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遼寧獨生子女可享每年15日父母照料假,你如何看待這一政策
我覺得這個政策非常好,因為現在很多獨生子女獨自在外面工作,而如果家裡父母生病了,他們卻因為工作原因沒辦法回去照料父母,而有了這個政策以後,即便父母生病了,獨生子女們也能夠安心回去照顧父母了,也不用擔心影響工作。
每一個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夠陪伴在自己身邊,但是他們因為害怕影響到孩子工作,所以即便是心裏面很想念自己孩子,也不會打電話讓他們回來陪伴自己。所以這些父母也都非常孤獨,尤其是年紀大了以後,生怕自己哪天會突然死去,所以這時候就更加希望自己孩子陪伴自己。
小編也希望每一個獨生子女,不管工作再忙也要抽空回家陪伴父母,因為隨著父母年齡越來越大,我們能夠陪伴在身邊父母身邊的時間也會越來越少,所以即便是工作再忙,也不會忽視了父母,因為他們也肯定很想念我們。
② 2019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新標准
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 規定 出台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 條例 》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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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並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報告 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 制度 。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並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 意見 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 辦法 》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 決定 ,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 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 通知 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條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葯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和引起的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咨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並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後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三十九條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一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准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准;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准,具體繳納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准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准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准1倍至2倍的標准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准3倍至4倍的標准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徵收決定的送達、繳納時限和欠繳處理等,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六條未達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單位,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 通報 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和取得其他榮譽稱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扣發其當年獎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生育批准文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醫學鑒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孕情診斷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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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遼寧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④ 遼寧獨生子女補助
根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遼寧退休獨生子女的補貼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5、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4)遼寧獨生子女多擴展閱讀: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⑤ 你如何看待遼寧獨生子女可享每年15日父母照料假這件事
我認為這樣可以減輕獨生子女的壓力。遼寧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15天的父母照料假期,看到這里很多網友都紛紛為這條規定點贊,要知道獨生子女的生活壓力很大,尤其是已經進入中年的80、90後,上有60歲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只能恨自己分身乏術。
為了減輕年輕人的生活壓力,國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大部分都是為國為民,切實站在人民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例如三胎政策開始之後,很多地方都為女性增長了產假,相信類似的福利肯定會越來越多,我們的國家肯定會越來越強大。
⑥ 遼寧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2
2022年獨生子女補貼的最新政策,首先,獨生子女父母的獎金補貼,獨生子女父母可以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書領取到補貼,補貼的金額因地區而異。其次,獨生子女具有教育補助,補貼金額也是因地區而異。最後是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這要經過審核批准,年滿60歲後申請,具體條件需要自行詢問當地的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⑦ 遼寧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2
1、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2、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3、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農村居民領取的補貼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獎勵費,具體標准跟城鎮居民一致。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子女滿18歲為止,每月發放不低於10元的獎勵或一次性獎勵2000元。這一項補貼跟城鎮居民是一樣的。
一、辦理獨生子女證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
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
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
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
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
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
二、獨生子女證辦理的主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⑧ 遼寧省獨生子女獎勵政策是怎樣的
遼寧省獨生子女獎勵政策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等待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指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指 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具體規定如下: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 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 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⑨ 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延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至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在子女和父母不同年齡階段,遼寧獨生子女相關待遇有所不同,主要分兩個階段發放,一是子女18歲前可領取獎勵費,二是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可領取補助費。
子女18歲前可領取獎勵費
發放標准:在遼寧,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獎勵費發放標准相同,發放時間均為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發放標准均為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每月發放10元,發放18年即為2160元,和一次性發放2000元相差不大。
在哪領取: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特殊情況: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可領取補助費
這一時間段的待遇不是只針對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也可以享受。
有單位的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不過這筆錢由當地財政支付。
除了發放獎勵費和補助費,遼寧省對不幸的失獨家庭或子女喪失勞動力的家庭也有區別照顧,更顯溫情。
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去世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企業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城鎮居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當地網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網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新修訂的《條例》還充分考慮到了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問題,獨生子女若工作忙,一年也難得回家,《條例》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年滿60周歲後住院治療的,給予其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5日的父母照料假,工作單位不能因此扣取工資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⑩ 2019年遼寧沈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標准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沈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焦點: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條例》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