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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獨生子女落戶上海政策

發布時間:2023-01-14 10:15:06

獨生子女父母落戶上海新政策

獨生子女父母落戶上海新政策是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落戶。
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㈡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投靠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三、關於老人投靠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

㈢ 獨生子女在上海工作,上海戶口。父母退休後可隨子女落戶上海共同生活嗎

父母可以隨子女一起在上海生活,同時也可以落戶上海,因為父親母和母親可以根據子女的戶口來落戶。

【法律分析】

父母可以隨子女一起在上海生活,當事人已經退休的,可以投靠戶口在上海市的子女入戶,與其是否結婚是無關的。獨生子女老人落戶,這不僅需要承接城市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上做足准備,同時也要加強老人信息數據的順暢流通,老人在原先城市所享受的待遇與福利在新落戶的城市也應該享受到,這就需要異地城市之間信息數據的互通有無,這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

【老人可以投靠入戶】

1、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2、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落戶上海政策解讀】

1、上海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上海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3、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上海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㈣ 獨生子女父母落戶上海新政策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 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 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 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 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 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㈤ 老人投靠子女落戶上海條件

法律分析:
子女隨遷落戶滿足《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中四種情況即可。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一、關於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託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於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後,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於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其他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後經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以支內、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三)「外省市未就業」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徵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並經屬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六)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准回滬落戶時,除本規定「一、關於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七)本規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於外省市配偶是農業戶口人員,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於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九)停止執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的規定。
(十)本規定執行中,一旦發現申報戶口過程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本市公安機關將依據公安部《關於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的有關問題的批復》和本市相關規定,對弄虛作假落戶人員的戶口一律予以注銷,退回原戶口遷出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參與弄虛作假、使用虛假材料申報戶口的人員,將依照本市誠信制度規定,將相關人員的誠信情況納入本市建立的個人誠信登記系統。

㈥ 上海獨生女的父母可以隨女兒遷戶口么

法律分析:可以。老人投靠本市子女需符合如下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的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必須滿足被投靠人是獨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戶口都在上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辦理即可。

㈦ 獨生子女父母可以隨子女落戶上海嗎

一、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二、有關上海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1、關於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下同)落戶。2、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3、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4、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子女落戶需要啥資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子女落戶上海父母可以隨遷嗎?
父母戶口能隨子女遷,但是父母隨子女落戶遷移,在已經買房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如果買的二手房,要注意買的房子名下原房東的戶口是否已經遷走,戶口的問題,也可以問房子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窗口。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㈧ 父母在外地的戶口可以隨獨生子女遷入上海嗎

父母親戶口在外地而且均已退休的,可以隨已經入戶上海的子女遷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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