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法律分析:能,但有條件限制。未成年時,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自然解除; 離婚 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 已成年時,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⑵ 繼父母去世後繼子女可以要求解除關系嗎
繼父母一方死亡後,繼子女關系可以解除。繼父母一方死亡的,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繼子女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⑶ 繼父母一方死亡後,繼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嗎
繼子女的關系解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同時,任何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到解除,都是有一定的前提的,比如:成員之間的關系親疏程度、是否有必須解決的理由、繼子女是否成年、繼父母是否面臨養老困難等等。
一段關系的存續,也是需要雙方共同努力的哦~
如果是經濟原因導致無力撫養未成年繼子女,親友幫扶、社會救助等等,措施都是很多的。辦法總比困難多。