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給已婚女兒單獨贈與房產
法律分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❷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產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具體分析,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放女個 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放女的個人財產。 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❸ 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算共同財產嗎
您好,實踐中存在爭議。
1、如果房產過戶發生在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房屋過戶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後,《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頒布施行之後,《婚姻法解釋(三)》已經廢止,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登記在哪方子女名下並沒有特別要求,法院也可能會結合具體情況而定。
為避免爭議,父母可以立一份不動產贈與協議,約定只贈與給子女一方。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也歡迎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已廢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❹ 父母贈予已婚子女一方房產,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父母贈予已婚子女一方房產,可以這樣確定:1、可以簽訂贈與協議,註明將房款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另一方無需簽訂即可;2、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如登記在雙方名下,需要夫妻之前簽訂協議,否則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❺ 父母的房產可以過戶給已婚女兒一人嗎
父母的房產可以過戶給已婚女兒一人。
過戶完畢,沒有事先特殊約定前提,住房屬回於女兒婚後取得答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❻ 新民法典父母可以單獨贈予已婚子女財產嗎
法律分析:可以。1、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自願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父母贈與已婚財產子女財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_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百零二條_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_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❼ 父母如何單方贈與給婚後子女
父母如何贈與房產給已婚子女方法為:
1、簽署房產贈與確認書,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2、對所贈予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
3、辦理房產贈與公證;
4、繳納相關稅費;
5、更換新房產證。
如果產權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房產贈與公證就是公民將屬於本?的房產贈與給受贈?的?種法律?為。這種贈與?為,往往是基於相互間的親
屬關系、友誼關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不是市場上的商品交換。房產贈與?必須具有真實的意思表?,並且必須對
其所贈房產擁有所有權。雖然取得贈與公證書可以迅速辦理產權過戶?續,但應注意?個事項:
?是贈與是?償的法律?為,法律後果不同於有償的轉讓?為;
?是贈與後變更產權登記的稅費與繼承後變更的標准不同,辦理前應向房管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充分咨詢;
三是?般的贈與?為贈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也就是說
經過公證的贈與?為?般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❽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不停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2、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❾ 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❿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的,如果沒有任何明確表示,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房子過戶子女後,在父母離婚時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並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於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