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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當生父母

發布時間:2023-01-17 04:32:07

①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這種自然的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但從法律關繫上來講,一個人只能有一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父母或者多個父母,否則社會關系將會變得十分混亂,而且缺乏應有的穩定性,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全面保護。當一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便產生了兩種血親關系,一種關系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關系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面臨這兩種血親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一種關系具有法律意義,受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相關當事人之所以要擬制出一種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目的就在於否認或者說是「迴避」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法律承認並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並賦予相關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否認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在內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割斷」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至於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經濟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照顧等,法律則不予干預。

② 從小被領養用贍養親生父母嗎

民法典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便消除。但是當事人基於道德義務贍養的,法律也不予干涉。
二、收養的特徵是什麼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之間。(4)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也叫「准血親」,即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不同於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2)養子女當生父母擴展閱讀: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③ 當養子女與生父母相認後,為何與養父母的關系就會越來越遠

因為親生父母就是養父母和被一些孩子心中的一根刺,養父母能夠養育這個孩子,其實是對這個孩子投入了更多的感情的。養父母會和孩子疏遠其實是有三點原因,第一點就是不想讓孩子為難,第二點養父母沒有自信,第三點就是孩子的搖擺不定。


最後一點就是孩子們的態度,其實我也很納悶,在沒有親生父母找上門之前,這么其樂融融的一家,為什麼在由養父母出現的時候,孩子在面對養父母的時候如此的尷尬,十幾年的朝夕相對敵不過幾天的血緣親情,孩子搖擺不定的態度,傷了養父母的心,因此會和養父母越來越遠。
基於上一幾個原因,才會導致孩子認回自己親生父母之後與養父母關系越來越疏遠。

④ 合法收養的孩子,她的親生父母還能要回嗎

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就不能要回。《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為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法》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即收養人在收養未成年人時一定要取得未成年人親生父母的一致同意。

⑤ 領養的孩子真的會把養父母當親生父母看待嗎

不會,孩子存在的價值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如果孩子去尋找親生父母或出生信息,你們是否會...領養的孩子當作親生孩子,絕大多數養父母都會這樣。對人類來說,生育是一種生物現象,更是一種社會現象。人們的生育觀包括是否該要孩子,什麼時候要,偏好什麼性別,預期的數量,如何生育或獲得孩子,通過生育要實現什麼和追求什麼,生育在自己的生活和生命中占據怎樣的位置。對你和你的家人而言,有些問題你們已經考慮清楚了,如你們決定要孩子,並已嘗試過各種方法,但你們需要特別考慮清楚:你們需要孩子最重要的目的是什麼,孩子會給你們帶來什麼。這些是孩子存在的價值。其次,還要考慮你們需要為孩子做什麼,你們需要付出什麼——請注意,付出而不是犧牲。

⑥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⑦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⑧ 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生父母養父母之間是什麼關系

收養 關系成立後,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 監護人 ,無 撫養 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成年後也無 贍養 父母的義務。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 收養協議 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⑨ 被收養的孩子找到親生父母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徵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⑩ 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婚姻法》第26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收養法》第23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收養關系確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即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上述權利亦包括法定繼承權。因此收養關系確認後,養子女可以從養父母處享受法定繼承權,但卻喪失了對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遺產。

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後,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系不會簡單基於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的,盡可能生前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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