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退休獨生子女費怎麼領取
法律分析: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補貼領取如下: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
2、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領取條件包括: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1、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⑵ 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 能領多少獨生子女補貼
法律分析:父母退休前是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是可以領獨生子女補貼的,如果子女是獨生子女,就一直有獨生子女補貼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⑶ 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補貼 對於城鎮居民來說,獨生子女父母可以領取到一定的獎勵補貼,當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參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結合當地的現實實際情況考慮。 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補貼 對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來說,年滿60周歲的,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可以拿到一份補貼和相應的獎勵。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直到子女年滿18周歲成年,夫妻可以從各自所在單位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相應的獎勵費。具體的獎勵費用是夫妻兩人每人每月5元,算下來一共可以累積得到216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獎勵是每月發放,不可以一次性領取。受一些單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 具體的發放形式各有不同。 四、 退休 補助費 1.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以及事業單位職工的,在退休時,將會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 2.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父母在退休時,單位將發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補貼。發放標准以當地去年職工平均 工資 的30%。
⑷ 獨生子女補助
⑸ 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一次性補償政策
獨生子女退休補貼(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第三十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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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青島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一) 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 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⑺ 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補貼怎麼領
一、父母退休後如何申請獨生子女補貼
父母退休時可以領取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依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一次性獎勵。具體金額各地不同,一般不少於每人1000元。
(一)領取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三)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二、退休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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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退休時獨生子女補貼怎麼領取
退休時可以領取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依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一次性獎勵。具體金額各地不同,一般不少於每人1000元。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補貼領取如下: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
2、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領取條件包括: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1、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⑼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享有補助,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工作制定如下辦法:
一、發放范圍
全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發放標准
補助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06元。今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該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資金來源
(一)參加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暫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同級財政將資金下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辦理退休手續,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含中央、部屬、省屬企業參加我省及我市、縣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暫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省財政將資金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在職人員(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承擔。
(四)上述范圍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除高新區自行承擔外,其餘區縣由市與區縣財政共同承擔,具體負擔比例如下:市財政對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和灃渭新區按4︰6的比例分擔;市財政對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戶縣、周至縣、藍田縣按6︰4的比例分擔。
四、發放程序及渠道
(一)機關、事業單位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
1.參加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填寫《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1),由所在單位審核並填寫《西安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4)報經同級主管委、辦、局同意後,報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審核備案,本單位依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資料負責發放。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按要求匯總並填報《 年度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表》(附件5)。
2.參加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填寫《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1),報經單位及單位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由單位填寫《西安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4),報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審批備案。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按要求審批後匯總填報《 年度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表》(附件5),統一報送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資料負責發放。
3.未參加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填寫《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1),由所在單位審核並填寫《西安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4)報經同級主管委、辦、局同意後,報送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審批備案,由本單位根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資料負責發放。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按要求匯總並填報《 年度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表》(附件5)。
(二)企業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在職人員(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手續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由其單位或養老保險機構填寫《西安市企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2)、《西安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6),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原發證機關屬地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真實有效性並出具意見,原發證機關無法出據證明意見時,由本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其生育狀況進行走訪摸底,確認無誤後,由所在企業統一報送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審核備案,本單位依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資料負責發放。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由本人向單位或養老保險代理機構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由其單位或養老保險機構填寫《西安市企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2)、《西安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6),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原發證機關屬地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真實有效性並出具意見,原發證機關無法出據證明意見時,由本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其生育狀況進行走訪摸底,確認無誤後,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對應的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審批備案。人口計生部門將審批資料統一提供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代發。人口計生部門要定期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情況。各級人口計生部門逐級上報匯總並填報《 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統計表》(附件7)。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填寫《西安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審批表》(附件3),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原發證機關屬地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真實有效性並出具意見,原發證機關無法出據證明意見時,由本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其生育狀況進行走訪摸底,確認無誤後,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審核並填寫《西安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4),統一報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批備案。區縣人口計生部門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付,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按要求匯總並填報《 年度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表》(附件5)。
高新區參照以上程序執行。
五、要求
(一)各區縣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補助金發放工作,深入扎實地搞好宣傳,並於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被補助對象的補助金發放及人員匯總統計上報工作。以後每年度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匯總情況上報市人口計生委,由市人口計生委將匯總情況提供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上報省人口計生委。
(二)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將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包括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符合發放條件人員和按比例承擔的轄區內城市居民中符合發放條件人員的補助金。市財政按照各區縣提供的上年度符合條件發放人數及負擔比例,及時將資金撥付區縣財政,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三)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把好審核和發放關,對補助對象嚴格按照初審、復審、確認,公示、告知程序進行。及時做好被發放對象增減核對以及停發工作,每年末公示人員增減情況。對弄虛作假、假公濟私、把握政策不嚴的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一票否決」,並追究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被補助對象應向發放單位如實反映本人情況,經查實通過瞞騙手段獲取補助金的,除追回補助金外,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其他
已退休並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人員發放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按以下辦法銜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條例》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部分停止執行,從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達到《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原已享受的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政策的繼續執行至男年滿60周歲、女55周歲,從到達《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發,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本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停止執行。
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發放補助金制定如下辦法:
一、發放范圍
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發放標准
補助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06元。今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三、資金來源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獨生子女父母發放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暫從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同級財政將資金下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辦理退休、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暫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省財政將資金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在職人員(指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補助金由單位承擔;
(四)其他城市居民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具體負擔辦法由各市人民的政府自行確定。
四、發放程序及渠道
(一)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由所在單位審核報經主管廳局同意後,由本單位負責發放,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各市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並已辦理退休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或養老保險代理機構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由其單位或養老保險代理機構填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表1),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原發證機關屬地縣(市、區)人口計生局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真實有效性並出具意見,報參加養老保險所對應的同級人口計生委(局)備案後提供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代發,並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情況。各級人口計生部門逐級上報匯總並填報《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統計表》(附表2),省人口計生委將匯總情況提供省財政廳、省社會保障局。企業在職人員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由單位負責發放。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經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社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審核,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五、其他
(一)已退休並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人員發放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按以下辦法銜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條例》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部分停止執行,從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達到《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原已享受的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政策繼續執行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到達《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發,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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