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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產已婚子女

發布時間:2023-01-08 13:53:05

① 父母如何贈與房產給已婚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如何贈與房產給已婚子女方法為:1、簽署房產贈與確認書,明確表示贈與一方;2、對所贈予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3、辦理房產贈與公證;4、繳納相關稅費;5、更換新房產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②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不停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2、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③ 父母的房產證上可以加已婚子女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產證上是可以加已婚子女的名字。父母將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產權贈給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贈與行為。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也屬於房屋贈與行為。因房屋贈與屬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屋登記機構應按轉移登記辦理。權利人確實要加子女名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④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的,如果沒有任何明確表示,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的子女,並且有協議約定,只能由受贈與的子女一方個人所有,該房產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⑤ 父母的房產可以過戶給已婚女兒一人嗎

父母的房產可以過戶給已婚女兒一人。
過戶完畢,沒有事先特殊約定前提,住房屬回於女兒婚後取得答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⑥ 父母的房子添加已婚子女的名字另一方有份嗎

另一方無份,父母將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產權贈給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贈與行為,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也屬於房屋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⑦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的,如果沒有任何明確表示,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房子過戶子女後,在父母離婚時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並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於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⑧ 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算共同財產嗎

您好,實踐中存在爭議。

1、如果房產過戶發生在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房屋過戶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後,《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頒布施行之後,《婚姻法解釋(三)》已經廢止,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登記在哪方子女名下並沒有特別要求,法院也可能會結合具體情況而定。

為避免爭議,父母可以立一份不動產贈與協議,約定只贈與給子女一方。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也歡迎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已廢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⑨ 父母房產買賣過戶給已婚子女一方

法律分析: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⑩ 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一方怎麼樣辦理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產可以過戶給已婚女兒一人。過戶完畢,沒有事先特殊約定前提,住房屬於女兒婚後取得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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