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父母去世後,其房產證及銀行存款被其中一子女霸佔,應怎麼辦
父母去世後,其房產證及銀行存款被其中一子女霸佔,首先要先確定遺產的范圍,繼承人需要到房管部門核實房屋的登記情況,是否登記在父母的名下,有沒有貸款抵押登記或者是相關的債務問題,如果有則在繼承之前要先進行清償;確定繼承的方式,查明被繼承人名下有沒有立有遺囑,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律分析
父母留下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父母親的法定第一順序人繼承。其中一子女霸佔父母遺產的,可以和其協商。不能協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繼承父親遺產問題。如果父母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遺產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⑵ 父母離世後財產子女如何繼承
父母去世,子女繼承方式如下:
1、父母去世,留有遺囑的情況:對於財產有自己的分配或者想法,並且留有遺囑的話,財產繼承將按照遺囑所寫內容進行分配,這樣能夠減少家庭內部矛盾,也是最為快速的繼承方式。
2、父母去世,留下的財產有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如果父母一人去世,去世一方遺留的財產中涉及對方的個人財產部分並且已成立的情況下,對方個人財產還是歸屬於個人財產,不在繼承財產范圍內,繼承人就只能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3、父母去世,留下的財產是共同財產的情況:父母一人去世,留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法律繼承規則及順序進行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中法律條文中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上人員為第一繼承人繼承,均可繼承父母一方去世所留下的財產繼承。如果還有其他特殊協議及約定,是協議及約定內容來進行詳細區分。
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確定放棄財產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有兩個繼承順序:
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
1、由於房屋的主人是你父母;
2、如果另一方將來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的子女、平均分配房屋產權及遺產;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等情況、可以多分;
3、直接過戶到一個子女身上,需要父母的子女的協商同意後才能過戶。
4、需要的手續是所有子女在辦理現場;
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註:繼承的難點在於公證所有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這樣就要求證明當事人即為所有繼承人並且都自願放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27條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及法定繼承順序。法定繼承有兩個繼承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而確立夫妻關系身份的男女雙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⑶ 有子女,父母去世,子女怎麼分配財產呢
法律分析: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 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父母死亡後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若父母有遺囑,那麼子女就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若是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一般是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一樣,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是有優先繼承權的,往往也是均等的分割遺產。
法律分析
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來處理。父母遺產繼承要先看父母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的就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則要看老人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既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協商繼承遺產份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遺產。遺產分割的方式: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