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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0-12-10 14:31:27

❶ 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力范圍到底有多大

這個要看你想讓他們給你多大的權力范圍。像彈簧一樣,你壓得緊他版們就下去了。你放權鬆了,他們就壓上來了。全看自己了。提醒一點,畢竟是父母,應該不會對你壞的,即使是有什麼阻止你也是為了你好。可能有些東西需要時間才能證明誰對誰錯。但都是一家人,誰對誰錯又有什麼用?所以建議是放在桌面是那個來講,大家都講真心話,你掏心窩說的話,他們也會的。親情是不會隔斷的。溝通的方法自己掌握。給分吧

❷ 父母對子女 ,子女對父母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❸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回女的權答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❹ 有法律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嗎

犯錯未教師情曉理都管用否需要懲戒
20世紀前包括內絕數家區問題清末現代教師體罰主要內容懲戒權已經取消、禁止社文明標志導致另結卻越越教師走向另極端——敢批評、管教別家理取鬧教師施身攻擊影響非惡劣
鑒於2009教育部(微博)頒發《班主任工作規定》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採取適式進行批評教育權利何謂適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管用辦該規定並未講明教師仍敢批評、管教甚至防止事些課間休息讓輕易教室免打鬧發意外校教師擔干係教師應擔負教育責任嚴重弱化幾乎淪保姆
否認舊式教育體制教師濫使用懲戒權甚至給功名讀書留恐怖記憶存激者乏其北宋真宗間做官丁謂衣錦鄉特看望授業先稱狹劣荷先教誨痛加梗楚使某立者皆先賜前北校蔣夢麟幼恨透舊式教育曾番豪言壯語:先我要殺家塾我要放火燒!則認傳統教與組織式已足應付實際需要
獨古代教師頻繁體罰古希臘羅馬期古羅馬深信沒痛苦代價沒進步沒眼淚教育必教育跟古代體罰痛苦讓少偉物終身難忘世紀著名神家聖?奧古斯丁72歲曾問願意等死返童毫含糊說:我寧願死願意返童接受教師鞭笞
文藝復興文主義興起校家庭體罰現象遭強烈抨擊1783波蘭廢除體罰1845盧森堡廢除體罰荷蘭、奧利、芬蘭、瑞典、挪威、丹麥、德等都相繼立禁止體罰
挾西風東漸1904晚清政府《奏定堂章程》提13歲再用體罰13歲用體罰至於罰站、剝奪假期、剝奪自由、替代勞等認體罰列則允許民政府原則要廢除體罰1952央教育部發通知明文規定廢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改革放頒布《義務教育》、《未保護》、《教師》等 再明確表示許體罰
美廢除體罰歷史潮流明確說1977聯邦高院通判例認定校實施體罰並違背憲程序保證高院前另判例認面維持教室秩序採取恰管教措施教育必需;另面家提供良習環境、維持教室秩序保證安全義務院強調論何實施度體罰絕非家強制利益體現論基於何種目度體罰都壓迫性虐待性道目前美立禁止體罰21州其州明文規定
英1986前教師實施必要管教社默許體罰存本體罰令所禁止教育實踐體罰現象較普遍本校教育規定:校及教員教育認必要依據監督機關規定及童行使懲戒給予體罰台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禁止體罰提進行暫性疼痛管教教育實踐要要體罰目前爭議較
未教育廢除體罰世界潮流代教育應該必要自外其教師廢除體罰喪失懲戒權造敢批評管教嚴重性教育本身傷害同忽視
感覺這樣的提問沒有什麼意義
不要多想,想多了累

❺ 我國憲法、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作為生活保持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勞動能力如何,也無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 即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的撫養的特定條件:(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裡的客觀障礙和短期內學習條件的限制,沒有勞動能力或獨立經濟來源,確實需要他人供養或扶助;
(2)父母在現實條件下具備承擔供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勞能力。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❻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哪些義務和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案例】【案情介紹】小方5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小方被判給了爸爸。可是不負責任的爸爸將她推給了年老的奶奶,對她不管不問,也不給撫養費。媽媽開始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兩年後,媽媽下崗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為命。小方初中畢業時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地的師范學校,但無法籌到學費,無奈之下,小方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迫索撫養費和教育費。【審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基於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小方的父親承擔撫養費和教育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❼ 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監護權。
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
所享有的權利,就是與義務相對的,比如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要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

❽ 規定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8)父母對子女的權利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❾ 法律對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❿ 父母子女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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