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
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系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系而僅為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 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孩子撫養費並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有撫養關系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父母 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應著重於「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 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後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 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 繼父母子女關系要怎麼證明
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如下: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子女未成年。第二、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第三、需要有證據證明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3.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條件
法律分析: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的條件:(1)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