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生前轉賬給一個子女怎麼認定是借款還是贈予
律師解答
一般都屬於贈與。
律師解析
父母轉賬給子女的錢一般都屬於贈與。
1、如果是子女向父母借的錢,則該筆轉賬不算贈與。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3、贈與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只要贈予人單方作出贈予行為合同即成立,不需要受贈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貳』 父親給兒子轉賬的錢能否要回來
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保護法規定,父親給兒子轉賬屬於贈與,是不能進行要回的,只有受贈人自動退回才可以。
『叄』 怎麼證明父母給的錢是贈與
法律分析:父母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子女,子女同意接受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協議,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贈與協議需雙方簽字,只有贈與人簽字無效。父母與子女簽訂房產贈與協議,可以在協議註明住房是否贈與子女個人所有,還可以註明受贈人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註明是贈與子女的個人住房,那麼子女在已婚身份前提接受贈與,這房子就是子女和配偶婚後取得共同住房。如果父母和子女在贈與協議中約定了受贈人的責任義務,一旦子女違約,父母是可以主張收回贈與的房屋。對於房產的所有權變動需要做變更登記後發生效力,未進行變更登記的,父母可以拒絕贈與;但該房產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肆』 父母生前將存款轉給一個子女,可以嗎
這不屬於遺產。只要不是受脅迫,父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把財產給子女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而且存款屬於動產,父母把自己的名下的存款轉賬給了子女就屬於子女的財產,就算沒有贈與協議也不妨礙這件事的合法性。如果其他子女有異議,應該由他們舉證證明贈與無效。
『伍』 父母轉賬給子女的錢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如果轉賬成功的,就不能要回來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陸』 父母匯給子女生活費贈予,銀行能匯出嗎
能。父母轉賬給子女的錢一般都屬於贈與。父母贈予子女生活費錢款時,可以進行銀行轉賬,備注只贈與自己子女,與配偶無關。
『柒』 父母給子女轉賬屬於贈予嗎
法律分析:父母轉賬給子女的錢一般都屬於贈與,因為其屬於父母無償將財產給予子女,如果是子女向父母借的錢,則該筆轉賬不算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捌』 法律|婚後,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轉款給子女,是借款、還是贈與? 這是在離婚糾紛中,很容易衍生出的一個熱點和一個焦點問題。家事法律圈人,包括法官、律師、公證員都在關注這個問題,很多的論壇中也會涉及到這個主題。而且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期,對於這樣的問題判決的傾向性也會發生變化。
從目前的判決來看,法官會有兩種不同的思路,第1種思路認為:父母對子女的轉款,不能夠輕易的推定是贈與,在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情況下, 應認定為是借款。
法官意見: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錢款支持,不是天經地義的,父母並沒有義務為成年的子女購買房子、為他們支付首付,為他們承擔購房的部分款項。如果這樣認為,對父母過於嚴苛,也會讓父母的養老生活,構成嚴重的困難甚至威脅。
類似這樣的判決書被視為是有溫度的判決書!我認為這樣的判決書是符合社會大眾的常情常理。
而第2種,思維認為父母轉款給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夠證明是借款,應該推定是贈與。因為從證據力來說,證明借款比證明贈與更容易,借款通常都會有轉款憑據和借據,而贈與通常都不會簽於贈與合同,也不會簽收收到了贈與物品或者錢款。從證據力的角度, 首先父母應該證明是借款,不能夠證明借款就應認定為是贈與。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因為預設前提完全不一樣,這種顯著不同的思路和預設前提,會帶來同案不同判,會帶來我們預判一個案件結果的時候,會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又看到我們律師的工作的必要性,案件結果會有無限的可能性。律師在案件中,通過組織證據、影響法官,案件的方向也就會有了各種可能性。
另我關注到的是,幾個案例中都會涉及到司法解釋2的第22條。對於同樣一個條款,法律行業內的專業人士理解有非常大的差異性。
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22條的原文是這樣的: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法律人士A的案例中,他認為:根據字面解釋,我們是可以直接適用這個條款來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為贈與。 而根據北京高院的案例顯示,這個條款適用的作用,並不是我們用它來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而是當我們已經有了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為贈與之後,才運用這個條款。
從這里也可以看到,對同樣一個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同樣都是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士會有大相徑庭的解讀。法律是一門運用的科學,特別是作為律師,是運用法律的專業人士。當我們選擇援用某一個條款在自己所承辦的案件中的時候,我們需要對這個的條款的法義有充分的解讀、深刻的解讀。特別是適用的前提、適用背景,當時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它是想要解決什麼問題?
目前關於解釋2第22條的解讀,我更加認同北京高院的案例所採用的思維角度和傾向。也就是當事人結婚後,父母轉款給子女的這個款項,不能直接根據這個條款認定為贈與。這個條款它解決的問題是父母的贈與,到底是贈與給夫妻雙,夫妻雙方還是一方的問題。
另外,父母轉款給子女通常情況下是買房,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其他的資金用途、其它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在舉證的時候,關於款項的來源、款項的用途,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
款項的來源,有時候父母的轉款,可能是自有資金,也有可能是籌借的資金。另外就是父母的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父母是工薪階層、還是父母是企業主、或是其他的身份,這些對於法官在認定款項的性質的時候,都會有影響的。
另外我也想說一說對於我自己的啟發。法律是關乎於秩序的建立,而婚姻家事的法律不僅僅關繫到法律,它跟生活更加的貼近,怎麼樣去取證、怎麼樣去影響法官?這個過程需要我們對生活有更多的觀察,也需要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歡瑣碎事,也不喜歡說啰嗦話的人。但是,在做婚姻家事案件過程中,瑣碎事和瑣碎的細節,還有很多啰嗦的話要重復的說,這些都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也有了正當的理由。
通過做婚姻家事案件,讓我跟人有了更深入的連接,也讓我對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
感謝一起同行的小夥伴們
一路同行,感謝有你!
『玖』 父母將銀行卡的存款贈與兒女,要公正嗎
父母將銀行卡的存款贈與兒女,並不需要公正。
一、如果是父母給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已經成年但仍然在校期間子女的必要生活費和學費,不能認定是贈與。因為這是撫養義務。如果存款是給已經成年並且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則可以認定是贈與行為,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如果銀行賬戶是以兒女本人的身份證辦理的,那麼父母存到兒女賬戶中的錢可視為一種贈予,這種贈予一旦打入兒女賬戶就發生效力,財產權已經轉移,所以兒女的賬戶不會被凍結。
三、但是如果為逃避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惡意通過往兒女賬戶打錢的方式轉移財產,則仍可能會被凍結。區分是否屬於惡意主要看打錢的數額是否超出兒女教育、生活的必要開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拓展資料:贈與他人金錢的合同怎麼寫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台,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台」,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