權。
(2)繼子女繼承權形成的條件。
(3)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的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Ⅳ 孩子隨父姓或隨母姓,能否體現出家庭對男女平等的認可度
個人覺得孩子隨父姓或隨母姓,並不能體現出家庭對男女平等的認可度。
首先,現在很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所以兩個獨生子女結合後生下來的孩子很可能會一個隨父親的姓,一個隨母親的姓,可能隨父親姓的是女孩,隨母親姓的是男孩,又或者情況相反。且如果比較例外的可能都會隨父親或者母親一個人的姓,但是我們不能根據這一點就斷定這個家庭對男女平等不認可,也不能斷定這個家庭是否重男輕女。
綜上,個人覺得,孩子隨誰姓只是一種表象,是一種利益與情感選擇後的產物,並不能體現出一個家庭是否對男女平等有著高度的認可。當有一天,整個社會、所有家庭都不糾結孩子要隨父親姓還是隨母親姓時,男女平等的認可才算真正走入千家萬戶。
Ⅳ 獨生子女的理論評價
一些反對者稱,參照發達國家社會的經驗,應該擔心的是人口老齡化和人口減少而不是人口爆炸。一胎化政策造成中國「四二一」扭曲型家庭結構(意即四名祖父母與二名父母皆由一名獨生子女扶養),讓年輕夫婦背負沉重的扶養負擔,也讓社會高齡化問題日益嚴重。
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鄭斯林聲稱:中國漢族人口老齡化和實行計劃生育有關系,但這只是中國老齡化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若不實行計劃生育,中國將會面臨更急迫的人口問題。 由於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和客觀條件的限制,一胎化政策造成男嬰比例的迅速增加,尤其是農村地區。依現行政策規定,農村人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則不允許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則允許第二胎。所以在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和社會保障不夠要養兒防老的現實下,胎兒性別選擇非常嚴重--普遍是在農村等地--未來將會出現許多找不到妻子的男性;有學者指出,除了對女性的傷害外、異常的性別比也會傷害男性,大幅提高男性犯罪率、增加戰爭可能。中國的男性比女性要多3700萬人,而2005年出生的人口男女性別比已經達到118.9:100,男性比女性多20%。這種性別的嚴重不均衡可能會在未來的二三十年之內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由於獨生子女政策在中小城鎮以及大城市的嚴格執行,中國大陸中小城鎮以及大城市中已很少有男尊女卑的觀點,男女平等成為主流,獨生子女政策在客觀上促進了中國大陸男女平等的發展;但也有一些人認為這只是讓女性染上公主病,不能稱為兩性平等。 少數民族增長遠遠快於漢族,從1953年佔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國抽樣普查中,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增加2355萬人,增長了2.03%;少數民族增加了1690萬人,增長了15.88%;少數民族增長速度為漢族7倍以上。在這批新生兒之中,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比例已經達到了42%。少數民族人口增長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對少數民族在就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少數民族和漢族結婚的後代大部分登記成少數民族,無論其少數民族血統的多寡。
城鎮漢族居民大多隻能生育一胎,而農民大多可以生育兩胎,造成城鎮漢族居民人口的萎縮。此舉被認為和中國的城市化進程相矛盾,但是隨著大量農民在事實上(即使未獲得城市戶口)移居城鎮,事實上居住在城鎮的人口比例在增加,同時亦漠視了城市人與農村人的矛盾。另外中國城鎮人口人均收入比農村人口收入高很多,但一般只有一個孩子,造成大量農村新生兒沒有足夠的資源獲得良好的教育與社會環境;而同時城鎮漢族居民的獨生子女往往被嬌慣,成為中國社會貧富兩級分化的人口原因。 進一步,受過良好教育、經濟狀況較好的人群通常比較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能正確使用計生用品,或者出於其它原因(擔心無法負擔養育孩子的花費等),少生或者不生孩子。而經濟狀況較差的人群通常受制於傳統觀念,不願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或者不會使用計生用品,多胎多生。在全世界,經濟狀況較好的家庭的平均有較少的子女,而計劃生育政策會加強這個現象。 80後成獨生子女的代名詞。因為一胎化的影響,獨生子女的父母對孩子一般都過分溺愛,也產生了一個特有的名字「小皇帝」,指的就是孩子在家裡享有皇帝般的地位。所以獨生子女普遍以自我為中心,不喜與人交往,並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 也有觀點認為,中國新一代的獨生子女所具有的獨立的性格特徵,無拘無束追求自由的生活態度,將有力地推動中國社會的轉型,推動中國社會的民主法制進程。
這些都引起了一些社會問題和相關討論。
