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欠錢會凍結子女的銀行卡嗎
法律分析:不會。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2. 父親欠銀行錢會凍結子女帳戶嗎
不會。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
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3. 父母欠款會不會凍結子女賬戶
法律分析:不會。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因為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因此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 父母欠錢被起訴會凍結孩子的賬戶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孩子的賬戶。一般不會查封子女賬戶。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同時可以申請凍結債務人名下家庭住房以及財產和銀行賬戶,如果債權人欠債後惡意轉移資產給子女,那麼可以申請凍結子女名下的賬戶。如果有證據證明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里屬於被執行人的份額。
法律分析
法院在一定要求下可以凍結債務人子女的銀行賬戶。如果是債權人與配偶的共同債務,則法院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債務人配偶的財產,反之則不能凍結或查封債權人的財產,另外也不包含子女與父母的銀行賬戶或不動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孩子不是被執行人,但如果擅自轉移財產,逃避履行法律文書債務的,將財產轉到孩子名下的,法院可以執行。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對於共有財產,應當先行實物分割後執行,但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會導致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執行法院可以整體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 父母有民間借貸沒還,兒女已經成人,法院可以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嗎
父母有民間借貸沒還,兒女已經成人,法院可以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嗎?法律上這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一般來說,民間借貸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4、父母與兒女共同生活,父母是為家庭經營活動而欠下的債務,這時候法院也是可以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因為父母的經營活動是為整個家庭服務的,那麼就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擔責任,這時候作為共同生活的主體,兒女也需要擔負起相應的責任。
6. 父母欠錢會凍結子女的賬戶嗎
父母欠錢一般不會凍結子女的賬戶分情況如下:
1、一般情況下,法律上父親欠的債,子女不必還:
(1)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有民事權利,父親既無需替孩子償還債務,子女也不用替父親償還債務;
(2)父債以其個人財產承擔償還義務,子女不具有償還義務;
2、父親欠債子女用不用的情況是,父親死亡,有遺產還有債務。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用遺產償還生前債務,僅以遺產數額為限。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7. 父母貸款未還,會凍結子女的賬戶嗎
不會凍結子女賬戶。
父母和銀行之間簽訂貸款合同,簽訂合同的雙回方當事人是父母和銀答行。
從合同相對性來講,貸款和子女是沒有關系的,除非銀行有證據證明父母將貸來的款項惡意轉移給子女、或者給父母做擔保,否則不會凍結子女的賬戶。
即使父母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銀行想凍結子女的財產也需要在一年內先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8. 父母欠債子女的銀行卡會凍結嗎
關於父母欠債子女的銀行卡會凍結嗎的問題,其實是不會的。 父母和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個體具有身份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屬性,誰的 債務 就由誰承擔償還責任,不牽涉其他人。 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依據是「 財產保全 裁定書」或者「執行裁定書」,這些文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才能凍結誰的賬戶。這些法律文書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 因此,如果子女沒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會作為被告被採取保全措施的。 雖然父母的債務由父母獨自承擔,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轉移資產導致償債能力不足,子女也會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時,子女作為被告之一,其銀行賬戶被凍結也就是理所當然的。 總之,如果子女沒有被告,就無需擔心因父母的債務而導致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凍結
9. 父親欠錢會查封子女賬戶嗎
一般不會查封子女賬戶。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同時可以申請凍結債務人名下家庭住房以及財產和銀行賬戶,如果債權人欠債後惡意轉移資產給子女,那麼可以申請凍結子女名下的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10. 父母欠債凍結子女財產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是不會凍結子女財產的,法院只能對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