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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為什麼跟養父母親膩

發布時間:2023-01-11 13:23:08

Ⅰ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關系時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雲南出台《公民事實收養有關意見》 萬余「黑孩」將告別黑戶 http://www.yndaily.com雲南省松山律師事務所的朱永江律師告訴記者,收養是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種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了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以及對於被送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到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從上面所介紹的案情來看,收養人既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又沒有履行法定的收養登記程序。因此,法院確認收養無效是正確的。 是什麼造成「事實收養」 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雲南大學法學院吳鵬副教授告訴記者,事實收養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該問題的形成有其經濟、社會的根源,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收養、戶籍和教育等制度改革與完善,以及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都有著密切的關系。 受傳統習俗和觀念的影響,老百姓往往認為對於由監護人送養的,只要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協議即可,不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而對撿拾的棄嬰兒童,缺乏及時報案,送福利機構撫養的觀念,而是懷著做好事的心理私自養育或送他人撫養。另一方面,《收養法》頒布實施僅10餘年,對該法的普及還遠不夠,群眾的收養法律意識淡薄,並未認識到收養的真正法律意義。認為只要與被收養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即成立父母子女關系,而收養只是解決其上戶的一個手續。實務中遇到的事實收養的收養人到民政部門尋求解決收養關系時,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即是解決子女入戶、就學的問題。有的當事人利用人口普查的機會或托關系解決了被收養人的入戶問題,便認為辦理收養手續已無必要。有的當事人本來符合收養條件的,但由於一直拖著不辦登記手續,以致被收養人超過了14周歲的限制。所以不僅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未辦理收養登記,不少符合收養條件的也不辦理登記…… 收養登記是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予以確認和監督的行政登記行為。收養制度涉及的不只是對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還涉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計劃外生育、遺棄、拐賣兒童等違法行為的預防、制止。因此,對於當事人不辦理收養登記的行為,不僅應只承擔收養關系無效的民事後果,某些情形下還應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在現行收養制度下,對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而形成的事實收養,以及雖符合條件但不依法登記而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等違法收養行為,並沒有予以強制糾正並追究收養人行政責任的規定。實務中,有的人將未婚生育的子女或超生子女私下送給他人撫養,而收養人對外稱是撿到的棄嬰;有的收養人年老或患病,自身生活已比較艱難,根本無力撫養被收養人;有的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棄嬰,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不滿40周歲,使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處於不利境地……等等。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如果要徹底杜絕事實收養行為,應要求所有撿拾的棄嬰、兒童以及孤兒,都應送往兒童福利機構。同時,對不符合收養條件、對未成年人存在危害的事實收養,也應將被收養人送到福利機構。這就要求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福利設施,有足夠的人力、財力,能承擔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但現實情況是,除昆明市城區外,其他區縣並無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而敬老院等福利設施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也無力承擔對所有棄嬰、兒童和孤兒的照顧職責。即便是有兒童福利機構的地方,由於被收養人往往年齡較大也不會被接納。一些收養人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經審查得知不符合收養條件不能辦理登記時,便提出將被收養人交給政府撫養,而政府卻沒有足夠多的福利設施接納他們。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照顧仍得依賴於社會力量,這在客觀上也是事實收養問題難解決的原因之一。 《意見》解決事實收養問題 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據記者了解,我國的《收養法》1999年4月1日修正後重新發布,同年5月1日民政部又頒布了新的收養登記辦法。《收養法》規定,公民如果要收養孩子,首先必須年滿30周歲而且必須無子女;其次,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的疾病。不符合這兩條的收養者只能歸為事實收養者或非法收養者。但是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原因,在收養條件方面就規定得比較嚴格,原因是為了避免有人以收養為名超生、多生。 據記者從民政部門了解到,目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達10000多例。由於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無法確定法律關系,被收養人在落戶、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為解決雲南省長期存在的事實收養問題,維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規范收養行為,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07年7月2日,雲南省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雲南省將對2007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問題集中予以解決。 根據這個政策,目前只對2007年6月30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辦理戶口,辦理時間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逾期不辦。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問題,分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原《收養法》實施期間、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後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3個時段,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法律法規,採取不同方式予以解決。辦理基本程序均為由收養人補辦相應手續後,到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構辦理收養(撫養)公證或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機關申請落戶。 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事實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養父母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養父母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無條件繼續撫養等情況,養父母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對於依法不予建立收養關系、撫養關系或者寄養關系的當事人(含寺廟收養、乞丐收養等),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由當事人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事實收養發生時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但現已滿14周歲的,依據《收養法》和上述意見需要,可補辦收養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養的女性棄嬰,未辦理收養登記,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收養事實滿5年的,可憑法院判決書或者民政部門證明的原離婚協議書復印件,或其妻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今後,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構成要件為當事人須公開以父母子女相稱、相待,建立了事實上的養父母、養子女關系;當事人之間須有共同生活、扶養的事實;需親友、群眾公認;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消除了權利義務關系;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Ⅱ 當養子女與生父母相認後,為何與養父母的關系就會越來越遠