2007年3月15日,第十屆政協會議上,以葉廷芳為首的29名政協委員聯名提案,要求盡快停止執行一胎化,恢復「一個不少,兩個正好」政策。葉廷芳說:「獨生子女缺乏兄弟姊妹,其自然成長的天性受到壓抑,必然導致人性的變異。」 生育潮的主體由80後獨生子女一代構成,我國獨生子女家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1、父母和祖輩的溺愛嬌寵,容易使子女變得自私,凡事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得失,從不知為別人著想;2、獨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為伴,幼時缺少與小夥伴一起游戲的集體活動,既不易養成與人協同合作精神,又缺少競爭性,所以社會適應能力差,容易形成孤僻、缺少熱情的個性傾向;3、在家裡,父母代勞獨生子女的許多本應自理的工作,易於形成依賴性,自主精神和自主能力都差,也缺少勞動自覺性;4、對「獨苗苗」百般袒護,長者不願約束孩子孩子在家庭這個最早加入的社會結構中,未能養成尊重長輩、遵守紀律的自覺性,而是任性驕橫,家庭成員關系顛倒,走向外部社會也不懂得尊重別人。這些客觀存在也是,獨生子女容易抑鬱症的原因之一。
Ⅵ 獨生女父母的真實想法
獨生女父母的真實想法可能有以下幾種:
1、女兒嫁人後不會陪在身邊,其實兒子婚後也一樣
只有一個女兒想生二胎,很多都是覺得女兒總是要嫁人的,一旦嫁人了,就不會再陪在自己的身邊了。這一點是很現實,女兒結婚以後有了自己的家庭,還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非常少見。但是實際上,不僅是女兒,兒子結婚以後也一樣。
年輕人結婚以後有自己的生活,不可能總是留在老家陪在父母的身邊。父母晚年以後有自己的生活,並非是獨生女的家庭父母晚年就凄涼孤單,而有兒子的家庭就兒孫滿堂都在身邊。父母晚年生活,在這一方面,兒子女兒都是一樣的。
2、女兒有遠嫁的可能,但是交通足夠發達
養女兒的家庭,總是很擔心女兒以後會遠嫁,這樣和父母見面的機會就少了,可能一輩子能夠見面的次數都能數得過來。這一點確實很現實,沒有辦法否認。可雖然現實,卻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糟,因為現在的交通足夠發達。
嫁到不同的城市,火車高鐵很方便,哪怕就是嫁到國外漂洋過海,坐飛機也很快。只是有一個現實問題要重視,來來回回的車票機票對於普通家庭來說不便宜,想要遠嫁的女兒,應該好好掙錢。
3、女兒教育得好,孝順老人不比兒子差,女兒照顧反而更貼心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兒子養老是天經地義的,如果只有一個女兒,晚年和女兒一起生活,總是不如和兒子一起更理直氣壯。這雖然也是一種現實,但是實際情況真的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糟,女兒教育得好了,養老並不比兒子差。
現在男女平等才是主流思想,跟著女兒養老的父母大有人在,女兒自己有能力,不靠婆家養活,給父母養老別人也說不著什麼。而且換另一個角度來說,父母晚年讓女兒來照顧,也會比兒子或者是兒媳婦更加貼心。男性在照顧人這方面,大多都不如女性細膩體貼,這是性別的差異,和孝不孝順無關。
總結:
所以那些只有一個女兒的獨生子女的家庭,父母到了晚年了,生活也照樣能夠過得幸福,根本就沒有一些人想像中的那麼孤獨凄涼。日子過得好不好,關鍵還是要看能力看心態,不在於生了兒子還是生了女兒。
Ⅶ 在現代社會中,獨生子女的家庭中還會重男輕女嗎
獨生子女家庭大多數都過得很好,這樣的說法當然很對了,首先就是家庭的負擔並不是很重,而且一個孩子家裡面會把所有的愛都給一個孩子。
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來說,等到了中年,孩子基本都大學了,培養孩子要花不少錢,一個孩子可以給他最好的,自己也沒有那麼累,等孩子大學畢業工作了,沒負擔了,自己也還沒退休,可以出去旅遊享受生活,也可以把年輕時的愛好重新撿起來,而孩子多的家庭培養了老大還有老二,孩子累父母更累。
以前很多都是獨生子女家庭,他們只要關注一個小孩的成長與家庭。但是事實上,人到中年過得好不好,其實跟獨生子女家庭沒多大關系。年輕的時候把小孩教育好了,不管生幾個等老了都過得挺好。
Ⅷ 只有獨生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全部繼承嗎
答: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的配偶、父母均不在世,那麼該獨生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的父母也在世的話,該獨生子女、配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般是依法平均分割,可以主張因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從而對於遺產予以多分。另外,如果被繼承人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且遺囑內容為將全部財產給獨生子女,那麼該子女也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的。【相關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 繼承權男女平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Ⅸ 獨生子女,生女兒的命運比生兒子的慘吧
獨生子女生女兒的命運比生兒子的慘嗎?不能這么說,生男生女都是一樣的,沒有什麼生男生女。哪個是慘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