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武漢戶口遷入政策
1、夫妻投靠所需條件: 中心城區投靠方年齡35周歲以上或結婚10年以上;遠城區投靠方年齡30周歲以上或結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歲以內子女。 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條件: 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或夫妻雙方退休,一方年齡達到標準的;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退)休的人員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條件: 未滿16周歲, 或不滿18周歲的高(職)中學生隨父隨母可選擇;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❷ 武漢怎麼落戶
一、夫妻投靠所需條件:
中心城區投靠方年齡35周歲以上或結婚10年以上;遠城區投靠方年齡30周歲以上或結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歲以內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條件:
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或夫妻雙方退休,一方年齡達到標準的;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退)休的人員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三、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條件:
未滿16周歲,或不滿18周歲的高(職)中學生隨父隨母可選擇;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四、投靠親屬所需條件:
父母雙亡無人撫養的孤兒,無子女的孤老投靠親屬。
五、收(抱)養子女所需條件:
學齡前兒童、棄嬰;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滿30周歲,身邊無子女。
六、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所需條件:
1、現役軍人;
2、副營職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3、服現役或軍隊服務滿15年的軍官或文職幹部。
七、外地來漢興辦私營企業業主、家屬或業務骨幹申辦戶口
1、私企業主、近親屬或業務骨幹;
2、1998年7月1日後3年內累計納稅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含30萬元)。
3、戶籍不在本市或戶籍在本市遠城區,具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中國公民來本市中心城區及郊區(東西湖、漢南區)投資興辦私營企業,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報私營業主及一名親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業務骨幹(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營銷人員或管理人員)共計2人的戶口。
八、外地人員購買本市商品房申辦戶口
1、凡戶籍不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在中心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住宅總價在30萬元以上,或者購房總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辦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內的武漢市城區常住戶口;
2、購房時間為1996年10月7日以後(以簽訂合同為准),不包括經濟實用房、安居工程住宅、辦公及經營性用房。
九、復退軍人異地安置戶口所需條件:
1、符合安置部門政策條件的退伍軍人;
2、需要改變原戶口性質或戶口不遷回原籍的。
十、港、澳、台及國外回歸定居人員戶口所需條件:
符合出入境回國定居政策條件的港、澳、台基國外回歸人員。
十一、科技人員家屬隨遷戶口所需條件:
符合隨遷條件的專業技術幹部家屬。
十二、大學生跨省市轉學戶口所需條件:
符合教育部門轉學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❸ 落戶武漢需要什麼條件
落戶武漢需要以下條件:
1、夫妻投靠所需條件,中心城區投靠方年齡35周歲以上或結婚10年以上,遠城區投靠方年齡30周歲以上或結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歲以內子女;
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條件,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或夫妻雙方退休,一方年齡達到標準的;
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條件,未滿16周歲,或不滿18周歲的高中學生隨父隨母可選擇,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落戶武漢需要什麼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3、申請入戶人員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
4、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票、房產證、土地證;
5、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出具當地街計生部門計劃生育證明;
6、申請入戶地派出所出具的實際入住證明。
❹ 武漢市戶口遷入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年齡不滿45周歲的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畢業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落戶。市、區政府引進的大型企業、總部企業、產業研發機構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單位注冊資本和納稅已在漢落地,單位繳納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均可申請落戶。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參加積分落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達到當年積分分值的,可以申請落戶。子女投靠父母落戶: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未婚,年齡不滿20周歲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滿22周歲;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子女為武漢市常住戶口,且在漢有自有房屋,其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子女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❺ 戶口遷入武漢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落戶方式辦理條件如下:
(一)大學畢業生落戶:年齡不滿45周歲(研究生不受年齡限制)的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經教育部學歷認證)畢業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落戶。
(二)中專(技校)畢業生落戶:
1、武漢地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或取得中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學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技工學校招生的畢業生);
2、外地生源畢業生不滿1年在漢就業並列入我市急需專業目錄范圍,本市新城區生源畢業不滿2年在中心城區、開發區就業的。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落戶:被武漢地區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學生,在校在讀期間,可自願將戶口遷往院校所在地。武漢地區中等專業學校招生不遷移戶口。(註:新招錄的普通高等學校憑招生計劃文件、新生花名冊、學生戶口遷移憑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辦理落戶;往屆生,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及學校出具的在校在讀證明(學校加蓋公章)、招生名冊(學校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身份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四)引進企業員工落戶:市、區政府引進的大型企業、總部企業、產業研發機構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單位注冊資本和納稅已在漢落地,單位繳納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的,均可申請落戶。
(五)積分入戶: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參加積分落戶:
1、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住房);
2、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4、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達到當年積分分值的,可以申請落戶。
(六)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子女未婚,年齡不滿20周歲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滿22周歲;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七)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子女為武漢市常住戶口,且在漢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滿60周歲,女性已滿55周歲)可以申請投靠子女落戶。
二、辦理流程:遷入者要先去居住所在的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提交身份證、入戶申請書等。窗口受理:派出所對其材料進行現場審查,出具准遷證。遷出:需要到原戶籍地辦理戶籍遷移證明。辦理:將戶籍遷移證明、戶口本等材料都提交就可以接收並辦理戶口遷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