因為親生父母就是養父母和被一些孩子心中的一根刺,養父母能夠養育這個孩子,其實是對這個孩子投入了更多的感情的。養父母會和孩子疏遠其實是有三點原因,第一點就是不想讓孩子為難,第二點養父母沒有自信,第三點就是孩子的搖擺不定。


最後一點就是孩子們的態度,其實我也很納悶,在沒有親生父母找上門之前,這么其樂融融的一家,為什麼在由養父母出現的時候,孩子在面對養父母的時候如此的尷尬,十幾年的朝夕相對敵不過幾天的血緣親情,孩子搖擺不定的態度,傷了養父母的心,因此會和養父母越來越遠。
基於上一幾個原因,才會導致孩子認回自己親生父母之後與養父母關系越來越疏遠。

Ⅲ 養女要如何與親生父母和生養父母相處

養父母和親生父母一樣,親生父母生你了,養父母照顧你衣食住行,一樣親。或許當初的時候是由不得以的苦衷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的,我相信他們的心裡也是非常的愛你的,覺得對不起你,他們對你的恩情是一樣大的,要好好的孝敬他們報答他們對你的養育之恩,生養之恩。

Ⅳ 領養的孩子真的會把養父母當親生父母看待嗎

不會,孩子存在的價值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如果孩子去尋找親生父母或出生信息,你們是否會...領養的孩子當作親生孩子,絕大多數養父母都會這樣。對人類來說,生育是一種生物現象,更是一種社會現象。人們的生育觀包括是否該要孩子,什麼時候要,偏好什麼性別,預期的數量,如何生育或獲得孩子,通過生育要實現什麼和追求什麼,生育在自己的生活和生命中占據怎樣的位置。對你和你的家人而言,有些問題你們已經考慮清楚了,如你們決定要孩子,並已嘗試過各種方法,但你們需要特別考慮清楚:你們需要孩子最重要的目的是什麼,孩子會給你們帶來什麼。這些是孩子存在的價值。其次,還要考慮你們需要為孩子做什麼,你們需要付出什麼——請注意,付出而不是犧牲。

Ⅳ 多數的養子或者養女會孝順養父養母嗎

多數的養子或者養女會不會孝順自己的養父母最重要,取決於要父母對孩子的教育吧。如果對孩子一直非常好的話,孩子肯定一定會孝順父母的。

Ⅵ 和養父養母沒感情 從小被養父母收養後被放在養父的媽媽家養,長大後與養父母沒多少感情

朋友你好!俗話說生娘不及養娘大,如果領養視同己出,應該和親生無區別;但很多人都說領養的不及親生的孝順,說是養不熟。原因我想,可能有,一個是父母本身對養子女就沒那麼親,自然養子女對父母不親;第二因為中國文化重視血緣關系,養子女知道自己是收養的,自然對養父母有疏離感;第三,可能養子女知道自己是收養後,父母一旦對待自己不好,很多時候心理會認為是領養不如親生,越往這想越肯定是這樣,結果造成疏離。
不管是親生的還是領養的,總是要看人的。如果一個善良的人。是喜歡孩子不能生育領養一個孩子,一心對等這個孩子,孩子長大也一樣會對等養父母如自己的親生父母一樣。因為這幾年十幾年的感覺不會假的。但是如果人心數不正。教育孩子方面有問題。那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或者有什麼自私的想法,想要養大後有所回報。想著孩子是欠自己的。那就錯了。即使做了好事也不會得到回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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