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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獨生子女費

發布時間:2023-01-11 21:27:03

1. 2019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新標准

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 規定 出台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 條例 》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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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並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報告 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 制度 。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並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 意見 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 辦法 》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 決定 ,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 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 通知 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條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葯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和引起的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咨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並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後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三十九條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一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准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准;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准,具體繳納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准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准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准1倍至2倍的標准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准3倍至4倍的標准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徵收決定的送達、繳納時限和欠繳處理等,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六條未達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單位,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 通報 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和取得其他榮譽稱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扣發其當年獎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生育批准文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醫學鑒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孕情診斷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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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遼寧省獨生子女獎勵政策是怎樣的

遼寧省獨生子女獎勵政策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等待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指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指 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具體規定如下: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 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 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3. 50歲退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

不可以。女性需要到55周歲、男性需要到60周歲,才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補助金的。

4. 有獨生子女證的國家一年補助金有多少

在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4)基層獨生子女費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

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 鎮江事業單位退休工人獨生子女費怎樣算

法律分析: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綜上所述,南京的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規定的是未成年子女在還沒有滿14周歲以前,按照20元的60元不同的標准發放獨生子女費,之所以同樣在南京獨生子女費的標准也不等,也是因為在南京不同地區的經濟收入畢竟是上下浮動比較大的。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父母在退休以後,退休金也因為獨生子女證另眼相待。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 50歲退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


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正常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0歲。並且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只要達到這些標准,那麼就可以正常參加國家的養老職工保險,並領取獨生子女費。

①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②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③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④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⑤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

獨生子女費是什麼呢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八周歲,女年滿五八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八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7. 淄博市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3、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5、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6、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7、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8. 2019年福建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與標准

福建省衛計委公布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制度 實施 細則 ,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按年人均不低於12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低保家庭則按年人均不低於2400元發放。部分失獨家庭可以據此獲得政府補助。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基本條件才可獲得獎勵扶助金:1、一方或雙方為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一方或雙方曾經生育子女或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3、現存一個子女或農村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4、年滿60周歲。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達到60周歲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歲以上的在當年3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根據戶籍情況,填寫《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或《福建省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一並交村(居)民委員會。

一、為維護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和管理,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 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辦法 。

二、戶籍在本省或者婚嫁並常住本省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之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婦雙方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十四周歲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已婚育婦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常住地不明確或者多處事實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四、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獨生子女出生證明(或者收養證)及復印證;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張;

(四)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 意見 。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經核實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在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張榜公布期限為十日。群眾無異議的,自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基層單位應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送達當事人。

對於不符合領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發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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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洪山鎮政府,區直各辦、局(公司),洪山科技園、福州軟體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更好地落實夫妻雙方失業或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獎勵對象

(一)2002年9月1日以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一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夫妻一方已落實長效節育措施(除醫院出具的不適應症外),雙方均持有《失業證》或《下崗證》的城市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前款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1、夫妻戶籍在本區且常住在本區;

2、女方是農業戶口嫁入本區的,享受全額獨生子女獎勵費;

3、女方戶籍在本區且常住本區,男方為農業戶口的,其獎勵費按本區標准支付一半;

4、夫妻雙方符合條件且戶籍在本區內,但在生育子女時不屬於本區管理對象(即屬生後遷入)的,需由原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其享受獎勵費情況證明,並提供購房產權證。

(二)夫妻戶籍在本區且常住在本區,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不收養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三)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按《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發放。

二、獎勵內容

1、獎勵對象子女於2002年9月1日後出生的每戶一次性發給500元的獎勵費(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按原規定給予獎勵);

2、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不收養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獎勵費。

三、辦理程序

(一)屬於2002年9日1日以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一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雙方均持有《失業證》或《下崗證》的城市居民的:

1、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失業證》或《下崗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審批表》;

2、經社區居委會調查、核實並張榜公布十日後,若群眾無異議,將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復印件(復印件需經社區確認並加蓋社區印章)等相關材料報街道(鎮)計生辦審核蓋章;

若夫妻雙方戶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個街道,審批表中需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計生辦蓋章,並註明享受獎勵費情況;若屬外區(縣)生後遷入的,需由原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享受獎勵費情況,並提供購房產權證;

3、街道(鎮)計生辦審核後,於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將審批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有關證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區計劃生育局;

4、區計劃生育局批准後按本規定發放。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不收養,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1、符合再生育條件,經區計劃生育局再生育審批的,持《生育證》的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鼓樓區不再生育獎勵費審批表》;

2、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計劃生育局再生育審批的獎勵對象,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申請再生育所需的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常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鼓樓區不再生育獎勵費審批表》;

3、經社區居委會核實並張榜公布十日後,若群眾無異議,將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復印件(復印件需經社區確認並加蓋社區印章)等相關材料,報街道計生辦審核蓋章;

若夫妻雙方戶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個街道,審批表中需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鎮)計生辦蓋章,並註明享受獎勵費情況;跨區(縣)遷入的,要有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享受獎勵費情況;

4、街道計生辦審核後,於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將審批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有關證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區計劃生育局;

5、區計劃生育局批准後按本規定發放。

四、獎勵的管理與監督

1、街道(鎮)計生辦要建立獎勵對象人員登記表,連同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存檔,保存期為二十年;要專人管理,區計劃生育局法規科要存檔備案。

2、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在常住地變更時,社區、街道計生辦要主動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3、區、街道(鎮)、社區審核、審批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要落實責任制,逐級把關,嚴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規定給予兌現獎勵費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卡兌現的,應責令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於獎勵對象領取獎勵費後,違法再生育的,及時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獎勵費,並按《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鼓樓區計劃生育局。

9. 退休人員的獨生子女費

退休人員的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如下:
1、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報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0. 獨生子女費退休後多久發放

退休後兩個月左右能領獨生子女費。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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