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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房加子女名已婚

發布時間:2023-01-12 04:09:17

❶ 父母想為已婚女兒買房,房產證寫女兒名字,該房女婿是否有份呢

父母想為已婚女兒買房,房產證寫女兒名字,該房女婿是否有份需根據購房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1、一方父母為子女全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該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購房(主要指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屋卻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關系無法存續,一方申請離婚要求分割房產,出資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多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❷ 孩子結婚了父母貸款幫買房子房產證上可以寫已婚子女的名字嗎

房產證上可以寫已婚子女的名字。父母借款幫子女買房子,這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即使子女已婚,父母仍有權把房產贈與給已婚的子女。但有一點需要考慮,就是房產證上是只寫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還是寫子女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如果只寫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可以視為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

❸ 父母買房,房產證加上女兒(已婚)的名字,這套房子會算夫妻(女兒女婿)共同財產嗎

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女兒既然已經結婚,那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假如以後女兒離婚的話,其所佔的房產份額肯定要與丈夫進行分割。如果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加女兒的名字,可以走贈與的方式,需要評估和公證。公證書上會有很關鍵的一點:贈與給女兒的房產份額屬女兒單方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❹ 父母買房可以加已婚女兒名字

法律分析: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有三種方式:1、房產權贈予。2、房屋買賣。3、析產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❺ 父母全款買房,只寫女兒(已婚)名字,如何避免離婚財產分割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描述,如果是婚前父母全款買的房子,除了明確表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以外,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不予分割。所以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是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情況劃分:1、婚前,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房產證只登記一方名字,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承擔還貸的部分予以返還。2、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為一方的名字。因為我國對於房屋實行登記所有制,所以這種情況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沒登記的一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在婚前自己為購房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婚前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是在此前提下才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登記一方。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❻ 父母買房,房產證加上女兒(已婚)的名字,這套房子會算夫妻(女兒女婿)共同財產嗎

父母買房,房產證上添加已婚女兒的名字,就是屬於共有產權,正常情況下,屬於女兒份額部分的產權是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有隻贈女兒的特殊協議說明,就不屬於女兒夫妻共同財產,是女兒單獨所有。

❼ 父母出資為婚後的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怎樣處理

一、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買房 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 離婚 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二、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三、雙方用 共同財產 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 夫妻財產 ,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四、婚前由一方父母出了首付進行 購房 ,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進行還貸,該房產仍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可在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主張進行相應的分割。 根據《 民法典 》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❽ 子女婚後父母買房寫上子女名字,配偶有份嗎

法律分析:沒有,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那麼配偶是沒有份的,如果登記子女及其配偶兩個人的名字,就有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❾ 父母的房子添加已婚子女的名字另一方有份嗎

另一方無份,父母將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產權贈給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贈與行為,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也屬於房屋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❿ 父母的房產證上可以加已婚子女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產證上是可以加已婚子女的名字。父母將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產權贈給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贈與行為。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也屬於房屋贈與行為。因房屋贈與屬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屋登記機構應按轉移登記辦理。權利人確實要加子女名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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