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刑事處罰一般是對於觸犯了刑法的人採取的一種處罰,誰犯罪了那麼就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下面為大家分享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上大學肯定不會受到影響。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影響。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2、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要求:
①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於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對其定罪;
②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對於僅與犯罪者有親屬、朋友、鄰里等關系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罪責自負原則又稱罪及個人原則或個人責任原則。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則。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刑法以權利保障為本位,以個體行為為調整對象的宗旨和特徵,不言自明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
隨著近代思想啟蒙運動中人權觀念的勃興,刑事追責原則完成了由團體責任向個人責任的嬗變。與株連相對,現代刑法堅持罪責自負的個人責任主義。罪責自負,意味著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歸屬,進而作出刑罰處罰時,不能將他人應負的責任歸咎於特定的個人,同時,也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轉嫁給第三人。
父母坐牢對孩子上大學不受影響的',只是如果子女以後如果考公務員會受影響,政審會通過不了。
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考公務員政治審查有影響。 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公務員的政審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4、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會影響孩子上大學嗎
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不會影響孩子上大學。
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不會影響孩子上大學的規定,但是直系親屬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其子女參軍、考公務員、進國家機關工作等。
相關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的警察錄用辦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2.《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規定,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父親有案底影響孩子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的。
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㈡ 父母犯了刑事案件對孩子高考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父母受到刑事處罰,通常情況是對子女的學業沒有影響的。依據目前的相關規定,父母作為孩子的直系親屬如果犯罪主要會在孩子需要被政審的事項上影響到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㈢ 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對於非法人員和行為都是會被記錄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法律的存在是對我們的飽和也是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的,以下了解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一、有刑事案件對孩子考大學有什麼影響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1、我國的前科制度只適用本人不會涉及親友。因此父親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影響女兒升學就業。
2、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3、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審查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如果父親也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學時,如果報考軍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無法通過審查;孩子找工作時,如果想報考公務員,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公檢法單位等,審查通不過。
二、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多久能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三、有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消除案底嗎
1、有刑事案件的人不可以消除案底的。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不叫案底,就是普通的公安刑偵檔案,被定罪量刑了所留下的檔案才叫做案底,都是永久存檔的,不可以修改。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2、什麼情況案底可以封存: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4、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的影響體現多個方面,不僅貫穿他們的整個成長過程,也延伸到未來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
江蘇常州市,一名安徽務工人員韓某因未成年時受過犯罪處罰,其女兒在入讀小學1年級時,入學積分被扣除100分,直接影響到女兒的入學准入卡。
這無疑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對子女影響的個案,一般父母一方坐過牢,對子女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為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為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系、家庭生活上均表現抵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三、刑事處罰附加刑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二、犯罪分子。
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採用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並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
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罪犯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㈣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在生活當中,犯罪是屬於一種比較嚴重的方式,這樣的處罰會對後代帶來一定的影響,一半是留有案底,下面我整理了些坐過牢的人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
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為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
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為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系、家庭生活上均表現抵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一、有刑事案件對孩子考大學有什麼影響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1、我國的前科制度只適用本人不會涉及親友。因此父親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影響女兒升學就業。
2、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3、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審查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如果父親也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學時,如果報考軍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無法通過審查;孩子找工作時,如果想報考公務員,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公檢法單位等,審查通不過。
二、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多久能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三、有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消除案底嗎
1、有刑事案件的人不可以消除案底的。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不叫案底,就是普通的公安刑偵檔案,被定罪量刑了所留下的檔案才叫做案底,都是永久存檔的,不可以修改。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2、什麼情況案底可以封存: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上大學肯定不會受到影響。
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影響。(4)父母坐過牢對子女高考有影響嗎擴展閱讀: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2、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要求:
①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於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對其定罪;
②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對於僅與犯罪者有親屬、朋友、鄰里等關系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罪責自負原則又稱罪及個人原則或個人責任原則。
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則。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刑法以權利保障為本位,以個體行為為調整對象的宗旨和特徵,不言自明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隨著近代思想啟蒙運動中人權觀念的勃興,刑事追責原則完成了由團體責任向個人責任的嬗變。
與株連相對,現代刑法堅持罪責自負的個人責任主義。罪責自負,意味著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歸屬,進而作出刑罰處罰時,不能將他人應負的責任歸咎於特定的個人,同時,也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轉嫁給第三人。
㈤ 有坐過牢的父母對孩子高考有影響嗎
父母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一般只對子女的政審有影響,對於高考沒有影響。犯罪會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媽媽坐過牢影響孩子考大學嗎
法律分析:父母坐過牢,子女除報考公安類院校或者軍隊類院校是有影響的,報考其他大學沒有影響。
因為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在我國,《憲法》確認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獲得文化科學知識和不斷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平的權利,而且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並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㈦ 父母犯罪會影響孩子高考嗎
法律分析:父母犯罪一般不會影響孩子高考的。但對子女的政治審查會有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具有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的,不得徵集。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紋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㈧ 父親坐牢對孩子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親坐牢對孩子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親坐牢對孩子考大學有影響嗎,當一個公民觸犯法律的時候,嚴重是需要坐牢服刑的,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父親坐牢對孩子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親犯罪對孩子考大學沒有影響。但是,如果有刑事案底,只會對直系子女今後的政審造成影響。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
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在孩子參軍、上軍校、考公務員時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影響。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為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三、刑事處罰附加刑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
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
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採用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
對犯罪分子並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
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罪犯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一、父母法院失信人,兒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一般情而言是可以考取大學的,但是不能上收費很高的大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的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台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㈨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高考影響
法律分析:坐過牢的人對子女的高考沒有多大影響。1、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才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2、在服兵役方面,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的,不得徵集為新兵。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㈩ 家裡有人坐牢,高考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父母被判坐牢對子女高考沒有影響,但是對以後參軍、考公務員等機關事業單位有影響。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五)紋身的;(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